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開設賭場
案??號 (2021)皖1022刑初135號
休寧縣人民檢察院以休檢刑訴〔2021〕7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焦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11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休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徐紅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焦某某及其辯護人汪永新(休寧縣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休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2月3日至3月2日,被告人焦某某在其位于休寧縣的家中先后擺放兩至三張麻將桌,供他人以打20元至80元大小“下崗麻將”的方式進行賭博,每桌每場收取100元盤租,直至被公安機關現(xiàn)場查獲,焦某某非法獲利累計約5400元。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焦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焦某某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已全額退贓,建議法庭對焦某某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為支持指控,公訴機關向本院將提交了焦某某的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證明等相關書證,證人鄭某、宋某、王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焦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等相關的證據(jù)材料。
被告人焦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當庭表示愿意將其在公安機關繳納的取保候?qū)彵WC金作為罰金繳納。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定性不持異議,就被告人量刑情節(jié)發(fā)表如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開設賭場時間短,獲利少,社會危害性較??;2.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3.被告人已全額退贓,自愿繳納罰金,具有明顯的悔罪表現(xiàn),可以酌情從輕處罰;4.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認可公訴機關量刑建議,請求法庭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焦某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從參賭人員處抽頭收作盤租,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焦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焦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焦某某已全額退贓,并自愿繳納罰金,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相應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本院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社會危害性及被告人的認罪態(tài)度、悔罪表現(xiàn)、退贓情況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焦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五千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焦某某退贓款五千四百元,依法追繳,上繳國庫;作案工具麻將機三臺,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置。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朱利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胡 潔
書 記 員 唐小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