發(fā)文機關國務院
發(fā)文日期1986年10月14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6年10月14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1986年10月14日)
目前,糧食作物的秋冬季播種即將開始,為安排好糧食生產,保證明年糧食產量穩(wěn)定增長和國家必需的商品糧來源,有必要進一步完善糧食合同定購制度。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 穩(wěn)定糧食合同定購任務。一九八七年全中糧食合同定購任務,仍維持一九八六年的一千二百一十五億斤水平。個別地區(qū)定購任務突出不合理的,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可在不減少國務院核定的定購任務前提下適當調整。為了以豐補欠,保證合同定購任務的完成,中央對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定購任務仍按九折包干,即90%的部分按“倒三七”比例價結算,其余10%按“議轉平”價結算。
二、 充實合同定購的經濟內容。一九八七年中央專項安排一些化肥、柴油與糧食合同定購掛鉤,每百斤貿易糧撥付優(yōu)質標準化肥六斤、柴油三斤(上調中央的合同定購糧食,每百斤貿易糧仍撥給優(yōu)質標準化肥十斤)。各地也要盡可能擠出一部分化肥和柴油用于糧食定購,同中央撥付的部分合在一起確定掛鉤標準,向農民宣布。中央專撥同糧食合同定購掛鉤的化肥和柴油,一律按平價保證供應,不準挪作他用,由各地有關部門印制票證發(fā)給農民購買。票證當年有效,允許群眾之間相互調劑。國家對合同定購的糧食發(fā)放預購定金,由糧食部門按合同定購糧食價款的20%發(fā)放,在農民交糧時扣還,利息由中央財政負擔。具體辦法,由中國農業(yè)銀行與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商業(yè)部擬定下達。預購定金主要用于商品糧集中產區(qū)和糧食專業(yè)戶,不缺少資金的,也可以不發(fā)放。
三、 從一九八七糧食年度開始,國家對農民完成合同定購任務外的糧食,實行隨行就市,議價收購,讓農民從多賣議價糧中增加收入。國家彌補平價糧食收支差額所需要的糧食,用“議轉平”的辦法解決?!白h轉平”的糧食品種,限于大米、小麥、玉米和主產區(qū)調出的大豆。“議轉平”的具體辦法,由商業(yè)部、財政部另行下達。
四、 一九八六糧食年度國家委托代購計劃,從秋糧收購開始,除小麥外,可通過議價收購方式完成。向農民議購的價格,每斤貿易糧可在原超購價基礎上加三分錢;市價低于這個水平的,應隨行就市議購。各級糧食部門要嚴格手續(xù)制度,嚴禁弄虛作假套取國家差價款。違反規(guī)定的,要嚴肅處理。
五、 在完善糧食合同定購制度的同時,采取有效措施壓縮平價糧食銷售,擴大議價銷售和市場調節(jié)范圍,爭取在三、四年內逐步做到合同定購與平價銷售所需要的糧食基本平衡。
以上完善糧食合同定購制度的內容,各地要及早向農民宣布,講清糧食合同定購任務既是經濟合同,又是國家任務,是農民應盡的義務,必須保證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