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合肥市政府 【發(fā)布日期】 1993.12.30
【實施日期】 1993.12.30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 地方政府規(guī)章 【法規(guī)類別】 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抵押
合肥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實施細則
(1993年12月30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在我市貫徹實施,加強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經營活動的管理,鼓勵合法經營土地使用權,搞活房地產市場,維護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合肥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制定本實施細
第二條 凡轉讓、出租、抵押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不含三縣)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均應執(zhí)行本細則。
第三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章,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第四條 合肥市房地產管理局為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經營活動的主管部門。合肥市房地產產權監(jiān)理處(以下簡稱監(jiān)理處)為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經營活動的管理機構。
第二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五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其它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轉讓地上建筑物、其它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
第六條 轉讓土地使用權,雙方當事人必須向監(jiān)理處申請轉讓登記。
受讓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或200平方米以下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可直接申請轉讓登記;200平方米以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轉讓人應先到市土地管理部門補辦出讓手續(xù),再向監(jiān)理處申請轉讓登記。
第七條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按下列程序辦理審批手續(xù):
(一)雙方當事人應填寫申請表,并交驗下列證件:
1、《居民身份證》或證明其身份的其它證件;
2、《國有土地使用證》;
3、《房屋所有權證》;
4、出讓合同及有關登記文件;
5、縣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6、地上建筑物、其它附著物為國家投資和政府無償劃撥的,須持有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核準證明;
7、屬共同使用的,應有其他共同使用人的書面證明;
8、委托辦理的,應填寫委托書(外地或境外委托,應辦理公證);
9、其他有關證件。
(二)轉讓申請經監(jiān)理處受理后,雙方當事人應簽訂《合肥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合同文本中的項目必須如實填寫。
(三)監(jiān)理處對轉讓標的實地勘查、校核、復量、評估,全面審查轉讓雙方的申請、合同及提交的有關文件和證件等,確認轉讓標的,按章征收有關費用,填發(fā)《合肥市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契》。
第八條 當事人應自轉讓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持《合肥市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契證》、《合肥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原《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等,分別向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
第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轉讓人應按《辦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標準交納土地增值費。
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未繳納出讓金的,可以土地轉讓收益抵繳出讓金,繳納標準按增值費同級標準再提高10% 。
土地增值額按下列公式計算:增值額=房地產總成交額-房產評估價值(不含地段因素)-土地投入成本(不計息)。
房產評估價值,由監(jiān)理處按市物價管理部門核定的標準進行評估。
土地投入成本,以支付憑據為準。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雙方議定的成交價格低于市場指導價格的,按市場指導價格計算增值額,或經市政府批準,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征購。
市場指導價格,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會同市土地、物價等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轉讓共同使用的土地使用權,同等條件下,共同使用人有優(yōu)先受讓權。
第三章 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著物的使用權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出租時,出租人應申請領取《合肥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許可證》,雙方當事人應比照本細則第七條規(guī)定辦理租賃手續(xù)。
第十三條 租賃土地使用權時,出租人應按規(guī)定繳納土地增值費(繳費標準見附表一)。
第十四條 租賃共有的土地使用權時,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yōu)先承租權。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抵押人,以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著物的所有權作為擔保,向抵押權人負責清償債務的行為。抵押土地使用權時,雙方當事人應向監(jiān)理處申請并比照本細則第七條規(guī)定辦理抵押手
第十六條 抵押合同及有關證件經監(jiān)理處審驗、查勘無誤后,予以辦理。
第十七條 抵押人到期未能清償債務或在抵押合同限期內依法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抵押合同的規(guī)定申請?zhí)幏值盅旱姆康禺a,處分抵押所得,抵押權人有優(yōu)先受償權,經批準處分的土地使用權按本細則第二章規(guī)定辦
第十八條 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其它原因而滅失的,雙方當事人應在三十日內到監(jiān)理處辦理注銷抵押登記。
第五章 土地使用權入股
第十九條 本細則所稱的土地使用權入股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及其它附著物的所有權作為股份投入,從事房地產經營活動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入股時,當事人應向監(jiān)理處申請,并比照本細則第七條規(guī)定辦理手
第二十條 土地使用權入股時,當事人應簽訂《合肥市房地產投資入股合同》。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入股,應按本細則第九條規(guī)定繳納土地增值費。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入股等經營活動,當事人未按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手續(xù)或不按期繳納規(guī)定費用的,除限期補辦、追繳外,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第二十三條 未經批準擅自進行經營活動的,除沒收非法所得,責令當事人雙方補辦手續(xù)外,并視情節(jié)輕重,處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在房地產經營活動中隱瞞實際成交價格或附帶合同規(guī)定外的額外費用及其它條件的,除沒收非法所得,責令重新申報外,并分別處雙方當事人隱瞞款額或額外費用的40%罰款。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執(zhí)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的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強制執(zhí)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
第二十六條 妨礙房地產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執(zhí)行公務,辱罵、毆打工作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本細則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敲詐勒索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土地增值費、罰款、滯納金等有關費用由監(jiān)理處統(tǒng)一組織征收,并按規(guī)定上繳市財政。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所涉及各種表格及文本等,由房地產管理部門統(tǒng)一印制。
第三十條 凡本細則發(fā)布前發(fā)生的房地產經營行為,當事人必須自本細則發(fā)布之日起三個月內到監(jiān)理處補辦手續(xù),逾期不辦,將按本細則第二十二、二十三條規(guī)定處罰。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由合肥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增值費征收標準
單位:元/月平方米
┌────┬──┬────┬───┐
│ 用途│住宅│生產、辦│商業(yè)營│
│級別 │用地│公 用 地│業(yè)用地│
├────┼──┼────┼───┤
│ 一 │0.35│ 0.70 │ 1.50 │
├────┼──┼────┼───┤
│ 二 │0.30│ 0.60 │ 1.20 │
├────┼──┼────┼───┤
│ 三 │0.25│ 0.50 │ 1.00 │
├────┼──┼────┼───┤
│ 四 │0.20│ 0.40 │ 0.80 │
├────┼──┼────┼───┤
│ 五 │0.15│ 0.30 │ 0.60 │
├────┼──┼────┼───┤
│ 六 │0.10│ 0.20 │ 0.40 │
└────┴──┴────┴───┘
說明:
1、土地級別的劃分,按合政[1993]2號《合肥市國有土地有償劃撥試行規(guī)定》中附表一規(guī)定的級別執(zhí)行。
2、住宅不含職工和居民承租的國家和單位補貼的福利房。
3、計征商業(yè)營業(yè)用途的土地增值費時,一、二級地段臨街的房地產,按標準上浮5-10%計征;其它級別地段的臨街房地產按標準上浮1-5%計征;一、二級地段背街的房地產按標準下浮1-5%計征;三-六級背街的房地產按標準下浮5-10%計。
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合肥市臨時工
管理暫行規(guī)定》等規(guī)章的決定
合肥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實施細則
(合政(1993)257號)
一、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入股等經營活動,當事人未按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手續(xù)或繳納費用的,市房地產管理局應責令其限期補辦手續(xù)、繳納費用,可以并處10000元以下罰款?!?br /> 二、第二十三條刪去。
三、第二十四條刪去。
四、第二十五條修改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實施日期】 1993.12.30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 地方政府規(guī)章 【法規(guī)類別】 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抵押
合肥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實施細則
(1993年12月30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在我市貫徹實施,加強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經營活動的管理,鼓勵合法經營土地使用權,搞活房地產市場,維護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合肥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制定本實施細
第二條 凡轉讓、出租、抵押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不含三縣)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均應執(zhí)行本細則。
第三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章,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第四條 合肥市房地產管理局為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經營活動的主管部門。合肥市房地產產權監(jiān)理處(以下簡稱監(jiān)理處)為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經營活動的管理機構。
第二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五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其它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轉讓地上建筑物、其它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
第六條 轉讓土地使用權,雙方當事人必須向監(jiān)理處申請轉讓登記。
受讓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或200平方米以下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可直接申請轉讓登記;200平方米以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轉讓人應先到市土地管理部門補辦出讓手續(xù),再向監(jiān)理處申請轉讓登記。
第七條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按下列程序辦理審批手續(xù):
(一)雙方當事人應填寫申請表,并交驗下列證件:
1、《居民身份證》或證明其身份的其它證件;
2、《國有土地使用證》;
3、《房屋所有權證》;
4、出讓合同及有關登記文件;
5、縣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6、地上建筑物、其它附著物為國家投資和政府無償劃撥的,須持有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核準證明;
7、屬共同使用的,應有其他共同使用人的書面證明;
8、委托辦理的,應填寫委托書(外地或境外委托,應辦理公證);
9、其他有關證件。
(二)轉讓申請經監(jiān)理處受理后,雙方當事人應簽訂《合肥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合同文本中的項目必須如實填寫。
(三)監(jiān)理處對轉讓標的實地勘查、校核、復量、評估,全面審查轉讓雙方的申請、合同及提交的有關文件和證件等,確認轉讓標的,按章征收有關費用,填發(fā)《合肥市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契》。
第八條 當事人應自轉讓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持《合肥市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契證》、《合肥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原《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等,分別向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市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
第九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轉讓人應按《辦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標準交納土地增值費。
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未繳納出讓金的,可以土地轉讓收益抵繳出讓金,繳納標準按增值費同級標準再提高10% 。
土地增值額按下列公式計算:增值額=房地產總成交額-房產評估價值(不含地段因素)-土地投入成本(不計息)。
房產評估價值,由監(jiān)理處按市物價管理部門核定的標準進行評估。
土地投入成本,以支付憑據為準。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雙方議定的成交價格低于市場指導價格的,按市場指導價格計算增值額,或經市政府批準,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征購。
市場指導價格,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會同市土地、物價等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轉讓共同使用的土地使用權,同等條件下,共同使用人有優(yōu)先受讓權。
第三章 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著物的使用權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出租時,出租人應申請領取《合肥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許可證》,雙方當事人應比照本細則第七條規(guī)定辦理租賃手續(xù)。
第十三條 租賃土地使用權時,出租人應按規(guī)定繳納土地增值費(繳費標準見附表一)。
第十四條 租賃共有的土地使用權時,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yōu)先承租權。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抵押人,以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著物的所有權作為擔保,向抵押權人負責清償債務的行為。抵押土地使用權時,雙方當事人應向監(jiān)理處申請并比照本細則第七條規(guī)定辦理抵押手
第十六條 抵押合同及有關證件經監(jiān)理處審驗、查勘無誤后,予以辦理。
第十七條 抵押人到期未能清償債務或在抵押合同限期內依法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抵押合同的規(guī)定申請?zhí)幏值盅旱姆康禺a,處分抵押所得,抵押權人有優(yōu)先受償權,經批準處分的土地使用權按本細則第二章規(guī)定辦
第十八條 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其它原因而滅失的,雙方當事人應在三十日內到監(jiān)理處辦理注銷抵押登記。
第五章 土地使用權入股
第十九條 本細則所稱的土地使用權入股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及其它附著物的所有權作為股份投入,從事房地產經營活動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入股時,當事人應向監(jiān)理處申請,并比照本細則第七條規(guī)定辦理手
第二十條 土地使用權入股時,當事人應簽訂《合肥市房地產投資入股合同》。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入股,應按本細則第九條規(guī)定繳納土地增值費。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入股等經營活動,當事人未按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手續(xù)或不按期繳納規(guī)定費用的,除限期補辦、追繳外,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第二十三條 未經批準擅自進行經營活動的,除沒收非法所得,責令當事人雙方補辦手續(xù)外,并視情節(jié)輕重,處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在房地產經營活動中隱瞞實際成交價格或附帶合同規(guī)定外的額外費用及其它條件的,除沒收非法所得,責令重新申報外,并分別處雙方當事人隱瞞款額或額外費用的40%罰款。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執(zhí)行。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的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強制執(zhí)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
第二十六條 妨礙房地產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執(zhí)行公務,辱罵、毆打工作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本細則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敲詐勒索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土地增值費、罰款、滯納金等有關費用由監(jiān)理處統(tǒng)一組織征收,并按規(guī)定上繳市財政。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所涉及各種表格及文本等,由房地產管理部門統(tǒng)一印制。
第三十條 凡本細則發(fā)布前發(fā)生的房地產經營行為,當事人必須自本細則發(fā)布之日起三個月內到監(jiān)理處補辦手續(xù),逾期不辦,將按本細則第二十二、二十三條規(guī)定處罰。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由合肥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增值費征收標準
單位:元/月平方米
┌────┬──┬────┬───┐
│ 用途│住宅│生產、辦│商業(yè)營│
│級別 │用地│公 用 地│業(yè)用地│
├────┼──┼────┼───┤
│ 一 │0.35│ 0.70 │ 1.50 │
├────┼──┼────┼───┤
│ 二 │0.30│ 0.60 │ 1.20 │
├────┼──┼────┼───┤
│ 三 │0.25│ 0.5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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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0.20│ 0.40 │ 0.80 │
├────┼──┼────┼───┤
│ 五 │0.15│ 0.30 │ 0.60 │
├────┼──┼────┼───┤
│ 六 │0.10│ 0.20 │ 0.40 │
└────┴──┴────┴───┘
說明:
1、土地級別的劃分,按合政[1993]2號《合肥市國有土地有償劃撥試行規(guī)定》中附表一規(guī)定的級別執(zhí)行。
2、住宅不含職工和居民承租的國家和單位補貼的福利房。
3、計征商業(yè)營業(yè)用途的土地增值費時,一、二級地段臨街的房地產,按標準上浮5-10%計征;其它級別地段的臨街房地產按標準上浮1-5%計征;一、二級地段背街的房地產按標準下浮1-5%計征;三-六級背街的房地產按標準下浮5-10%計。
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合肥市臨時工
管理暫行規(guī)定》等規(guī)章的決定
合肥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實施細則
(合政(1993)257號)
一、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入股等經營活動,當事人未按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手續(xù)或繳納費用的,市房地產管理局應責令其限期補辦手續(xù)、繳納費用,可以并處10000元以下罰款?!?br /> 二、第二十三條刪去。
三、第二十四條刪去。
四、第二十五條修改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