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人民檢察院,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10年02月24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0年02月24日
效力級別地方司法文件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檢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2010年2月24日)
為嚴厲打擊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持社會穩(wěn)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禁止傳銷條例》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交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條,即《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guī)定,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定罪處罰。
二、 “傳銷活動”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
(一)為謀取非法利益,通過發(fā)展人員,引誘、脅迫被發(fā)展人員發(fā)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fā)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fā)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的;
(二)為謀取非法利益,通過發(fā)展人員,引誘、脅迫被發(fā)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fā)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的。
三、 “組織”傳銷活動是指,以騙取財物為目的,幕后策劃或者為首發(fā)起,糾集他人建立傳銷組織,進行傳銷活動;“領導”傳銷活動是指,在傳銷組織中居于領導地位,對傳銷活動進行策劃、指揮、協調和管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為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要實施組織、領導行為之一,即構成本罪,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以組織傳銷活動罪、領導傳銷活動罪或者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定罪處罰。
四、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本罪追究刑事責任。
對專門從事傳銷活動的公司、企業(yè),不以單位犯罪論處,對其組織者和主要領導者以自然人犯罪定罪處罰。
五、 以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在實施本意見第二條規(guī)定的傳銷活動中起到策劃、指揮、協調、管理作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一)屬傳銷組織的策劃者、發(fā)起者、創(chuàng)建者之一,且該組織進行了傳銷活動的;
(二)在傳銷組織中擔任主要領導職務,且該組織進行了傳銷活動的;
(三)自然人直接或間接發(fā)展傳銷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單位直接或間接發(fā)展傳銷人員一百人以上的;
(四)自然人違法所得在人民幣二萬元以上或者單位違法所得在人民幣十萬元以上的;
(五)因進行傳銷活動被判刑或者受到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積極參加傳銷活動的;
(六)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六、 “情節(jié)嚴重”是指,策劃、指揮、協調、管理傳銷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自然人直接或間接發(fā)展傳銷人員一百人以上或者單位直接或間接發(fā)展傳銷人員五百人以上的;
(二)自然人違法所得在人民幣十萬元以上或者單位違法所得在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特別惡劣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
七、 在傳銷組織或者傳銷活動中負責財務、后勤、人員管理、聯絡協調、商品物流和推廣的管理人員,以及從事講課、培訓的人員,直接或者間接發(fā)展的下線人數或者違法所得數額達到本意見規(guī)定的追究刑事責任標準的,是傳銷組織中的骨干分子,視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八、 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的“組織、領導者”,應為在傳銷組織的層級結構中居于核心的地位,對傳銷組織的正常運轉起關鍵作用的少數人員。對于一般參加傳銷活動的,或者單純提供一般性服務的,如會計、居住管理人員、講課者,如果并非傳銷組織骨干分子,均不宜認定為“組織、領導者”。
九、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中,犯罪分子獲取的資金、財物和報酬屬于犯罪所得;專門用于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犯罪分子本人財物,屬于犯罪工具,均應當依法沒收。公安機關扣押后應當隨案移送,由人民法院判決處理。傳銷活動涉及的其他財物,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十、 對犯罪分子判處的罰金數額應為違法所得數額的一至五倍,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數額無法查清的,依據其罪行嚴重程度和所判處的主刑,酌情判處。
十一、 “違法所得數額”是指,行為人違法獲利數額。難以查清行為人實際違法獲利數額的,可以根據有證據證明的行為人在傳銷組織中的級別、層次、職務以及該組織內部的計酬辦法計算出行為人的最低違法所得數額。
多次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未經處理的,違法所得數額累計計算。
十二、 行為人發(fā)展的傳銷人員,包括其直接發(fā)展和間接發(fā)展的人員。間接發(fā)展的人員是指,其以下每一層級所發(fā)展人員的總和。
十三、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傳銷行為,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將收集的證據、形成的法律文書以及其他材料,移送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轉化為刑事訴訟證據,作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的依據。
十四、 公安機關偵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件,應當根據不同個案的情況收集證據,力圖在偵查階段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同時應注重收集相關物證、書證和資金流向的證據;言詞證據應當相互印證。
十五、 本意見與法律、法規(guī)、立法解釋、司法解釋的精神不相一致的,適用法律、法規(guī)、立法解釋、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
十六、 本意見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本意見實施后尚未處理的案件,依照本意見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