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海關總署
發(fā)文日期2024年07月16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84號
施行日期2024年07月16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秘魯共和國農業(yè)發(fā)展與灌溉部關于秘魯鮮食葡萄輸華植物檢疫要求的規(guī)定,即日起,允許符合以下相關要求的秘魯鮮食葡萄進口。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
(四)《進境水果檢驗檢疫監(jiān)督管理辦法》;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秘魯共和國農業(yè)發(fā)展與灌溉部關于秘魯鮮食葡萄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
二、允許進境商品名稱
鮮食葡萄(以下簡稱葡萄),學名Vitis vinifera,英文名Grape。
三、允許的產地
秘魯葡萄產區(qū)。
四、批準的果園、包裝廠、冷藏庫及冷處理設施
輸華果園、包裝廠、冷藏庫及冷處理設施均須經秘魯共和國農業(yè)發(fā)展與灌溉部(以下稱秘方)審核批準,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稱中方)批準注冊。注冊信息包括名稱、地址及注冊號碼。每年出口季前,秘方應向中方提供企業(yè)名單,經中方批準注冊后在海關總署網站上公布。
五、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名單
1. 地中海實蠅Ceratitis capitata
2. 南美按實蠅Anastrepha fraterculus
3. 西印度按實蠅Anastrepha oblique
4. 葡萄癭螨Eriophyes vitis
5. 苜蓿薊馬Frankliniella occidentalis
6. 美澳型核果褐腐病菌Monilinia fructicola
六、出口前管理
(一)果園管理。
1. 輸華葡萄果園應在秘方監(jiān)管下采取有效監(jiān)測、預防和有害生物綜合防治措施,以避免和控制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發(fā)生,維持果園衛(wèi)生條件。應中方要求,秘方將向中方提供病蟲害監(jiān)測、預防和綜合管理措施的有關程序和結果。
2. 種植者應在秘方的監(jiān)管下采取有效的有害生物監(jiān)測和綜合防治措施,以避免和盡量減少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發(fā)生。輸華果園的植物檢疫措施必須在具有有害生物防控和監(jiān)測等植物檢疫知識的技術人員指導下實施。
3. 針對葡萄癭螨、苜蓿薊馬,從開花期至收獲期每周開展視覺檢查監(jiān)測,檢查果實、莖、枝和葉上是否有發(fā)生。除視覺檢查外,還應在枝條、莖干處采用多種物理或化學方法監(jiān)測有害生物,一旦發(fā)現應進行有效防治。
4. 針對地中海實蠅、南美按實蠅、西印度按實蠅,輸華果園應在整個生長期每15天進行一次有害生物監(jiān)測,重點檢查果實表面是否有蟲孔,如有蟲孔,應及時采取剖果檢查蟲卵、幼蟲及為害情況。此外,還需在果園內采用燈誘、性信息素誘捕等方式進行有害生物監(jiān)測。一旦發(fā)現地中海實蠅、南美按實蠅、西印度按實蠅,應立即采取適當的物理、化學或生物防治措施進行根除。
5. 針對美澳型核果褐腐病菌,輸華果園應在生長期定期開展監(jiān)測和防治,實施適當的農場耕作和栽培技術,以防止該病菌的發(fā)生。收獲前還需采取防治措施,或噴灑殺菌劑進行防治。
6. 有害生物的監(jiān)測與防治應在專業(yè)技術人員指導下實施。技術人員應當接受秘方或者其授權機構培訓。
7. 所有注冊果園應保留有害生物監(jiān)測與防治記錄,并在需要時向中方提供。防治記錄應包括生長季節(jié)使用的化學藥劑名稱、有效成分、使用劑量及時間等信息。
(二)包裝廠管理。
1. 葡萄的加工、包裝、儲藏和裝運過程,須在秘方檢疫監(jiān)管下進行。
2. 在包裝前,必須對葡萄進行挑選、分揀和處理,以保證不帶昆蟲、螨類、爛果及枝、葉、根和土壤。
3. 包裝好的葡萄應單獨儲藏,避免受到有害生物再感染。
4. 秘方應在葡萄生產季節(jié)在輸華包裝廠開展地中海實蠅、南美按實蠅和西印度按實蠅等中方關注的檢疫性實蠅監(jiān)測和調查工作。
(三)包裝要求。
1. 葡萄包裝箱上應用英文標出水果名稱、出口國家、產地(省)、果園和包裝廠名稱或相應的注冊號,并英文標注“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輸往中華人民共和國)。
2. 葡萄包裝材料應干凈衛(wèi)生、未使用過,符合中國有關植物檢疫要求。如使用木質包裝,須符合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第15號(ISPM 15)要求。
3. 裝箱前應檢查集裝箱,確保其具備良好的衛(wèi)生條件,并保存相關記錄供秘方檢查。
(四)出口前檢驗檢疫。
1. 輸華葡萄須采取針對中方關注的檢疫性實蠅進行冷處理。冷處理操作應在秘方官員監(jiān)管下按照出口前冷處理操作程序(附件1)或運輸途中冷處理操作程序(附件2)進行。冷處理指標為果肉中心溫度在1.5°C或以下至少連續(xù)處理19天。
2. 秘方應按照1%的比例對每批輸華葡萄進行檢驗檢疫。
3. 如發(fā)現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活體,整批貨物不得出口中國。秘方官員應查明原因,并采取改進措施。同時,保存查獲記錄,應要求提供給中方。
(五)植物檢疫證書要求。
1. 檢疫合格的,秘方官員應出具植物檢疫證書,并在附加聲明中注明:“The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Grapes from Peru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該批貨物符合秘魯鮮食葡萄輸華植物檢疫議定書要求,不帶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
2. 對于實施出口前冷處理的,應在植物檢疫證書上注明冷處理的溫度、持續(xù)時間及處理設施名稱或編號等信息。對于實施運輸途中冷處理的,應在植物檢疫證書上注明冷處理的溫度、處理時間、集裝箱號碼及封識號碼等。
3. 秘方應在貿易進行前向中方提供植物檢疫證書樣本,以便中方備案核查。
七、進境檢驗檢疫及不合格處理
葡萄到達中國進境口岸時,中國海關按照以下要求實施檢驗檢疫:
(一)有關證書和標識核查。
1. 核查進口葡萄是否取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2. 核查植物檢疫證書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
3. 核查包裝箱和托盤上的標識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
(二)進境檢驗檢疫。
1. 秘魯葡萄應從中方允許進口水果的口岸進境。
2. 對于出口前實施冷處理的貨物,需提供由秘方簽字確認的冷處理結果報告單以及果溫探針校正記錄表格;對于運輸途中實施冷處理的貨物,需提供冷處理報告、果溫探針校正記錄等。
3. 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等規(guī)定,對進口葡萄實施檢驗檢疫,經檢驗檢疫合格的,準予進境。
(三)不合格處理。
1. 如冷處理被認定無效,則該批貨物應采取到岸冷處理(如確認為冷藏集裝箱,仍可在本集裝箱內進行)、退回或銷毀等處理措施。
2. 如發(fā)現來自未經批準的果園或包裝廠,則該批葡萄不準進境。
3. 如發(fā)現中方關注的有害生物活體,則該批貨物作退回、銷毀或檢疫除害處理。
4. 如發(fā)現地中海實蠅、南美按實蠅或西印度按實蠅活蟲,中方將通知秘方暫停秘魯葡萄輸華;如發(fā)現葡萄癭螨、苜蓿薊馬或美澳型核果褐腐病菌,中方將通知秘方暫停相關果園或包裝廠的葡萄輸華。秘方應開展調查,查明原因并實施相應改進措施。中方將根據秘方所采取改進措施的評估結果,決定是否取消已采取的暫停措施。
5. 如發(fā)現其他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或發(fā)現在秘魯未報道過的有害生物,則該批貨物作退回、銷毀或檢疫除害處理。秘方將開展調查,查明原因并實施相應改進措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4年7月16日
附件:
1.出口前冷處理操作程序
2.運輸途中冷處理操作程序
附件1
出口前冷處理操作程序
一、冷處理設施或自身制冷集裝箱
(一)裝運前冷處理只能在秘方和中方批準的冷處理設施或自身制冷集裝箱內進行。
(二)秘方官員負責確保出口商使用的冷處理設施或自身制冷集裝箱符合適當的標準,且具有能使果實達到和維持所需溫度的制冷設備。
(三)秘方官員須保留批準用于輸華葡萄裝運前處理設施的注冊文件,應包括以下內容:
1.所有設施的位置及構建計劃,包括所有者/操作者的詳細聯系方式;
2.設施的尺寸及容量;
3.墻壁、天花板和地板的隔熱類型;
4.制冷壓縮機及蒸發(fā)器/空氣循環(huán)系統(tǒng)的牌子、樣式、類型和容量等;
5.設備的溫度范圍,除霜循環(huán)控制和任何集成的溫度記錄設備的規(guī)格及詳細資料等。
(四)在每個葡萄出口季節(jié)開始之前,秘方需向中方提交當前注冊的冷處理設施和自身制冷集裝箱名單(僅適用于空運貨物)。
二、記錄儀類型
秘方官員確保溫度探針和溫度記錄儀滿足以下條件:
(一)探針溫度應在-3.0°C到+3.0°C之間,精確到±0.15°C;
(二)能夠容納所需的探針數;
(三)能夠記錄并貯存處理過程的數據,直到該數據信息由秘方官員查驗;
(四)能夠至少每小時記錄所有探針一次,且達到對探針所要求的精度;
(五)能夠打印輸出識別每個探針、時間和溫度并注明記錄儀和集裝箱的識別號的結果。
三、溫度校正
校正必須用由秘方官員批準的標準溫度計在碎冰和蒸餾水混合物中進行:
(一)任何讀數超出0°C±0.3°C的探針都必須更換;
(二)在處理完成時,秘方官員將用前面提及的方法驗證果溫探針的校正值。
四、安插溫度探針
(一)上托盤的葡萄必須在秘方或其授權人員的監(jiān)管下預冷,并裝入冷處理室。預冷也可由出口商自行完成。
(二)至少用2個探針(分別在出風口和回風口)測量室溫,至少要安插以下4個探針測量鮮果的溫度:
1.一個位于冷處理室中部所裝貨物的中心;
2.一個位于冷處理室中部所裝貨物頂層的邊角;
3.一個位于所裝貨物中部近回風口處;
4.一個位于所裝貨物頂層的邊角近回風口處。
(三)探針的安插和與記錄儀的連接須在秘方官員監(jiān)管和指導下完成。
(四)可以任何時間啟動記錄,然而只有所有的果溫探針都達到指定的溫度時處理時間才能開始計數。
(五)當只用最小數量的探針時,如果有任何探針連續(xù)超出4小時失效,則該處理無效,必須重新開始。
五、處理結果逐步審核
(一)如果處理記錄表明各處理參數已符合要求,秘方官員可以授權結束處理,如果探針也按第三條的規(guī)定通過了校正,則可認定為該處理已成功完成。
(二)在果實從處理室中移出之前,應對探針進行校正。
六、處理結果確認
(一)在完成指定的處理時間后,探針必須按第三條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重新校正,校正記錄必須保留,需要時提供給中方審核。
(二)如果在處理完成之后的探針校正讀數比開始時設定的校正讀數高,則該探針(多個探針)記錄讀數應相應的調整。如果調整結果表明未能符合指定的處理方案要求,則該處理將判定為無效處理。由秘方官員與出口商確定是否重新處理該批果實。
(三)打印輸出的溫度記錄要附有表明要求的冷處理已完成的適當數據統(tǒng)計。
(四)秘方官員必須在某處理成功之前確認相關記錄和統(tǒng)計值,且應中方要求提供記錄和統(tǒng)計值以供審核。
(五)如果處理未能達到所需的冷處理要求,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重新連接記錄儀,并繼續(xù)處理:
1. 秘方官員確認第六條第(三)項所要求的條件仍滿足;
2. 停止的時間與重新開始的時間間隔在24小時之內。
上述兩種情況下,可從記錄儀重新連接時起繼續(xù)采集數據。
七、裝入集裝箱
(一)裝貨前集裝箱必須經秘方官員查驗,以確保不帶有害生物,并在入口處加以遮擋以防害蟲進入。
(二)葡萄需要在防蟲的建筑物內裝箱,或冷藏室入口和箱體間用防蟲材料圍住。
八、空運貨物
空運貨物需用防蟲網覆蓋包裹。
九、集裝箱封識
(一)秘方官員用編碼的封條將裝上貨物的集裝箱或防蟲網包裹的托盤封識,封條號碼需在植物檢疫證書上注明。
(二)封條只能在中國進境口岸由海關關員開啟。
十、未立即裝箱水果的儲存
處理過的果實未立即裝箱可以儲存,但需由秘方官員維持安全狀況:
(一)如果果實儲存在處理室內,則處理室的門必須封閉;
(二)如果果實轉移到另一儲存室,則必須用經秘方批準的可靠方式轉移,且另一儲存室內不得有其他水果;
(三)隨后的裝箱過程必須按照第7條的規(guī)定在秘方官員監(jiān)管下進行。
十一、植物檢疫證書
(一)出口前冷處理的溫度、持續(xù)時間及包裝廠或處理設施名稱或注冊號,必須寫進植物檢疫證書處理欄內。
(二)葡萄進境時,需向中國海關提供植物檢疫證書、冷處理結果報告(含由秘方官員簽字確認的溫度記錄和溫度統(tǒng)計數據以及果溫探針校正記錄)。
附件2
運輸途中冷處理操作程序
一、集裝箱類型
集裝箱必須是自身(整體)制冷的運輸集裝箱,且具有能達到和保持所需溫度的制冷設備。
二、記錄儀類型
秘方官員應確保采用適當的溫度探針和溫度記錄儀的組合:
(一)探針溫度應在-3.0°C到+3.0°C之間,精確到±0.15°C;
(二)有足夠數量的探針;
(三)能夠記錄并貯存處理過程的數據;
(四)至少每小時記錄一次所有探針的溫度,記錄顯示應滿足探針要求的精度;
(五)打印出的溫度記錄,應對應每個探針記錄的時間、溫度,并注明記錄儀和集裝箱號。
三、溫度校正
(一)校正必須用由秘方官員批準的標準溫度計在碎冰和蒸餾水混合物中進行。
(二)任何讀數超出0°C±0.3°C的探針都必須更換。
(三)必須對每個集裝箱出具一份由秘方官員簽字確認的“果溫探針校正記錄”,正本須附在隨貨的植物檢疫證書上。
(四)水果運抵中國進境口岸時,中方對果溫探針進行校正檢查。
四、安插溫度探針
(一)包裝好的果實應在秘方官員監(jiān)管下裝入運輸集裝箱,包裝箱堆放應松散,確保足夠的氣流空隙。
(二)每個集裝箱至少應安插3個果溫溫度探針,2個箱體空間溫度探針,具體位置為:
1.1號果溫探針安插在集裝箱內貨物首排頂層中央位置;
2.2號果溫探針安插在距集裝箱門1.5米(40英尺集裝箱)或1米(20英尺集裝箱)的中央,并在貨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3.3號果溫探針安插在距集裝箱門1.5米(40英尺集裝箱)或1米(20英尺集裝箱)的左側,并在貨物高度一半的位置;
4.2個空間溫度探針分別安插在集裝箱的入風口和回風口處;
(三)所有探針必須在秘方官員的監(jiān)督和指導下安插。
(四)裝箱前的水果需在冷藏室中存放(預冷)至果肉溫度達4°C或以下。
五、集裝箱封識
(一)秘方檢疫官員用編碼封條對裝上貨物的集裝箱進行封識。
(二)封條只能在中國進境口岸由海關關員開啟。
六、處理結果驗證
(一)如果處理記錄顯示技術指標符合要求,中方應授權結束處理。并且如探針符合第三條要求,處理應被認定合格。
(二)在水果被移除處理庫之前,探針需進行校準。
七、溫度記錄及確認
(一)運輸途中的冷處理是指裝運水果的集裝箱離開秘魯到中國第一到達港運輸期間或延續(xù)入境口岸后進行的冷處理。
(二)可以任何時間啟動記錄,然而只有所有的果溫探針都達到指定的溫度時,處理時間才能正式開始計算。
(三)船運公司應下載冷處理溫度記錄,并將其提交入境港口的中方。
(四)一些海上航行可能使得冷處理在船到達中國口岸之前就已完成,可允許在途中下載處理記錄并傳送到中方以便審核。
(五)中方將核實處理記錄是否符合有關處理要求,根據探針的校正結果,判定處理是否有效。
八、植物檢疫證書
(一)冷處理的溫度、處理時間和集裝箱號碼及封識號必須在植物檢疫證書中注明,備注“運輸中”;
(二)葡萄進境時,需向中方提供植物檢疫證書、冷處理報告、果溫探針校正記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