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合肥市政府 【發(fā)文字號】 合政[1998]第124號
【發(fā)布日期】 1998.08.05 【實施日期】 1998.08.05
【時效性】 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 地方規(guī)范性文件
【法規(guī)類別】 房地產綜合規(guī)定
合肥市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合政(1998)第124號 1998年8月5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fā)展的需要,推動本市產權制度改革,規(guī)范產權交易行為,優(yōu)化資源配置,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產權交易,是指企事業(yè)單位出資人財產所有權及相關財產權通過產權交易機構有償轉讓的行為。包括整體產權轉讓、部分產權轉讓和閑置資產產權轉讓等(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證券交易)。
第三條 產權交易的主體指:依法擁有產權的出讓方和有償取得產權的受讓方。
第四條 產權交易應遵循下列原則:
?。ㄒ唬┳袷貒液褪 ⑹杏嘘P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
?。ǘ┳栽?、平等、公平、誠實、信用、規(guī)范;
?。ㄈ┓蠂液捅臼挟a業(yè)結構調整的政策和需要;
?。ㄋ模┯欣趦?yōu)化資源配置,提高企業(yè)資產營運效益。
第五條 市政府設立合肥市產權交易管理領導小組負責本市的產權交易工作。合肥市產權交易管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其職責是:
(一)培育和發(fā)展產權交易市場;
?。ǘM定本市產權交易市場的發(fā)展規(guī)劃,并報市政府審批;
?。ㄈM定本市產權交易的政策和法規(guī),按規(guī)定程序報批;
?。ㄋ模┲笇А⒈O(jiān)督和管理本市產權交易工作;
?。ㄎ澹﹨f(xié)調產權交易中有關部門和單位的關系;
?。┱{解重大復雜的產權交易糾紛;
?。ㄆ撸嘘P執(zhí)法部門查處產權交易中的違規(guī)行為;
?。ò耍徟a權交易中介機構的資格;
(九)市政府、市產權交易領導小組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章 產權交易的中介機構
第六條 產權交易中介機構是為產權交易提供服務的法人組織。從事產權交易中介業(yè)務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哂蟹ㄈ速Y格;
(二)有一定數(shù)量并勝任工作需要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有完善的交易規(guī)則和相關的規(guī)章制度;
?。ㄋ模┯惺挟a權交易管理辦公室批準的從事產權交易中介業(yè)務的資格。
第七條 產權交易中介機構的職責是:
?。ㄒ唬﹫?zhí)行國家和省、市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
(二)審查產權交易主體的資格和交易條件;
?。ㄈ┮婪ńM織產權交易,維護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
(四)收集、發(fā)布產權交易的信息,為轉讓產權的企事業(yè)單位提供資產評估、法律咨詢、產權拍賣等方面服務;
?。ㄎ澹┏鼍弋a權交易憑證;
?。┴撠煂灰讓ο蟮恼鎸嵭?、規(guī)范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集中辦理產權交易雙方的交易簽約和鑒證;
?。ㄆ撸┱{解產權交易糾紛;
?。ò耍┲贫ê徒∪珒炔孔月尚怨芾淼囊?guī)章制度,接受合肥市產權交易管理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監(jiān)管;
?。ň牛┢渌麘斅男械穆氊?。
第三章 產權的出讓和受讓
第八條 產權出讓和受讓必須符合國家宏觀產業(yè)政策。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尖端技術的企事業(yè)單位和國家專賣的以及國家禁止出讓行業(yè)的整體或部分國有產權不得出讓。國家產業(yè)政策重點發(fā)展的能源、交通、通訊等壟斷性較強的行業(yè),以及社會公益性行業(yè)和國家支持發(fā)展的骨干企事業(yè)單位,可以有選擇地出讓部分國有產權,但國家必須保持控股地位。
第九條 出讓國有、集體產權必須履行下列審批程序:
?。ㄒ唬┦袑賴衅笫聵I(yè)單位整體或部分出讓國有產權的,須報經主管部門審核后由市國有資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國資局)會同其歸口各委、辦批準,出讓方為歸口的各委、辦。
?。ǘ┙浭袊Y委授權設立的國有資產經營機構,其全資、控股、參股的企業(yè)整體或部分出讓國有產權的,須報經國有資產經營機構審核批準,抄報市國資委辦公室備案,出讓方為該國有資產經營機構。
(三)集體企業(yè)出讓全部或部分產權的,必須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其主管部門審核后由其歸口委、辦批準。出讓前須先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2號令《集體企業(yè)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界定產權,明確國有、集體、個人所占的產權份額,其中公有產權的出讓方為該集體企業(yè)歸口的委、辦,非公有產權的出讓方為其產權所有者。
(四)國有企業(yè)一次出售凈值在200000元以上的閑置資產,須報經市國資局、財政局批準;一次出售凈值在100000~200000元的,須報企業(yè)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市國資局、財政局備案。此類資產產權的出讓方為國有企業(yè)本身。
?。ㄎ澹┬姓聵I(yè)單位一次出售在20000元以上的閑置資產須報經市國資局、財政局批準;上述限額以下的,須報其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市國資局、財政局備案。出讓方為行政事業(yè)單位本身。
第十條 非公有產權的出讓,由產權的擁有者決定。
第十一條 產權交易的受讓方可在是國內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也可以是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四章 產權交易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二條 產權交易必須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中介機構中按“申請登記、掛牌上市、查詢洽談、成交簽約、結算交割、變更登記”的程序進行。
(一)出讓標的應在交易前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價作為產權出讓的基價,屬國有產權須經市國資局確認后方可作為出讓的基價,實際成交價可在基價基礎上適當浮動。成交價低于評估值90%的,屬國有產權的須報市國資局同意;集體產權的須經出資人重新確認。
?。ǘ┏鲎尫綉虍a權交易中介機構提供以下材料:
1.出讓申請書;
2.出讓的批準文件;
3.出讓資產的評估結果及確認批復;
4.產權界定材料或產權證明;
5.出讓單位的有關情況介紹;
6.其他有關資料。
?。ㄈ┦茏尫綉虍a權交易中介機構提供以下材料:
1.受讓申請書;
2.受讓方資格證明;
3.受讓方資信能力證明;
4.受讓方案;
5.其他有關資料。
(四)交易雙方必須簽訂產權交易合同,產權交易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并經產權交易中介機構鑒證后生效。
(五)交易合同生效后,由產權交易中介機構監(jiān)督交易標的的交接。交易完成后,銀行、稅務、財政、房地產、工商、國資、勞動、公安等管理部門憑產權交易中介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和產權交易合同辦理有關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十三條 產權交易可以采取以下交易方式:
?。ㄒ唬﹨f(xié)議轉讓;
?。ǘ└們r拍賣;
?。ㄈ┱袠宿D讓;
(四)經市產權交易管理辦公室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五章 產權交易合同
第十四條 交易合同的一方為出讓方,另一方為受讓方,鑒證方為產權交易中介機構。
第十五條 交易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并具有下列條款:
?。ㄒ唬┙灰纂p方的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ǘ┙灰讟说?;
?。ㄈ┙灰追绞?;
(四)交易價格、交易費用、支付方式及支付時間;
?。ㄎ澹┙灰椎慕唤觾热莺头绞?;
(六)交易的有關稅費承擔方式;
(七)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ò耍┻`約責任;
?。ň牛┖贤瑺幾h的解決方式;
?。ㄊ╇p方認為其他必要的條款。
轉讓企事業(yè)單位產權如涉及職工安置和債權債務問題時,在交易合同中還應載明:
(十一)企事業(yè)單位產權轉讓前的債權、債務處理;
(十二)被出讓企事業(yè)單位員工(包括離退休人員)的安置方式。
第六章 產權交易的暫停和終止
第十六條 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暫停產權交易;
?。ㄒ唬┙灰灼陂g第三人對出讓方申請人的產權有爭議尚未裁決的;
?。ǘ┮虿豢煽沽蛞馔馐鹿?,致使交易活動暫時不能進行的;
?。ㄈ┢渌婪〞和=灰椎氖掠?。
第十七條 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終止產權交易:
?。ㄒ唬┤嗣穹ㄔ?、仲裁機構確認出讓方申請人對其產權無處分權的;
?。ǘ┏?、受讓方申請人在交易過程中,因其中一方申請人有正當理由撤回申請的;
?。ㄈ┮虿豢煽沽蛞馔馐鹿?,產權實物滅失的;
(四)其他依法終止交易的事由。
第七章 產權轉讓收入
第十八條 市屬國有企事業(yè)單位及集體企業(yè)整體或部分出讓產權的,其凈收入由市國資局會同各歸口委、辦負責收繳納入專戶管理,并按照各委、辦提出的再投資方案辦理相關手續(xù)。在收取有償轉讓國有資產凈收入后,市國資局相應核銷或核減企業(yè)的國家資本金。
第十九條 市國資委授權的資產經營機構,其全資、控股、參股的企業(yè)整體或部分出讓國有產權的,其出讓凈收入經市國資委辦公室審核后留給該資產經營機構作為國家資本金。
第二十條 企事業(yè)單位出讓閑置及報廢資產所得的凈收入,經市國資局審核后留給該企事業(yè)單位所有。
第二十一條 非公有產權的出讓,其凈收入歸產權擁有者所有。
第八章 罰則
第二十二條 企事業(yè)單位出讓國有或集體產權,必須在市產權交易管理辦公室批準設立的產權交易中介機構中進行,否則不予辦理有關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二十三條 產權交易雙方有意串通,弄虛作假,以各種名目侵占國有資產,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市產權交易管理辦公室將會同市國資局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追究相關人員和單位主管人員的責任;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產權交易中介機構在交易中弄虛作假或玩忽職守,損害交易雙方合法權益,市產權交易管理辦公室將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停業(yè)整頓、吊銷資格證書等處罰;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產權交易中介機構從事業(yè)務的收費標準由市產權交易管理辦公室、市財政、市物價部門確定。
第二十六條 在本辦法發(fā)布前,本市有關產權交易的行政規(guī)章、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凡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國家和省另有規(guī)定的,按其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各縣區(qū)可根據(jù)本辦法規(guī)定,結合本地實際,制訂實施細則,報市產權交易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合肥市產權交易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發(fā)布日期】 1998.08.05 【實施日期】 1998.08.05
【時效性】 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 地方規(guī)范性文件
【法規(guī)類別】 房地產綜合規(guī)定
合肥市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合政(1998)第124號 1998年8月5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fā)展的需要,推動本市產權制度改革,規(guī)范產權交易行為,優(yōu)化資源配置,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產權交易,是指企事業(yè)單位出資人財產所有權及相關財產權通過產權交易機構有償轉讓的行為。包括整體產權轉讓、部分產權轉讓和閑置資產產權轉讓等(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證券交易)。
第三條 產權交易的主體指:依法擁有產權的出讓方和有償取得產權的受讓方。
第四條 產權交易應遵循下列原則:
?。ㄒ唬┳袷貒液褪 ⑹杏嘘P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
?。ǘ┳栽?、平等、公平、誠實、信用、規(guī)范;
?。ㄈ┓蠂液捅臼挟a業(yè)結構調整的政策和需要;
?。ㄋ模┯欣趦?yōu)化資源配置,提高企業(yè)資產營運效益。
第五條 市政府設立合肥市產權交易管理領導小組負責本市的產權交易工作。合肥市產權交易管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其職責是:
(一)培育和發(fā)展產權交易市場;
?。ǘM定本市產權交易市場的發(fā)展規(guī)劃,并報市政府審批;
?。ㄈM定本市產權交易的政策和法規(guī),按規(guī)定程序報批;
?。ㄋ模┲笇А⒈O(jiān)督和管理本市產權交易工作;
?。ㄎ澹﹨f(xié)調產權交易中有關部門和單位的關系;
?。┱{解重大復雜的產權交易糾紛;
?。ㄆ撸嘘P執(zhí)法部門查處產權交易中的違規(guī)行為;
?。ò耍徟a權交易中介機構的資格;
(九)市政府、市產權交易領導小組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章 產權交易的中介機構
第六條 產權交易中介機構是為產權交易提供服務的法人組織。從事產權交易中介業(yè)務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哂蟹ㄈ速Y格;
(二)有一定數(shù)量并勝任工作需要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有完善的交易規(guī)則和相關的規(guī)章制度;
?。ㄋ模┯惺挟a權交易管理辦公室批準的從事產權交易中介業(yè)務的資格。
第七條 產權交易中介機構的職責是:
?。ㄒ唬﹫?zhí)行國家和省、市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
(二)審查產權交易主體的資格和交易條件;
?。ㄈ┮婪ńM織產權交易,維護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
(四)收集、發(fā)布產權交易的信息,為轉讓產權的企事業(yè)單位提供資產評估、法律咨詢、產權拍賣等方面服務;
?。ㄎ澹┏鼍弋a權交易憑證;
?。┴撠煂灰讓ο蟮恼鎸嵭?、規(guī)范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集中辦理產權交易雙方的交易簽約和鑒證;
?。ㄆ撸┱{解產權交易糾紛;
?。ò耍┲贫ê徒∪珒炔孔月尚怨芾淼囊?guī)章制度,接受合肥市產權交易管理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監(jiān)管;
?。ň牛┢渌麘斅男械穆氊?。
第三章 產權的出讓和受讓
第八條 產權出讓和受讓必須符合國家宏觀產業(yè)政策。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尖端技術的企事業(yè)單位和國家專賣的以及國家禁止出讓行業(yè)的整體或部分國有產權不得出讓。國家產業(yè)政策重點發(fā)展的能源、交通、通訊等壟斷性較強的行業(yè),以及社會公益性行業(yè)和國家支持發(fā)展的骨干企事業(yè)單位,可以有選擇地出讓部分國有產權,但國家必須保持控股地位。
第九條 出讓國有、集體產權必須履行下列審批程序:
?。ㄒ唬┦袑賴衅笫聵I(yè)單位整體或部分出讓國有產權的,須報經主管部門審核后由市國有資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國資局)會同其歸口各委、辦批準,出讓方為歸口的各委、辦。
?。ǘ┙浭袊Y委授權設立的國有資產經營機構,其全資、控股、參股的企業(yè)整體或部分出讓國有產權的,須報經國有資產經營機構審核批準,抄報市國資委辦公室備案,出讓方為該國有資產經營機構。
(三)集體企業(yè)出讓全部或部分產權的,必須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其主管部門審核后由其歸口委、辦批準。出讓前須先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2號令《集體企業(yè)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界定產權,明確國有、集體、個人所占的產權份額,其中公有產權的出讓方為該集體企業(yè)歸口的委、辦,非公有產權的出讓方為其產權所有者。
(四)國有企業(yè)一次出售凈值在200000元以上的閑置資產,須報經市國資局、財政局批準;一次出售凈值在100000~200000元的,須報企業(yè)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市國資局、財政局備案。此類資產產權的出讓方為國有企業(yè)本身。
?。ㄎ澹┬姓聵I(yè)單位一次出售在20000元以上的閑置資產須報經市國資局、財政局批準;上述限額以下的,須報其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市國資局、財政局備案。出讓方為行政事業(yè)單位本身。
第十條 非公有產權的出讓,由產權的擁有者決定。
第十一條 產權交易的受讓方可在是國內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也可以是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四章 產權交易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二條 產權交易必須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中介機構中按“申請登記、掛牌上市、查詢洽談、成交簽約、結算交割、變更登記”的程序進行。
(一)出讓標的應在交易前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價作為產權出讓的基價,屬國有產權須經市國資局確認后方可作為出讓的基價,實際成交價可在基價基礎上適當浮動。成交價低于評估值90%的,屬國有產權的須報市國資局同意;集體產權的須經出資人重新確認。
?。ǘ┏鲎尫綉虍a權交易中介機構提供以下材料:
1.出讓申請書;
2.出讓的批準文件;
3.出讓資產的評估結果及確認批復;
4.產權界定材料或產權證明;
5.出讓單位的有關情況介紹;
6.其他有關資料。
?。ㄈ┦茏尫綉虍a權交易中介機構提供以下材料:
1.受讓申請書;
2.受讓方資格證明;
3.受讓方資信能力證明;
4.受讓方案;
5.其他有關資料。
(四)交易雙方必須簽訂產權交易合同,產權交易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并經產權交易中介機構鑒證后生效。
(五)交易合同生效后,由產權交易中介機構監(jiān)督交易標的的交接。交易完成后,銀行、稅務、財政、房地產、工商、國資、勞動、公安等管理部門憑產權交易中介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和產權交易合同辦理有關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十三條 產權交易可以采取以下交易方式:
?。ㄒ唬﹨f(xié)議轉讓;
?。ǘ└們r拍賣;
?。ㄈ┱袠宿D讓;
(四)經市產權交易管理辦公室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五章 產權交易合同
第十四條 交易合同的一方為出讓方,另一方為受讓方,鑒證方為產權交易中介機構。
第十五條 交易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并具有下列條款:
?。ㄒ唬┙灰纂p方的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ǘ┙灰讟说?;
?。ㄈ┙灰追绞?;
(四)交易價格、交易費用、支付方式及支付時間;
?。ㄎ澹┙灰椎慕唤觾热莺头绞?;
(六)交易的有關稅費承擔方式;
(七)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ò耍┻`約責任;
?。ň牛┖贤瑺幾h的解決方式;
?。ㄊ╇p方認為其他必要的條款。
轉讓企事業(yè)單位產權如涉及職工安置和債權債務問題時,在交易合同中還應載明:
(十一)企事業(yè)單位產權轉讓前的債權、債務處理;
(十二)被出讓企事業(yè)單位員工(包括離退休人員)的安置方式。
第六章 產權交易的暫停和終止
第十六條 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暫停產權交易;
?。ㄒ唬┙灰灼陂g第三人對出讓方申請人的產權有爭議尚未裁決的;
?。ǘ┮虿豢煽沽蛞馔馐鹿?,致使交易活動暫時不能進行的;
?。ㄈ┢渌婪〞和=灰椎氖掠?。
第十七條 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終止產權交易:
?。ㄒ唬┤嗣穹ㄔ?、仲裁機構確認出讓方申請人對其產權無處分權的;
?。ǘ┏?、受讓方申請人在交易過程中,因其中一方申請人有正當理由撤回申請的;
?。ㄈ┮虿豢煽沽蛞馔馐鹿?,產權實物滅失的;
(四)其他依法終止交易的事由。
第七章 產權轉讓收入
第十八條 市屬國有企事業(yè)單位及集體企業(yè)整體或部分出讓產權的,其凈收入由市國資局會同各歸口委、辦負責收繳納入專戶管理,并按照各委、辦提出的再投資方案辦理相關手續(xù)。在收取有償轉讓國有資產凈收入后,市國資局相應核銷或核減企業(yè)的國家資本金。
第十九條 市國資委授權的資產經營機構,其全資、控股、參股的企業(yè)整體或部分出讓國有產權的,其出讓凈收入經市國資委辦公室審核后留給該資產經營機構作為國家資本金。
第二十條 企事業(yè)單位出讓閑置及報廢資產所得的凈收入,經市國資局審核后留給該企事業(yè)單位所有。
第二十一條 非公有產權的出讓,其凈收入歸產權擁有者所有。
第八章 罰則
第二十二條 企事業(yè)單位出讓國有或集體產權,必須在市產權交易管理辦公室批準設立的產權交易中介機構中進行,否則不予辦理有關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二十三條 產權交易雙方有意串通,弄虛作假,以各種名目侵占國有資產,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市產權交易管理辦公室將會同市國資局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追究相關人員和單位主管人員的責任;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產權交易中介機構在交易中弄虛作假或玩忽職守,損害交易雙方合法權益,市產權交易管理辦公室將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停業(yè)整頓、吊銷資格證書等處罰;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產權交易中介機構從事業(yè)務的收費標準由市產權交易管理辦公室、市財政、市物價部門確定。
第二十六條 在本辦法發(fā)布前,本市有關產權交易的行政規(guī)章、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凡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國家和省另有規(guī)定的,按其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各縣區(qū)可根據(jù)本辦法規(guī)定,結合本地實際,制訂實施細則,報市產權交易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合肥市產權交易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