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婚后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征收契稅的批復
(國稅函〔1999〕391號 1999年6月3日)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對離婚后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征收契稅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xiàn)批復如下: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產。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xiàn)行契稅政策規(guī)定征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因此,對離婚后原共有房屋產權的歸屬人不征收契稅。
(國稅函〔1999〕391號 1999年6月3日)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對離婚后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征收契稅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xiàn)批復如下: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產。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xiàn)行契稅政策規(guī)定征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因此,對離婚后原共有房屋產權的歸屬人不征收契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