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合肥市政府 【發(fā)文字號】 合政辦[2008]20號
【發(fā)布日期】 2008.04.23 【實施日期】 2008.05.01
【時效性】 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 地方規(guī)范性文件
【法規(guī)類別】 機關工作綜合規(guī)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合肥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暫行辦法的通知
(合政辦〔2008〕20號)
各縣、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合肥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合肥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確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落到實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對有關部門貫徹落實《條例》及相關規(guī)定情況進行考核。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實行分級負責制。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各縣(區(qū))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和各直屬機構的考核;縣(區(qū))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級政府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街道的考核。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促進工作的原則。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納入各級行政機關目標責任制考核及領導干部考核內容。
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納入市政風評議測評體系,接受社會評議。社會評議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內容:
(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機構、主管部門及工作機構的建立情況;
(二)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工作計劃、目標、措施制訂及組織實施情況;
(三)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的編制和更新情況;
(四)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工作情況;
(五)政府信息發(fā)布保密審查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制度的建立及落實情況;
(六)政府信息公開場所落實情況,政府信息公開形式及便民服務情況;
(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情況;
(八)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舉報投訴及受理辦結情況;
(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社會評議和責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及落實情況;
(十)群眾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滿意情況;
(十一)各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它考核內容。
第八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實行百分制的量化考核辦法,根據(jù)評分標準,確定各級行政機關考核等次。
第九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分為優(yōu)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優(yōu)秀等次不超過被考核單位總數(shù)的20%。
第十條 行政機關年度內出現(xiàn)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有關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影響較大,依照《合肥市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辦法》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的,其年度考核直接評定為不合格等次。
第十一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于次年4-5月份進行。
第十二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由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制訂年度考核方案及考核細則,報本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審定后實施;
(二)被考核單位要參照考核方案及考核細則做好自查自檢工作,并形成書面工作總結;
(三)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組成由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參加的考核組進行考核;
(四)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綜合考核結果后,提出考核意見,經本級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審核,報本級政府批準;
(五)經本級政府批準的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獎懲制度,依據(jù)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結果實施獎懲。
(一)年度考核為優(yōu)秀等次的單位給予通報表彰;
(二)年度考核為不合格等次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其在接到考核結果1個月內完成整改,整改結果報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沒有按期完成整改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分別由各級監(jiān)察部門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取消該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當年評優(yōu)評先資格。
第十四條 對考核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
第十五條 市屬范圍內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適用本辦法。
市屬范圍內公共企事業(yè)單位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發(fā)布日期】 2008.04.23 【實施日期】 2008.05.01
【時效性】 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 地方規(guī)范性文件
【法規(guī)類別】 機關工作綜合規(guī)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合肥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暫行辦法的通知
(合政辦〔2008〕20號)
各縣、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合肥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合肥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確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落到實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對有關部門貫徹落實《條例》及相關規(guī)定情況進行考核。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實行分級負責制。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各縣(區(qū))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和各直屬機構的考核;縣(區(qū))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級政府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街道的考核。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促進工作的原則。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納入各級行政機關目標責任制考核及領導干部考核內容。
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納入市政風評議測評體系,接受社會評議。社會評議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內容:
(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機構、主管部門及工作機構的建立情況;
(二)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工作計劃、目標、措施制訂及組織實施情況;
(三)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的編制和更新情況;
(四)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工作情況;
(五)政府信息發(fā)布保密審查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制度的建立及落實情況;
(六)政府信息公開場所落實情況,政府信息公開形式及便民服務情況;
(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情況;
(八)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舉報投訴及受理辦結情況;
(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社會評議和責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及落實情況;
(十)群眾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滿意情況;
(十一)各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它考核內容。
第八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實行百分制的量化考核辦法,根據(jù)評分標準,確定各級行政機關考核等次。
第九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分為優(yōu)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優(yōu)秀等次不超過被考核單位總數(shù)的20%。
第十條 行政機關年度內出現(xiàn)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有關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影響較大,依照《合肥市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辦法》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的,其年度考核直接評定為不合格等次。
第十一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于次年4-5月份進行。
第十二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由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制訂年度考核方案及考核細則,報本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審定后實施;
(二)被考核單位要參照考核方案及考核細則做好自查自檢工作,并形成書面工作總結;
(三)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組成由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參加的考核組進行考核;
(四)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綜合考核結果后,提出考核意見,經本級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審核,報本級政府批準;
(五)經本級政府批準的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獎懲制度,依據(jù)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結果實施獎懲。
(一)年度考核為優(yōu)秀等次的單位給予通報表彰;
(二)年度考核為不合格等次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其在接到考核結果1個月內完成整改,整改結果報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沒有按期完成整改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分別由各級監(jiān)察部門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取消該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當年評優(yōu)評先資格。
第十四條 對考核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
第十五條 市屬范圍內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適用本辦法。
市屬范圍內公共企事業(yè)單位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