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全國人大常委會
【發(fā)布日期】 1981.03.06
【實施日期】 1981.03.06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 工作文件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防止關停企業(yè)和停建緩建工程國家財產遭受損失的決議
(1981年3月6日通過)
在國民經濟調整過程中,有些企業(yè)要關停,有些建設項目要停建緩建。做好關停企業(yè)和停建緩建項目的善后工作,保護和管理好這些企業(yè)和項目的廠房、設備、原材料、燃料、產品等國家財產,防止損失浪費,極為重要。所有關停企業(yè)和停建緩建項目的負責人員必須堅守崗位,認真負責,切實做好各項善后工作,不得玩忽職守,放松管理。要對資金、房屋、設備和物資進行清點、維護或封存。有些資產需要及時處理的,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凡涉及工農關系的事項,要慎重妥善地處理。有關單位和當地政府要教育、動員職工和職工家屬以及當地群眾,堅決保護國家財產,防止損失和浪費。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級人民政府對所屬的關停企業(yè)和停建緩建項目的善后工作,要加強領導,認真檢查,督促有關單位把這項工作做好。對于保護關停企業(yè)和停建緩建工程國家財產有功的單位和人員,應當給予表揚和鼓勵。同時要堅決制止私分、哄搶、盜竊國家財產的違法行為,對有上述行為的人,特別是為首的、負責的人員,必須嚴肅處理,區(qū)別情節(jié)輕重,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直至依法懲辦。各級公安、司法部門必須密切配合有關單位,保障國家財產不受侵犯。一切工作人員和人民群眾,對私分、哄搶、盜竊國家財產的違法行為,有權進行揭發(fā)和檢舉,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