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fā)布日期】 2003.09.27
【實施日期】 2003.09.27
【時效性】 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 司法解釋性質文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刑事賠償案件辦理力度的通知
(2003年9月27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處,控告申訴檢察處,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處:
近年來,全國檢察機關控申部門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嚴格按照《國家賠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規(guī)定》,依法辦理刑事賠償案件,加大執(zhí)行力度,有效地解決了賠償案件的“法律白條”問題,取得了一定成績。但從全國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賠償案件的總體情況看,刑事賠償工作依然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確認數(shù)占賠償申請受理數(shù)的比例低。今年上半年,刑事賠償?shù)拇_認數(shù)僅占受理賠償申請數(shù)的32%,有68%的賠償申請因違法侵權事由得不到確認進入不了立案辦理程序。二是刑事賠償案件立案數(shù)較低。上半年刑事賠償案件的立案率與去年同期相比下降17個百分點。三是對不服不確認的申訴案件重視不夠,一些地區(qū)對不服不確認的申訴案件不夠重視,既不立案復查,也不答復申訴人。
為進一步加強刑事賠償工作,促進刑事賠償案件的辦理,現(xiàn)通知如下:
一、對受理的刑事賠償申請要及時確認
各地要進一步端正對確認程序的認識,從保護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wěn)定,促進司法公正的角度,對違法侵權事由進行確認,使更多的刑事賠償申請能夠依法得到確認。對存疑案件的確認,要結合全案情況審查逮捕時的證據(jù)是否真實有效,堅決克服只從逮捕時的證據(jù)狀況隨意作出不予確認的結論;對涉財案件違法侵權事由的確認,只要有證據(jù)證明賠償請求人對查封、扣押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或者沒有證據(jù)證明查封、扣押的涉案財產屬違法所得或者被害人財產的,或者能夠查明扣押、追繳的財產已超出涉案范圍的,就應當予以確認。對沒有任何法律手續(xù)扣押、追繳當事人財產的涉財刑事賠償案件,也要依法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應當給予確認。
二、對不服不予確認的申訴案件要積極受理,認真辦理
要加大對不服不確認的申訴案件的辦理力度,對不服不予確認的申訴案件要受理一件,立案復查一件,使應當確認而沒有得到確認的案件及時得到糾正。分、市院以上的檢察院,尤其是省級檢察院要重視對不服不予確認的申訴案件的審查辦理,辦理時要對原刑事案件的事實和證據(jù)重新進行全案審查,不允許只對賠償請求人的申訴材料和下級院的確認書進行簡單審查,就以審查意見書結案的作法。
三、對違法侵權事實已經確認的刑事賠償申請與刑事賠償復議申請要及時立案
各地要重視刑事賠償案件的立案程序,規(guī)范立案手續(xù),嚴格按照《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規(guī)定》確定的期限進行立案。對違法侵權事實經確認論,應當全部立案審查。對違法侵權事實經審查予以確認的,應當及時立案。因案情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辦結的,應當向賠償請求人說明理由。分、市院以上的檢察機關要重視刑事賠償復議案件的辦理,對復議請求人不服賠償義務機關決定,或者因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作答復而提出的刑事賠償復議申請,要依法予以受理并及時立案,不能拖著不辦,更不能以逾期不予答復的方式敷衍復議請求人。通過依法及時立案,使更多的刑事賠償(復議)申請進入立案審查程序,爭取多立案,多辦案,通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保護賠償請求人的合法權益。
四、對辦理的刑事賠償案件要及時進行分析總結,查找錯案原因,發(fā)揮監(jiān)督制約作用
各地在依法受理刑事賠償申請,積極辦理刑事賠償案件的同時,要每半年對辦理的刑事賠償案件進行總結分析。要通過刑事賠償案件的總結分析,發(fā)現(xiàn)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環(huán)節(jié)存在的問題,并向偵查、偵查監(jiān)督、公訴部門反饋。分析要深入具體,措施要有針對性。基層檢察院要將分析材料層報省級檢察院,各省級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要將全省情況及時報高檢院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高檢院刑事賠償工作聯(lián)系點要積極發(fā)揮作用,總結材料可直接上報高檢院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