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瑜制作、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案-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中淫穢視頻數量的認定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6-04-1-374-001
關鍵詞
刑事/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淫穢視頻/剪輯/數量認定/情節(jié)嚴重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至2022年8月25日,被告人彭某瑜在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qū)的租住處,通過使用互聯網即時通訊軟件視頻聊天的方式,為他人進行淫穢表演,并收取費用。彭某瑜還拍攝、制作自己淫穢表演的視頻文件,通過互聯網出售給他人。彭某瑜累計獲取違法所得人民幣2.2萬余元(幣種下同)。
2022年8月25日晚,被告人彭某瑜在其住處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公安機關依法查扣了彭某瑜用于制作、傳播淫穢物品的電腦主機1臺、手機2部、道具若干。經公安機關勘驗檢查,從查扣的電腦主機中提取到153個視頻文件,其中有121個文件認定為淫穢物品;從查扣的手機中提取到涉及彭某瑜出售淫穢視頻、進行淫穢表演的記錄。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qū)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5日作出(2023)皖0104刑初19號刑事判決:被告人彭某瑜犯制作、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二萬二千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其他判項略)。宣判后,彭某瑜提出上訴,二審期間,彭某瑜自愿撤回上訴。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9日作出(2023)皖01刑終242號刑事裁定:準許上訴人彭某瑜撤回上訴。
裁判理由
本案訴訟過程中,彭某瑜辯稱,其拍攝的淫穢視頻,每部時長約10分鐘,會按約5分鐘時長剪輯成上、下兩集,單集出售價格為66元,上下集成套出售價格為100元,因內容具有連貫性,應按成套計算淫穢視頻個數。故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如何認定被告人彭某瑜制作、傳播淫穢視頻的數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1號)第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一)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影、表演、動畫等視頻文件二十個以上的……”第二條規(guī)定:“實施第一條規(guī)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guī)定標準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達到規(guī)定標準二十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jié)特別嚴重’?!币虼?,準確認定制作、傳播淫穢視頻數量,是對被告人精準定罪量刑的基本前提。由于視頻文件具有可剪輯性,實踐中存在一次完整拍攝后再將視頻剪輯成若干個文件的情形。如果剪輯后得到的單個文件滿足視頻的構成要素,具有淫穢性,能帶給觀看者誨淫性的刺激,且可供單獨對外銷售獲利的,應認定為獨立的淫穢視頻文件,并據此計算淫穢視頻的數量。
本案中,被告人彭某瑜利用手機等移動通訊終端的通訊功能實施制作、傳播淫穢物品,經公安機關勘驗檢查和審查認定,從查扣的電腦主機中提取到153個視頻文件,其中有121個文件認定為淫穢物品。上述文件數量是剪輯后的文件數量,如按剪輯前的文件數量計算則低于100個。經審查認定,彭某瑜拍攝淫穢視頻后,為增加販賣獲利數額,特意將視頻剪輯制作成上、下兩集,上集和下集雖在拍攝地點、時間、內容上有連續(xù),但從單集內容上看,均滿足視頻的構成要素且具有淫穢性,都能帶給觀看者誨淫性的刺激。從傳播牟利方式上看,均可供單獨對外銷售獲利,故均應認定為獨立的淫穢視頻文件,應當據此認定淫穢視頻數量。綜上,彭某瑜制作、傳播淫穢視頻的數量應認定為121個,屬于制作、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裁判要旨
在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牟利刑事案件中,對于完整拍攝淫穢視頻文件后再將該文件剪輯制作成若干文件的情形,若剪輯后的單個文件具有淫穢性,能帶給觀看者誨淫性的刺激,且可單獨銷售獲利的,應認定為獨立的淫穢視頻文件,并據此計算淫穢視頻數量。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63條第1款、第367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1號)第1條、第2條
一審: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qū)人民法院(2023)皖0104刑初19號刑事判決(2023年2月15日)
二審: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皖01刑終242號刑事裁定(2023年3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