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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懷寧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
來源: m.03j9n.cn   日期:2024-10-08   閱讀:

發(fā)文機關安慶市懷寧縣人大及其常委會

發(fā)文日期2016年03月10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6年03月10日

效力級別地方性法規(guī)

第一條 為了做好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參照《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辦法》、《安徽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執(zhí)行地方組織法的若干規(guī)定》以及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縣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縣長的個別任免。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局長、委員會主任,由縣長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免,并由縣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條 縣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和審判員,由縣人民法院院長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第五條 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由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第六條 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決定撤銷個別副縣長和由常委會任命的縣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的職務。


第七條 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需要撤銷縣人民法院院長職務,經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后,由縣人民法院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縣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需要撤銷職務的,由縣人民法院院長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八條 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需要撤銷職務的,由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九條 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撤職案,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撤職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分之一以上書面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撤職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由主任會議提議,經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以后的常務委員會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第十條 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縣人民政府縣長、縣人民法院院長和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由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分別從縣人民政府副縣長、縣人民法院副院長和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中決定一人為代理縣長、代理院長、代理檢察長。如果由不是現任副職的人代理,則應先由常務委員會任命為副職,再決定其代理??h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長人選決定之后,由縣人民檢察院報市人民檢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一條 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縣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縣人民政府縣長、副縣長,縣人民法院院長,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辭職的,由常務委員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后,報縣人民代表大會備案??h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由縣人民檢察院報經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第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法院和縣人民檢察院所屬機構撤銷后,原經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由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法院和縣人民檢察院,分別報常務委員會注銷,不再辦理免職手續(xù)。

經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局長、委員會主任,如果其機構名稱改變,而基本職責范圍沒有變動的,可以不重新辦理任免手續(xù),但應由提請任命單位報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三條 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人員在任期內逝世的,其職務自行終止,不辦理免職手續(xù),由原提請任命單位報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四條 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主任會議提名,任免縣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


第十五條 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室和各工作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由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第十六條 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因為健康狀況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時候,由常務委員會在副主任中推選一人代理主任的職務,直到主任恢復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主任為止。


第十七條 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的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人選,由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人大代表中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第十八條 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必須向常務委員會辭去常務委員會的職務。


第十九條 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的地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未公布任免之前,任何單位不得公布。被任免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任免前,不得行使擬任職務的職權或者離職。


第二十條 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人事任免案,提請單位應在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會前十日送交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工作機構。

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人事任命案,須附有任職人員的簡要履歷、現實表現、任職理由等。提請免職的須附有免職理由。

提請撤職的應當寫明撤職理由,并提供有關材料。對本辦法第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撤職案所涉及的內容進行調查期間,被提出撤職的人員是否暫停執(zhí)行職務,由常務委員會決定。

撤職案提交表決前,被提出撤職的人員有權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fā)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 對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人員,在任命前進行法律知識考試,考試合格者方可提交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缺考或考試成績不及格的人員,經補考及格后,可以提交當次常務委員會會議任命。補考不及格的人員,暫緩提交任命。

組織法律考試的具體事項,由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室會同人事代表選舉工作委員會、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負責實施。


第二十二條 凡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的人員,由主任會議審查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審議人事任免案時,人事任免案由提請機關主要負責人或者委托副職到會報告并說明。提請單位和人事任免工作機構均應當派員列席會議,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審議中如發(fā)現擬任人選有重大問題或有爭議的,提請單位應作出說明。如有重大問題未能說清或分歧意見較大,經主任會議提出,全體會議同意,該項任命可暫不付表決,交有關單位對擬任人選情況進行調查。

擬任命的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縣人民法院副院長,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任命表決前須在常委會會議上做供職發(fā)言。


第二十三條 人事任免案經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討論后,采用電子表決器或者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表決時,實行逐人表決,根據具體情況也可以實行分類合并表決。先進行免職項的表決,后進行任職項的表決,表決以獲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贊成票通過。連續(xù)兩次未獲通過的,不得再提請任命為同一職務。


第二十四條 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任命和決定任命的人員,均頒發(fā)由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簽署的任命書。

任命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縣人民法院副院長、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當場頒發(fā)任命書,提出要求。


第二十五條 凡經縣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和《安徽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的規(guī)定向憲法宣誓。


第二十六條 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或決定任免的人員,均由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分別向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發(fā)出通知,同時抄送有關單位。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人民法院副院長、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的任免,由縣新聞單位公布。需要上報備案或批準的,由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分別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新一屆縣人民政府領導人員依法選舉產生后的兩個月內,縣長應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局長、委員會主任等。


第二十八條 經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常務委員會辦公室和各工作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縣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換屆后職務未變動的,不再重新任命。


第二十九條 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期間進行法律監(jiān)督和工作監(jiān)督。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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