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廳準予變更行政許可決定書
皖司許決字〔2017〕第45號
方業(yè)樹等13人:
你們向本機關提出的變更執(zhí)業(yè)機構的申請及提交的申請材料,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司法部《律師執(zhí)業(y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們申請變更的行政許可事項準予變更。
請你們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持本決定書和本人身份證件(或單位信函)到本機關(省政務服務中心司法廳窗口)領取《律師執(zhí)業(yè)證》。
一、 合肥市(1人)
方業(yè)樹 由安徽高速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深藍(合肥)律師事務所
二、阜陽市(3人)
劉伯海 由安徽春陽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麗濤律師事務所
賈恒 由安徽皖北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灜拓律師事務所
張海峰 由安徽皖北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灜拓律師事務所
三、淮南市(3人)
管克鳳 由安徽志高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喻泉律師事務所
楊廣保 由安徽里奇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喻泉律師事務所
胡慶濤 由安徽俊誠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喻泉律師事務所
四、滁州市(1人)
謝其國 由安徽會峰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蘇滁律師事務所
五、省直所(5人)
昝垚 由安徽中天人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安泰達律師事務所
祁文平 由安徽中天人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安泰達律師事務所
張移生 由安徽安泰達(宣城)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安泰達律師事務所
徐任予 由安徽安泰達(宣城)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安泰達律師事務所
江元閩 由安徽天瑞律師事務所轉入安徽世紀天元律師事務所
安徽省司法廳
2017年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