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
發(fā)文日期1988年09月05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8年09月05日
效力級別條約批準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的決定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定: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李鹿野于1986年12月12日簽署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同時聲明對該《公約》第20條和第30條第1款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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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的決定
來源: m.03j9n.cn 日期:2025-06-07 閱讀:次
發(fā)文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 發(fā)文日期1988年09月05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8年09月05日 效力級別條約批準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的決定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定: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李鹿野于1986年12月12日簽署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同時聲明對該《公約》第20條和第30條第1款予以保留。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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