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全國人大常委會
【發(fā)布日期】 1988.07.01
【實施日期】 1988.07.01
【時效性】 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 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確認1955年至1965年期間授予的軍官軍銜的決定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議了中央軍事委員會關于確認1955年至1965年期間授予的軍官軍銜的議案,決定:對在1955年至1965年期間被授予軍官軍銜的人員,其軍銜予以確認;犯叛國罪或者其他反革命罪的,犯其他刑事罪被依法判處死刑、無期徒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開除軍籍的以及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guī)定不予確認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