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合肥市政府 【發(fā)文字號】 合政辦[2012]11號
【發(fā)布日期】 2012.04.08 【實施日期】 2012.04.08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 地方規(guī)范性文件
【法規(guī)類別】 機關工作綜合規(guī)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合肥市市級政府公物倉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合政辦〔2012〕11號)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合肥市市級政府公物倉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二○一二年四月八日
合肥市市級政府公物倉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配置合理、處置規(guī)范、監(jiān)督到位的國有資產運行機制,提高資產使用效益,維護國有資產安全,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意見》(合政〔2008〕132號)和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市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xié)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和各類事業(yè)單位(以下簡稱市直行政事業(yè)單位)以及經市委、市政府批準成立的臨時機構。
第三條 合肥市市級政府公物倉(以下簡稱公物倉)是指:對市直行政事業(yè)單位閑置、處置、超標準配置的資產以及臨時機構的資產和執(zhí)法執(zhí)紀單位罰沒物品、收歸國有的涉案物品等資產實行統(tǒng)一管理、統(tǒng)一調配、統(tǒng)一處置的運作平臺。
第四條 公物倉資產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tǒng)一管理,優(yōu)化配置原則。
(二)科學整合,盤活資產原則。
(三)共享共用,提高效益原則。
?。ㄋ模┕_透明,高效運轉原則。
第五條 公物倉資產按照用途分為房屋構筑物、通用設備、專用設備、交通運輸設備、電氣設備、電子產品及通訊設備、儀器儀表及量具、文藝體育設備、圖書文物及陳列品、家具用具及其他等。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市財政局是管理公物倉的職能部門,對公物倉資產實施綜合管理,主要職責是:
?。ㄒ唬┴瀼貓?zhí)行國家、省、市有關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
?。ǘ┭芯恐贫ü飩}管理相關規(guī)章制度。
(三)組建公物倉管理機構。
(四)審批公物倉資產收繳、調出、借用和處置等事項。
?。ㄎ澹┍O(jiān)督檢查公物倉日常管理及執(zhí)行情況。
第七條 公物倉管理機構負責公物倉的日常管理,主要職責是:
?。ㄒ唬┴瀼貓?zhí)行公物倉管理制度。
?。ǘ┴撠煿飩}資產的倉儲管理、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ㄈ┴撠煿飩}資產的收繳、調出、借用、處置和收益上繳。
?。ㄋ模┙⒐飩}資產管理信息平臺,及時提供公物倉資產的相關信息。
(五)定期向市財政局報送公物倉資產管理情況。
第八條 市直行政事業(yè)單位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yè)單位涉及公物倉資產管理事項實施監(jiān)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ㄒ唬徍吮静块T所屬行政事業(yè)單位借用公物倉資產。
?。ǘ┍O(jiān)督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yè)單位使用公物倉資產。
?。ㄈ┒酱俦静块T所屬行政事業(yè)單位按規(guī)定及時上繳、歸還公物倉資產。
第九條 市直行政事業(yè)單位主要職責是:負責本單位使用公物倉資產的日常維護和保養(yǎng)工作,保證公物倉資產使用安全和完整,及時歸還公物倉資產。
第三章 公物倉管理范圍及上繳
第十條 除國家、省、市另有規(guī)定外,下列國有資產繳入公物倉管理和處置:
(一)閑置的資產。超量占用的資產、長期不使用的資產等。具體包括: 房屋構筑物、通用設備、專用設備、交通運輸設備、電氣設備、電子產品及通訊設備、家具用具等。
?。ǘ┨蕴馁Y產。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意見》(合政〔2008〕132號)的規(guī)定,由市財政局備案或審批的資產。
?。ㄈ┏瑯藴逝渲玫馁Y產。超過規(guī)定配置標準,應上繳或處置的資產。
?。ㄋ模└碌馁Y產。市財政預算安排資金購置新增資產后,原有需要處置的資產。
(五)罰沒、收歸國有的涉案物品等。
?。┦兄毙姓聵I(yè)單位(臨時機構)撤銷時需要處置的資產。
?。ㄆ撸┦胸斦袚涃M舉辦的大型會議、展覽、典禮、普查、調查等活動購置或接受捐贈的資產。
?。ò耍┢渌麘U入公物倉管理和處置的資產。
第十一條 應繳入公物倉管理和處置資產上繳要求。
(一)閑置的資產。各單位應在每年年末對占用的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于次年3月31日之前將本單位閑置資產報市財政局備案后繳入公物倉。
(二)淘汰的資產。經市財政局備案或審批后5日內,由各單位繳入公物倉。
?。ㄈ┏瑯藴逝渲玫馁Y產。應在市財政局通知后5日內,由各單位繳入公物倉。
?。ㄋ模└碌馁Y產。新增資產采購驗收后5日內,由各單位將原有需要處置的資產繳入公物倉。
?。ㄎ澹┝P沒、涉案物品。應當在案件結束后30日內,將罰沒、收歸國有的涉案物品繳入公物倉。
?。┦兄毙姓聵I(yè)單位(臨時機構)撤銷時需要處置的資產。由使用單位清查登記,在機構撤銷后30日內繳入公物倉。
?。ㄆ撸┢渌麘U入公物倉管理和處置的資產。履行資產處置審批手續(xù)后5日內,由各單位繳入公物倉。
對于不宜集中或運輸成本較高的物品,可以在辦理上繳手續(xù)后,暫由單位保管。
第十二條 公物倉管理機構在接收資產時,應當對接收的資產進行現場查驗,并提供“合肥市市級公物倉資產專用收據”。
第十三條 市直行政事業(yè)單位在核銷上繳資產賬務時,須依據市財政局相關批復文件或備案材料和公物倉管理機構提供的“合肥市市級公物倉資產專用收據”。
第四章 公物倉資產調出、借用和處置
第十四條 公物倉資產的調出。市直行政事業(yè)單位申請年度追加經費購置資產的,由單位提出資產購置申請,經市財政局審核后,優(yōu)先從公物倉調劑。調劑程序如下:
?。ㄒ唬┦胸斦指鶕Y產購置單位的申請審核批復資產調劑意見,函復相關市直行政事業(yè)單位和公物倉管理機構。
?。ǘ┦兄毙姓聵I(yè)單位憑市財政局資產調劑意見,與公物倉管理機構辦理資產調出手續(xù)。
?。ㄈ┦兄毙姓聵I(yè)單位登記入賬調入資產。
公物倉調出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權、車輛及大型(貴重)儀器設備等重大資產,應嚴格按照程序報經市政府同意后辦理調出手續(xù)。
第十五條 公物倉資產的借用。經批準成立的市級臨時機構和市財政承擔經費舉辦的大型會議、展覽、典禮、普查、調查等活動需要配置資產的,可以從公物倉借用。借用程序如下:
?。ㄒ唬┦胸斦謱徍伺鷱唾Y產借用意見。
(二)資產借用單位憑市財政局審核批復的意見,與公物倉管理機構辦理資產借用相關手續(xù)。
?。ㄈ┵Y產借用單位確保借用資產借用期間安全完整,借用期間發(fā)生非正常毀損的,由借用單位按價賠償或從單位經費中扣回。
?。ㄋ模┵Y產借用單位應于活動結束后5日內,將借用資產歸還公物倉。對逾期超過30日的,按資產原價從借用單位經費中扣回。
公物倉借出房屋、建筑物、車輛及大型(貴重)儀器設備等重大資產,應嚴格按照程序報經市政府同意后辦理借出手續(xù)。
第十六條 公物倉資產處置。公物倉資產需要處置的,由公物倉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市財政局批準后公開處置。程序如下:
?。ㄒ唬┕飩}管理機構定期清查盤點資產,根據清查盤點結果,向市財政局報送處置資產清單和處置方案。
?。ǘ┦胸斦謱徍伺鷱凸飩}管理機構提出的資產處置方案,委托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處置資產進行評估。
(三)公物倉管理機構根據市財政局批復的資產處置方案,以備案評估價格為底價,委托合肥招標投標中心進行公開處置。
公物倉處置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權、車輛及大型(貴重)儀器設備等重大資產,應嚴格按照程序報經市政府同意后進行處置。
對于不宜集中或運輸成本較高的物品,可以在報經市財政局批準后,由市財政局會同公物倉管理機構、行政事業(yè)單位主管部門進行現場查驗,按照規(guī)定程序進行處置。
第十七條 公物倉管理機構處置資產收入,按照“收支兩條線”規(guī)定,全額上繳市級國庫,發(fā)生的相關費用由市財政另行安排。
公物倉管理機構運行所需經費,由市財政預算安排。
第五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十八條 市財政局定期對公物倉的日常運行情況實施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九條 市財政局每年會同市監(jiān)察局、市審計局對公物倉的運行情況進行評價,定期向市政府報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市直行政事業(yè)單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由市財政局責令其限期糾正,并根據情況對單位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責成單位對相關責任工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公物倉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擅自處置資產或隱瞞、拖欠、截留、侵占、私分國有資產收入的,由市財政局依法追究單位及相關責任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市財政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相關規(guī)定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guī)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各縣(市)、區(qū)、開發(fā)區(qū)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印發(fā)之日起實行,有效期3年。
【發(fā)布日期】 2012.04.08 【實施日期】 2012.04.08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 地方規(guī)范性文件
【法規(guī)類別】 機關工作綜合規(guī)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合肥市市級政府公物倉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合政辦〔2012〕11號)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合肥市市級政府公物倉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二○一二年四月八日
合肥市市級政府公物倉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配置合理、處置規(guī)范、監(jiān)督到位的國有資產運行機制,提高資產使用效益,維護國有資產安全,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意見》(合政〔2008〕132號)和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市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xié)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和各類事業(yè)單位(以下簡稱市直行政事業(yè)單位)以及經市委、市政府批準成立的臨時機構。
第三條 合肥市市級政府公物倉(以下簡稱公物倉)是指:對市直行政事業(yè)單位閑置、處置、超標準配置的資產以及臨時機構的資產和執(zhí)法執(zhí)紀單位罰沒物品、收歸國有的涉案物品等資產實行統(tǒng)一管理、統(tǒng)一調配、統(tǒng)一處置的運作平臺。
第四條 公物倉資產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tǒng)一管理,優(yōu)化配置原則。
(二)科學整合,盤活資產原則。
(三)共享共用,提高效益原則。
?。ㄋ模┕_透明,高效運轉原則。
第五條 公物倉資產按照用途分為房屋構筑物、通用設備、專用設備、交通運輸設備、電氣設備、電子產品及通訊設備、儀器儀表及量具、文藝體育設備、圖書文物及陳列品、家具用具及其他等。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市財政局是管理公物倉的職能部門,對公物倉資產實施綜合管理,主要職責是:
?。ㄒ唬┴瀼貓?zhí)行國家、省、市有關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
?。ǘ┭芯恐贫ü飩}管理相關規(guī)章制度。
(三)組建公物倉管理機構。
(四)審批公物倉資產收繳、調出、借用和處置等事項。
?。ㄎ澹┍O(jiān)督檢查公物倉日常管理及執(zhí)行情況。
第七條 公物倉管理機構負責公物倉的日常管理,主要職責是:
?。ㄒ唬┴瀼貓?zhí)行公物倉管理制度。
?。ǘ┴撠煿飩}資產的倉儲管理、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ㄈ┴撠煿飩}資產的收繳、調出、借用、處置和收益上繳。
?。ㄋ模┙⒐飩}資產管理信息平臺,及時提供公物倉資產的相關信息。
(五)定期向市財政局報送公物倉資產管理情況。
第八條 市直行政事業(yè)單位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yè)單位涉及公物倉資產管理事項實施監(jiān)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ㄒ唬徍吮静块T所屬行政事業(yè)單位借用公物倉資產。
?。ǘ┍O(jiān)督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yè)單位使用公物倉資產。
?。ㄈ┒酱俦静块T所屬行政事業(yè)單位按規(guī)定及時上繳、歸還公物倉資產。
第九條 市直行政事業(yè)單位主要職責是:負責本單位使用公物倉資產的日常維護和保養(yǎng)工作,保證公物倉資產使用安全和完整,及時歸還公物倉資產。
第三章 公物倉管理范圍及上繳
第十條 除國家、省、市另有規(guī)定外,下列國有資產繳入公物倉管理和處置:
(一)閑置的資產。超量占用的資產、長期不使用的資產等。具體包括: 房屋構筑物、通用設備、專用設備、交通運輸設備、電氣設備、電子產品及通訊設備、家具用具等。
?。ǘ┨蕴馁Y產。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意見》(合政〔2008〕132號)的規(guī)定,由市財政局備案或審批的資產。
?。ㄈ┏瑯藴逝渲玫馁Y產。超過規(guī)定配置標準,應上繳或處置的資產。
?。ㄋ模└碌馁Y產。市財政預算安排資金購置新增資產后,原有需要處置的資產。
(五)罰沒、收歸國有的涉案物品等。
?。┦兄毙姓聵I(yè)單位(臨時機構)撤銷時需要處置的資產。
?。ㄆ撸┦胸斦袚涃M舉辦的大型會議、展覽、典禮、普查、調查等活動購置或接受捐贈的資產。
?。ò耍┢渌麘U入公物倉管理和處置的資產。
第十一條 應繳入公物倉管理和處置資產上繳要求。
(一)閑置的資產。各單位應在每年年末對占用的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于次年3月31日之前將本單位閑置資產報市財政局備案后繳入公物倉。
(二)淘汰的資產。經市財政局備案或審批后5日內,由各單位繳入公物倉。
?。ㄈ┏瑯藴逝渲玫馁Y產。應在市財政局通知后5日內,由各單位繳入公物倉。
?。ㄋ模└碌馁Y產。新增資產采購驗收后5日內,由各單位將原有需要處置的資產繳入公物倉。
?。ㄎ澹┝P沒、涉案物品。應當在案件結束后30日內,將罰沒、收歸國有的涉案物品繳入公物倉。
?。┦兄毙姓聵I(yè)單位(臨時機構)撤銷時需要處置的資產。由使用單位清查登記,在機構撤銷后30日內繳入公物倉。
?。ㄆ撸┢渌麘U入公物倉管理和處置的資產。履行資產處置審批手續(xù)后5日內,由各單位繳入公物倉。
對于不宜集中或運輸成本較高的物品,可以在辦理上繳手續(xù)后,暫由單位保管。
第十二條 公物倉管理機構在接收資產時,應當對接收的資產進行現場查驗,并提供“合肥市市級公物倉資產專用收據”。
第十三條 市直行政事業(yè)單位在核銷上繳資產賬務時,須依據市財政局相關批復文件或備案材料和公物倉管理機構提供的“合肥市市級公物倉資產專用收據”。
第四章 公物倉資產調出、借用和處置
第十四條 公物倉資產的調出。市直行政事業(yè)單位申請年度追加經費購置資產的,由單位提出資產購置申請,經市財政局審核后,優(yōu)先從公物倉調劑。調劑程序如下:
?。ㄒ唬┦胸斦指鶕Y產購置單位的申請審核批復資產調劑意見,函復相關市直行政事業(yè)單位和公物倉管理機構。
?。ǘ┦兄毙姓聵I(yè)單位憑市財政局資產調劑意見,與公物倉管理機構辦理資產調出手續(xù)。
?。ㄈ┦兄毙姓聵I(yè)單位登記入賬調入資產。
公物倉調出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權、車輛及大型(貴重)儀器設備等重大資產,應嚴格按照程序報經市政府同意后辦理調出手續(xù)。
第十五條 公物倉資產的借用。經批準成立的市級臨時機構和市財政承擔經費舉辦的大型會議、展覽、典禮、普查、調查等活動需要配置資產的,可以從公物倉借用。借用程序如下:
?。ㄒ唬┦胸斦謱徍伺鷱唾Y產借用意見。
(二)資產借用單位憑市財政局審核批復的意見,與公物倉管理機構辦理資產借用相關手續(xù)。
?。ㄈ┵Y產借用單位確保借用資產借用期間安全完整,借用期間發(fā)生非正常毀損的,由借用單位按價賠償或從單位經費中扣回。
?。ㄋ模┵Y產借用單位應于活動結束后5日內,將借用資產歸還公物倉。對逾期超過30日的,按資產原價從借用單位經費中扣回。
公物倉借出房屋、建筑物、車輛及大型(貴重)儀器設備等重大資產,應嚴格按照程序報經市政府同意后辦理借出手續(xù)。
第十六條 公物倉資產處置。公物倉資產需要處置的,由公物倉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市財政局批準后公開處置。程序如下:
?。ㄒ唬┕飩}管理機構定期清查盤點資產,根據清查盤點結果,向市財政局報送處置資產清單和處置方案。
?。ǘ┦胸斦謱徍伺鷱凸飩}管理機構提出的資產處置方案,委托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處置資產進行評估。
(三)公物倉管理機構根據市財政局批復的資產處置方案,以備案評估價格為底價,委托合肥招標投標中心進行公開處置。
公物倉處置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權、車輛及大型(貴重)儀器設備等重大資產,應嚴格按照程序報經市政府同意后進行處置。
對于不宜集中或運輸成本較高的物品,可以在報經市財政局批準后,由市財政局會同公物倉管理機構、行政事業(yè)單位主管部門進行現場查驗,按照規(guī)定程序進行處置。
第十七條 公物倉管理機構處置資產收入,按照“收支兩條線”規(guī)定,全額上繳市級國庫,發(fā)生的相關費用由市財政另行安排。
公物倉管理機構運行所需經費,由市財政預算安排。
第五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十八條 市財政局定期對公物倉的日常運行情況實施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九條 市財政局每年會同市監(jiān)察局、市審計局對公物倉的運行情況進行評價,定期向市政府報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市直行政事業(yè)單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由市財政局責令其限期糾正,并根據情況對單位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責成單位對相關責任工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公物倉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擅自處置資產或隱瞞、拖欠、截留、侵占、私分國有資產收入的,由市財政局依法追究單位及相關責任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市財政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相關規(guī)定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guī)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各縣(市)、區(qū)、開發(fā)區(qū)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印發(fā)之日起實行,有效期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