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合肥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 【發(fā)文字號】 合食藥監(jiān)辦[2006]56號
【發(fā)布日期】 2006.06.05 【實施日期】 2006.06.05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 地方規(guī)范性文件
【法規(guī)類別】 藥品管理
合肥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印發(fā)《合肥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系統藥品監(jiān)測車運行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合食藥監(jiān)辦〔2006〕56號)
肥東、肥西、長豐縣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市局機關各處室:
現將《合肥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系統藥品監(jiān)測車運行管理辦法(暫行)》印發(fā)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附:合肥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系統藥品監(jiān)測車運行管理辦法(暫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五日
附:
合肥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系統藥品檢測車運行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藥品檢測車的管理,規(guī)范藥品檢測車的運行,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局成立藥品檢測車運行領導小組,實行局長負責制,負責對藥品檢測車運行和管理的領導。
第三條 藥品檢測車配置在市局,由市局稽查處負責藥品檢測車的日常管理、調度和運行。
第四條 藥品檢測車的運行管理經費單列,相關處室應加強協調,確保藥品檢測車正常運行。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藥品檢測車運行領導小組職責:
1、負責對藥品檢測車運行和管理的領導工作;
2、負責對藥品檢測車運行和管理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和考核;
3、負責藥品檢測車運行和管理經費的落實及經費開支情況的管理;
4、負責藥品檢測車運行和管理中的協調工作;
5、負責藥品快檢人員的培訓工作;
6、其他需要領導小組決定性事宜。
第六條 市局辦公室藥品檢測車運行管理工作職責:
1、負責藥品檢測車的維修工作;
2、負責藥品檢測車的油料供給工作;
第七條 市局稽查處藥品檢測車運行工作職責:
1、負責藥品檢測車的保管、養(yǎng)護工作;
2、負責督促駕駛員做好藥品檢測車和車載儀器設備的安全工作;
3、負責藥品檢測車的調度工作;
4、負責藥品檢測車所配發(fā)儀器調試和的保管工作;
5、負責藥品檢測車運行中管理的工作;
6、負責藥品檢測車運行所需試劑、器具、用具等配置工作;
7、負責藥品檢測車車載儀器設備的安裝、拆卸和保養(yǎng)工作;
8、認真研究探索運行模式,及時總結成功做法;
9、其他運行管理工作。
第三章 車輛管理
第八條 藥品檢測車屬藥品快速檢測專用車,僅限于監(jiān)督管理排查抽樣使用,不得作他用。
第九條 藥品檢測車車載儀器設備除開展快速檢測時正常使用外,任何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條 車載筆記本電腦等貴重設備應及時拆卸,明確專人妥善保管。
第十一條 車載儀器設備非經過培訓人員不得擅自操作和使用,否則,造成儀器調和損壞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二條 車載筆記本電腦除規(guī)定安裝的軟件程序外,嚴禁安裝其他軟件程序。
第十三條 藥品檢測車實行專人駕駛,未經局領導批準,任何人不得駕駛。
第十四條 駕駛員負責藥品檢測車和車載儀器設備的安全工作。服從調度,聽從安排,未履行相關手續(xù),不準出車。
第十五條 車輛不使用時,應停放在指定的庫區(qū)內,嚴禁亂停亂放。
第十六條 駕駛員應協助儀器設備管理人員做好安裝、拆卸及填寫加油、維修工作。
第十七條 駕駛員應做好車輛的保養(yǎng)、保潔、維修和安全工作,做到車輛性能運轉良好,確保車輛正常運行。
第十八條 藥品檢測車管理和運行費用單獨核算。
第四章 車輛調度
第十九條 市局稽查處需要使用藥品檢測車在市區(qū)工作,使用人員應填寫《藥品檢測車使用申請單》,詳細寫明使用時間、到達地址等內容,一式二份,經市局稽查處負責人審批后報分管局長領導審批后,駕駛員憑審批的《藥品檢測車使用申請單》出車。需要使用藥品檢測車到縣區(qū)工作,須經局長審批。
第二十條 各縣局需要使用藥品檢測車,填寫《藥品檢測車使用申請單》,詳細寫明使用時間、到達地址等內容,一式二份,由縣局簽署意見后,經市局稽查處負責審核后,報市局分管局長、局長審批。
第二十一條 車輛使用人員和駕駛員應嚴格按照審批的出車時間和到達地址使用車輛,無特殊情況,不得改變。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線路的,必須向市局車輛管理組負責人匯報,經批準后方可改變。
第五章 運行使用
第二十二條 快檢人員應根據需要配齊藥品檢測車所需儀器、設備、試劑、器具、用具等,并隨時補充,確保藥品檢測車能夠隨時運行使用。
第二十三條 藥品檢測車所需檢測用試劑、器具等由藥檢所和稽查處快檢人員擬訂計劃,報分管領導審批后,由藥檢所采購,費用由市局從藥品檢測車運行專項經費支出。
第二十四條 運行前,檢測人員應將儀器設備安裝到位。
第二十五條 車輛運行使用中必須至少有一名經過培訓的快檢人員跟車從事快檢工作。
第二十六條 藥品檢測車運行使用中,檢測人員應正確使用儀器設備并做好相關記錄。
第二十七條 車輛使用完畢,檢測人員應及時拆卸有關儀器設備交保管人員保管,并補充試劑、器具等。
第二十八條 縣局使用藥品檢測車,應承擔相應的費用。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
【發(fā)布日期】 2006.06.05 【實施日期】 2006.06.05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 地方規(guī)范性文件
【法規(guī)類別】 藥品管理
合肥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印發(fā)《合肥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系統藥品監(jiān)測車運行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合食藥監(jiān)辦〔2006〕56號)
肥東、肥西、長豐縣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市局機關各處室:
現將《合肥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系統藥品監(jiān)測車運行管理辦法(暫行)》印發(fā)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附:合肥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系統藥品監(jiān)測車運行管理辦法(暫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五日
附:
合肥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系統藥品檢測車運行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藥品檢測車的管理,規(guī)范藥品檢測車的運行,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局成立藥品檢測車運行領導小組,實行局長負責制,負責對藥品檢測車運行和管理的領導。
第三條 藥品檢測車配置在市局,由市局稽查處負責藥品檢測車的日常管理、調度和運行。
第四條 藥品檢測車的運行管理經費單列,相關處室應加強協調,確保藥品檢測車正常運行。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藥品檢測車運行領導小組職責:
1、負責對藥品檢測車運行和管理的領導工作;
2、負責對藥品檢測車運行和管理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和考核;
3、負責藥品檢測車運行和管理經費的落實及經費開支情況的管理;
4、負責藥品檢測車運行和管理中的協調工作;
5、負責藥品快檢人員的培訓工作;
6、其他需要領導小組決定性事宜。
第六條 市局辦公室藥品檢測車運行管理工作職責:
1、負責藥品檢測車的維修工作;
2、負責藥品檢測車的油料供給工作;
第七條 市局稽查處藥品檢測車運行工作職責:
1、負責藥品檢測車的保管、養(yǎng)護工作;
2、負責督促駕駛員做好藥品檢測車和車載儀器設備的安全工作;
3、負責藥品檢測車的調度工作;
4、負責藥品檢測車所配發(fā)儀器調試和的保管工作;
5、負責藥品檢測車運行中管理的工作;
6、負責藥品檢測車運行所需試劑、器具、用具等配置工作;
7、負責藥品檢測車車載儀器設備的安裝、拆卸和保養(yǎng)工作;
8、認真研究探索運行模式,及時總結成功做法;
9、其他運行管理工作。
第三章 車輛管理
第八條 藥品檢測車屬藥品快速檢測專用車,僅限于監(jiān)督管理排查抽樣使用,不得作他用。
第九條 藥品檢測車車載儀器設備除開展快速檢測時正常使用外,任何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條 車載筆記本電腦等貴重設備應及時拆卸,明確專人妥善保管。
第十一條 車載儀器設備非經過培訓人員不得擅自操作和使用,否則,造成儀器調和損壞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二條 車載筆記本電腦除規(guī)定安裝的軟件程序外,嚴禁安裝其他軟件程序。
第十三條 藥品檢測車實行專人駕駛,未經局領導批準,任何人不得駕駛。
第十四條 駕駛員負責藥品檢測車和車載儀器設備的安全工作。服從調度,聽從安排,未履行相關手續(xù),不準出車。
第十五條 車輛不使用時,應停放在指定的庫區(qū)內,嚴禁亂停亂放。
第十六條 駕駛員應協助儀器設備管理人員做好安裝、拆卸及填寫加油、維修工作。
第十七條 駕駛員應做好車輛的保養(yǎng)、保潔、維修和安全工作,做到車輛性能運轉良好,確保車輛正常運行。
第十八條 藥品檢測車管理和運行費用單獨核算。
第四章 車輛調度
第十九條 市局稽查處需要使用藥品檢測車在市區(qū)工作,使用人員應填寫《藥品檢測車使用申請單》,詳細寫明使用時間、到達地址等內容,一式二份,經市局稽查處負責人審批后報分管局長領導審批后,駕駛員憑審批的《藥品檢測車使用申請單》出車。需要使用藥品檢測車到縣區(qū)工作,須經局長審批。
第二十條 各縣局需要使用藥品檢測車,填寫《藥品檢測車使用申請單》,詳細寫明使用時間、到達地址等內容,一式二份,由縣局簽署意見后,經市局稽查處負責審核后,報市局分管局長、局長審批。
第二十一條 車輛使用人員和駕駛員應嚴格按照審批的出車時間和到達地址使用車輛,無特殊情況,不得改變。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線路的,必須向市局車輛管理組負責人匯報,經批準后方可改變。
第五章 運行使用
第二十二條 快檢人員應根據需要配齊藥品檢測車所需儀器、設備、試劑、器具、用具等,并隨時補充,確保藥品檢測車能夠隨時運行使用。
第二十三條 藥品檢測車所需檢測用試劑、器具等由藥檢所和稽查處快檢人員擬訂計劃,報分管領導審批后,由藥檢所采購,費用由市局從藥品檢測車運行專項經費支出。
第二十四條 運行前,檢測人員應將儀器設備安裝到位。
第二十五條 車輛運行使用中必須至少有一名經過培訓的快檢人員跟車從事快檢工作。
第二十六條 藥品檢測車運行使用中,檢測人員應正確使用儀器設備并做好相關記錄。
第二十七條 車輛使用完畢,檢測人員應及時拆卸有關儀器設備交保管人員保管,并補充試劑、器具等。
第二十八條 縣局使用藥品檢測車,應承擔相應的費用。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