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812060202 【發(fā)文字號】 合人防辦[2015]6號
【發(fā)布日期】 2015.01.23 【實施日期】 2015.01.23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 地方規(guī)范性文件
【法規(guī)類別】 機關工作綜合規(guī)定
合肥市人防辦關于對原安徽氯堿化工地塊內早期人防工程的處置意見
(合人防辦〔2015〕6號)
中鹽安徽紅四方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于請求處置人防坑道和防空警報器的報告》悉。經查閱相關資料,原安徽氯堿化工地塊內的早期人防工程約2800㎡。2015年1月15日,我辦會同你公司武裝部、瑤海區(qū)人防辦等部門一起進行了現場勘察。該早期人防工程有口部4個,通風豎井4個,部分出入口和通風豎井存在安全隱患。為確保安全,現對原安徽氯堿化工地塊內早期人防工程的處置意見答復如下:
一、鑒于原安徽氯堿化工廠區(qū)內所有生產裝置已全部停產,即將拆除。根據人防法律法規(guī)等相關規(guī)定,在該地塊的土地尚未收儲出讓前,此處的早期人防工程仍由你公司負責管理和維護。
二、鑒于該工程存在安全隱患。請你公司立即封閉敞開的通風豎井,加固出入口門窗,在出入口和通風豎井位置設置標識、標牌(由瑤海區(qū)人防辦提供),并加強安全巡查,確保不發(fā)生安全事故。在拆除地面建筑時,將早期人防工程的出入口、通風豎井等予以保留,以便后期對該早期人防工程進行處理。
三、該地塊的早期人防工程應結合舊城改造土地開發(fā)一并處理,納入土地出讓條件,由取得該地塊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對其進行依法拆除,并按同面積、同等級進行同步修建或按同面積繳人防易地建設費。
合肥市人防辦(民防局)
2015年1月23日
【發(fā)布日期】 2015.01.23 【實施日期】 2015.01.23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 地方規(guī)范性文件
【法規(guī)類別】 機關工作綜合規(guī)定
合肥市人防辦關于對原安徽氯堿化工地塊內早期人防工程的處置意見
(合人防辦〔2015〕6號)
中鹽安徽紅四方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于請求處置人防坑道和防空警報器的報告》悉。經查閱相關資料,原安徽氯堿化工地塊內的早期人防工程約2800㎡。2015年1月15日,我辦會同你公司武裝部、瑤海區(qū)人防辦等部門一起進行了現場勘察。該早期人防工程有口部4個,通風豎井4個,部分出入口和通風豎井存在安全隱患。為確保安全,現對原安徽氯堿化工地塊內早期人防工程的處置意見答復如下:
一、鑒于原安徽氯堿化工廠區(qū)內所有生產裝置已全部停產,即將拆除。根據人防法律法規(guī)等相關規(guī)定,在該地塊的土地尚未收儲出讓前,此處的早期人防工程仍由你公司負責管理和維護。
二、鑒于該工程存在安全隱患。請你公司立即封閉敞開的通風豎井,加固出入口門窗,在出入口和通風豎井位置設置標識、標牌(由瑤海區(qū)人防辦提供),并加強安全巡查,確保不發(fā)生安全事故。在拆除地面建筑時,將早期人防工程的出入口、通風豎井等予以保留,以便后期對該早期人防工程進行處理。
三、該地塊的早期人防工程應結合舊城改造土地開發(fā)一并處理,納入土地出讓條件,由取得該地塊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對其進行依法拆除,并按同面積、同等級進行同步修建或按同面積繳人防易地建設費。
合肥市人防辦(民防局)
2015年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