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安徽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安徽省公安廳
發(fā)文日期2004年09月28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4年09月28日
效力級別地方司法文件
各市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計劃委員會(經貿委):
為維護我省供電企業(yè)的合法權益和正常的供用電秩序,依法嚴厲打擊竊電和破壞電力設備違法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和有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就辦理竊電和破壞電力設備案件提出如下意見:
一、 電能和電力設備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電力設備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電能。
二、 竊電是指用電單位或者個人以非法占有電能為目的,采取不計量或者少計量的手段,竊用供電企業(yè)電能的用電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為竊電:
(一)在供電企業(yè)的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的;
(二)繞越供電企業(yè)用電計量裝置用電的;
(三)偽造或者開啟法定的或者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或者供電企業(yè)加封的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用電的;
(四)故意損壞供電企業(yè)的用電計量裝置用電的;
(五)故意使用電計量裝置計量不準或者失效后用電的;
(六)擅自將電費卡充值后用電的;
(七)安裝竊電裝置用電的;
(八)采取其他方法竊電的。
三、 竊電量和竊電金額按照以下方式計算:
(一)以第二條第(一)、(二)種方式竊電的,竊電量按以下公式計算:
竊電量=私接用電設備額定容量(千伏安視同千瓦)×實際竊電時間。
(二)以第二條其他方式竊電的,竊電量選擇以下方式計算:
1、竊電量=計費電能表最大額定電流值(裝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電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視同千瓦)×實際竊電時間。
在高壓電上竊電的,計算竊電量時還應當乘以相應的倍率;
2、按同屬性單位正常用電的平均單耗與實際竊電時間內產品產量相乘計算用電量,再加上其他輔助用電量后與抄見電量的差額計算確定;
3、在總表上竊電的,若分表計量正常,按總表抄見電量與分表電量總和的差額計算確定;
4、按歷史上正常月份用電量與竊電后抄見電量的差額乘以實際竊電時間,并根據實際用電變化計算確定;
5、竊電致使電能計量裝置毀損的,按現場實測電流計算容量乘以實際竊電時間計算確定;
6、能夠確定竊電量的其他方式。
(三)竊電行為足以認定但具體時間無法確定的,竊電時間按以下方式確定:
1、竊電日數一般以180日計算;
2、每日竊電時間,照明用戶一般按6小時計算,其他用戶一般按12小時計算;
3、對于成為用戶時間不足180日的,按自開始用電起的實際日數計算。
(四)竊電金額的電價標準,按照物價管理部門核定的電價標準執(zhí)行。執(zhí)行分時電價的,竊電時間段無法查明時,居民用戶按平段的電價標準計算,其他用戶按高峰時段的電價標準計算。
四、 破壞電力設備,是指行為人故意對已投入使用的處于正常運行、檢修、備用狀態(tài)的電力設備,實施破壞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破壞電力設備的行為:
(一)非法拆卸電力設備的;
(二)非法斷割輸電導線、電力電纜的;
(三)焚燒電力設備或者對電力設備實施爆炸的;
(四)故意撞擊電力設備的;
(五)放置異物破壞電力設備或者堵塞電力設備主要部位的;
(六)采取其他方法破壞電力設備的。
電力設備的具體種類,依據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保護范圍的規(guī)定確定。
五、 盜竊電能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和《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安徽省公安廳關于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guī)定》(皖高法(1998)110號)追究刑事責任;單位有關人員為謀取單位利益組織實施竊電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六、 破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故意破壞或者過失損壞電力設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guī)定分別定罪處罰: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二)造成重大停電事故或者重大火災事故的;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城市20萬元以上、農村10萬元以上的;
(四)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其他情形。
七、 盜竊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破壞電力設備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電力設備罪的,擇一重罪處罰。
八、 傳授竊電方法,構成傳授犯罪方法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九、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電力設備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十、 非法制造、銷售竊電裝置或者以其他方式利用竊電裝置謀取非法利益,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十一、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電力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十二、 毆打、侮辱履行職務的用電檢查人員、抄表收費人員和電力設備保護人員,或者擾亂供電企業(yè)工作秩序,致使生產、工作和營業(yè)不能正常進行,應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定罪處罰。
十三、 用電單位和個人竊取非供電企業(yè)、個人電能的,適用本《意見》第二、三、五條的規(guī)定處理。
十四、 全省司法機關和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大對竊電和破壞電力設備違法犯罪行為查處和打擊力度,防止“有案不立”、“以罰代刑”、“重罪輕判”等現象的發(fā)生。對于違反《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單位和個人,電力行政管理部門有權采取包括發(fā)出限期改正通知在內的行政措施。對于竊電和破壞、危害電力設備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而應予治安管理處罰的,公安部門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司法機關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五、 本《意見》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法律、司法解釋有新規(guī)定的,按新的規(guī)定執(zhí)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