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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魯1321刑初637號貪污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2-04-13   閱讀:

案由    貪污    

案號    (2021)魯1321刑初637號    

山東省沂南縣人民檢察院以沂南檢二部刑訴[2021]Z16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侯某犯貪污罪,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遵照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決定立案受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沂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京明、檢察官助理楊朝霞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侯某及辯護人趙懷環(huán)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山東省沂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侯某在臨沂市政務服務中心辦稅服務大廳受理崗負責不動產涉稅征收業(yè)務期間,利用在金稅三期征收管理系統(tǒng)(以下簡稱“金三”系統(tǒng))開具不動產稅款票據并征收稅款的便利,多次采取向納稅人按正常應繳稅額征稅,再通過“金三”系統(tǒng)將相應稅款票據作廢并違規(guī)進行“零申報”或將應繳稅款金額“以大改小”等方式,截留、侵吞國家應收稅款1670567.34元。其具體事實如下:

1.2018年10月10日,被告人侯某在為張某1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征稅業(yè)務時,通過利用“金三”系統(tǒng)作廢稅票并進行“零申報”的方式,截留、侵吞國家應收稅款共64414元。

2.2018年10月11日,被告人侯某在為鄭某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征稅業(yè)務時,通過利用“金三”系統(tǒng)作廢稅票并進行零申報”的方式,截留、侵吞國家應收稅款共105685元。

3.2018年10月18日,被告人侯某在為王某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征稅業(yè)務時,通過利用“金三”系統(tǒng)作廢稅票并進行“零申報”的方式,截留、侵吞國家應收稅款共239371.42元。

4.2018年10月23日,被告人侯某在為盧某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征稅業(yè)務時,通過利用“金三”系統(tǒng)將部分稅票作廢并對應納稅金額進行“以大改小”的方式,從中截留、侵吞稅款共129999.97元。

5.2018年10月23日,被告人侯某為劉某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征稅業(yè)務時,通過利用“金三”系統(tǒng)作廢稅票并進行“零申報”的方式,截留、侵吞國家應收稅款共71357.16元。

6.2018年11月9日,被告人侯某在為尋某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征稅業(yè)務時,通過利用“金三”系統(tǒng)將部分稅票作廢并對應納稅金額“以大改小”的方式,從中截留、侵吞稅款共60932元。

7.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侯某為史某、熊某分別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征稅業(yè)務的過程中,通過利用“金三”系統(tǒng)將部分稅票作廢并對應納稅金額“以大改小”的方式,從中截留、侵吞稅款共99994.85元。

8.2018年12月17日,被告人侯某為宋某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征稅業(yè)務時,通過利用“金三”系統(tǒng)將部分稅票作廢并對應納稅金額進行“以大改小”的方式,從中截留、侵吞稅款共226912元。

9.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侯某在為杜某、馬某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征稅業(yè)務的過程中,通過利用“金三”系統(tǒng)將部分稅票作廢并對應納稅金額進行“以大改小”的方式,從中截留、侵吞稅款共255513.5元。

10.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侯某為張某6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征稅業(yè)務時,通過利用“金三”系統(tǒng)將部分稅票作廢并對應納稅金額“以大改小”的方式,從中截留、侵吞稅款共29120元。

11.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侯某在為付某、楊某2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征稅業(yè)務時,通過利用“金三”系統(tǒng)將部分稅票作廢并對應納稅金額“以大改小”的方式,從中截留、侵吞稅款共56000元。

12.2019年1月7日,被告人侯某在為閻某、龐某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征稅業(yè)務的過程中,通過利用“金三”系統(tǒng)將部分稅票作廢并對應納稅金額“以大改小”的方式,從中截留、侵吞稅款共101857元。

13.2019年1月9日,被告人侯某在為竇某、邵某(蘭山區(qū))、厲某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征稅業(yè)務時,通過利用“金三”系統(tǒng)將部分稅票作廢并對應納稅金額“以大改小”的方式,從中截留、侵吞稅款共192740.98元。

14.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侯某在為邵某辦理蘭山區(qū)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征稅業(yè)務時,通過利用“金三”系統(tǒng)將部分稅票作廢并對應納稅金額“以大改小”的方式,從中截留、侵吞稅款共36669.46元。

案發(fā)后,上述全部贓款已被追回,現扣押于沂南縣監(jiān)察委員會。

為證實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實成立,公訴人當庭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侯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山東省沂南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侯某在臨沂市政務服務中心辦稅服務大廳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便利,貪污公款,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貪污罪。訴請判處。

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自愿認罪。

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侯某到案后積極配合調查,坦白交代全部犯罪事實,庭審中自愿認罪認罰;2.退贓徹底,已將貪污犯罪和違紀款項全部上繳;3.被告人犯罪動機單純,法律意識淡薄,因生活所迫沒有抵擋住誘惑而犯罪;4.建議對被告人從輕或減輕處罰,判處緩刑。

經審理查明,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侯某經臨沂市某保障服務有限公司派遣,在臨沂市政務服務中心辦稅服務大廳受理崗負責不動產涉稅征收業(yè)務期間,利用在金稅三期征收管理系統(tǒng)(以下簡稱“金三”系統(tǒng))開具不動產稅款票據并征收稅款的便利,多次采取向納稅人按正常應繳稅額征稅,再通過“金三”系統(tǒng)將相應稅款票據作廢并違規(guī)進行“零申報”或將應繳稅款金額“以大改小”等方式,截留、侵吞國家應收稅款1670567.34元。案發(fā)后,上述全部贓款已被追回,現扣押于沂南縣監(jiān)察委員會。其具體事實分述如下:

(一)2018年10月10日,被告人侯某在為張某1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征稅業(yè)務時,通過利用“金三”系統(tǒng)作廢稅票并進行“零申報”的方式,截留、侵吞國家應收稅款共64414元。

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侯某的供述及其手寫的交待材料

2018年10月10日,我在辦理轉讓方馬某、錢某,承受方張某1、鐘雯,房屋地址臨沂市蘭山區(qū)北城新區(qū)的房產買賣過戶業(yè)務時,給正常開具了發(fā)票、稅票,稅款共計64414.28元。我讓納稅人張某1把稅款轉到我的建設銀行卡里,他分兩筆轉了64414元,就是當時他辦理房產過戶需要繳納的稅款總額,零頭0.28元我沒要。我進入“金三”系統(tǒng)將給他開具的這部分票據作廢,在系統(tǒng)中進行了零申報,這上面的資料“金三”系統(tǒng)查詢模塊中顯示都為“0”,這樣就不用繳稅了,這筆錢被我據為己有后用于歸還欠款了。

2.證人張某1的證言

2018年10月我通過一家房產中介購買北城新區(qū)馬某和錢某的夫婦的一套房子,價格是83.5萬元。2018年十一國慶過后不久,我們和中介以及賣方夫妻一起到臨沂市政務大廳辦理房產過戶變更登記手續(xù),由我承擔繳納相應稅款以及所有的過戶費用。辦理繳稅業(yè)務的是一個三十歲左右的女的,她讓我?guī)退齻€忙,把我需要繳納的稅款先轉賬支付到她個人的銀行賬戶中,然后她用信用卡替我支付相應的稅款。我就把64414元的稅款分兩次轉賬給這個收稅的女人后,她給我開具了增值稅發(fā)票和相關稅票,當天我拿著這些票據在她對面的不動產登記處取得了這套房子的不動產登記證書。后來是怎么處理的我不知道,當時她答應替我用信用卡刷卡支付我這筆稅款。

3.書證

(1)北城新區(qū)房產的交易申報單及相應的稅票存根信息,金三系統(tǒng)的稅款征收相關記錄,辦理稅款業(yè)務過程中提供的房產合同、身份信息等辦稅資料

證實了該筆房產應繳稅款總額為64414.28元;被告人侯某開具稅票后又作廢票據,重新進行零申報;相應的稅款未實際進入國庫。

(2)北城新區(qū)房產的登記信息

證實了有關房產的登記信息,具體的位置及變更情況等。

(3)協(xié)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及相應的銀行交易明細

證實了張某1將相應的稅款轉入了侯某的賬戶。

(二)2018年10月11日,被告人侯某在為鄭某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征稅業(yè)務時,通過利用“金三”系統(tǒng)作廢稅票并進行零申報”的方式,截留、侵吞國家應收稅款共105685元。

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侯某的供述及其手寫的交待材料

2018年10月11日,我辦理轉讓方孫某,承受方鄭某,房屋地址蘭山區(qū)北城新區(qū)3號樓的房產買賣過戶業(yè)務時,讓中介和納稅人溝通,讓他把稅款105685元轉到我的銀行卡上,我用我的信用卡刷卡替他繳稅。納稅人同意并轉賬給我后,我在“金三”系統(tǒng)內將開具的正常業(yè)務的稅票、發(fā)票作廢后,采取了零申報方式。這筆稅款被我據為己有用于還透支的信用卡、網貸、貸款。

2.證人鄭某的證言

2018年下半年,我通過中介打聽到樸園小學附近的天泰華府小區(qū)某室對外轉讓,賣方叫孫某。經過和孫某多次商議確定了價格,同時約定由我承擔過戶的全部費用。在2018年十一國慶節(jié)后的一天下午,我們買賣雙方一起去臨沂市政務大廳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xù)。稅收窗口收稅的一個女工作人員讓我?guī)退齻€忙,把我需要繳納的稅款先轉賬支付到她一個銀行賬戶中,然后她用信用卡替我支付相應的稅款,借此她用信用卡刷卡可以提升信用卡的額度。我便根據她的安排,把105685元的稅款轉賬給這個女的提供的銀行賬戶后,她給我開具了增值稅發(fā)票和相關稅票,第二天我在不動產登記處取得了這套房子的不動產登記證書。至于后來我轉賬給她的稅款她是怎么處理的我就不知道了。

3.書證

(1)鄭某提供的轉賬明細,證實2018年10月11日,鄭某向侯某個人賬戶轉賬105685元。

(2)該筆房產的交易申報單及申報時提供的相應材料復印件、相應的稅票,及金三系統(tǒng)的開具稅票及作廢稅票的流程記錄

證實該筆房產交易的實際應繳稅款為105685.73元,被告人開出票稅票并向當事人提供,當事人根據要求將105685元轉到被告人個人賬戶中,之后被告人在金三系統(tǒng)中將稅票作廢,并進行了零申報,將銀行卡中收到的105685元據為已有。

(三)2018年10月18日,被告人侯某在為王某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征稅業(yè)務時,通過利用“金三”系統(tǒng)作廢稅票并進行“零申報”的方式,截留、侵吞國家應收稅款共239371.42元。

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侯某的供述及其手寫的交待材料

2018年10月18日,我辦理轉讓方王某、郭某,承受方顧某、王某,房屋地址蘭山區(qū)北城新區(qū)恒大華府5號樓1-1402室的房產買賣過戶業(yè)務時,和辦理手續(xù)的房產中介不動產咨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韋某說,這筆稅款由我刷卡代繳,讓韋某把稅款轉到我的建行卡上,由于我們關系比較密切,韋某答應了。在下午上班前,我按正常流程在“金三”系統(tǒng)里打印出需要繳納的各項稅款發(fā)票、稅票,并掃描上傳到聯(lián)辦系統(tǒng)。下午一上班韋某就過來拿發(fā)票、稅票,我和她說給刷了稅款是239371.42元,她就把紙質版發(fā)票、稅票納稅人聯(lián)拿走了,當天就辦了房產證。然后我在“金三”系統(tǒng)里把這筆業(yè)務的票據作廢,進行了零申報。當天晚上韋某就轉到我卡上243000元,多轉給我的3628.58元是好處費。這筆稅款被我據為己有。

2.證人王某的證言

2018年下半年,通過一家房產中介購買了蘭山區(qū)。和賣方談好房價大約在350萬元左右,約定辦理過戶的稅費等都由我們買方承擔。我們因為嫌辦理房產過戶手續(xù)麻煩,幫我們尋找房源的中介就在臨沂市政務大廳幫我們尋找了另一個中介,說是可以幫忙給準備辦理手續(xù)的資料,同時還可以節(jié)省部分費用。這樣我們買賣雙方一起到政務大廳辦理的時候,當場所有房屋的過戶手續(xù)及稅款的繳納都是這個另一家中介的一個女的幫我們辦理的相關業(yè)務。當時這個女中介給我計算好需要繳納的稅款和中介費共計29萬元,我把這筆錢轉賬到她提供的銀行賬戶中,這29萬元錢中包括我需要繳納的稅款,至于這個女中介是怎么給我繳納的稅款我就不清楚了。這套房產已經辦完過戶手續(xù)了,房產證也給我們了。

3.書證

(1)該筆房產的交易申報單及申報時提供的相應材料復印件,相應的稅票、金三系統(tǒng)的開具稅票及作廢稅票的流程記錄,以及房產登記信息、相應的購房合同等

證實了該筆房交交易的具體信息,通過系統(tǒng)及相應的稅票,該業(yè)務的實際應繳稅款為239371.42元。當事人通過韋某代理。被告人開具稅票并交給韋某后,在系統(tǒng)又作廢稅票,進行了零申報。當事人根據先前開具的稅票作為完稅證明,進行了登記變更。

(2)協(xié)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及相應的銀行交易明細

證人王某的銀行交易明細,證實2018年10月18日證人王某向韋某轉款29萬元,其中包括稅款及中介費。

韋某的銀行交易,證實韋某當日向侯某分五次轉賬,共243000元。其中239371.42元為稅款,多出來的為好處費。

(3)情況說明一份、政府文件

證實“一次辦好”政策的電子稅票的有關政府規(guī)定。

(四)2018年10月23日,被告人侯某在為盧某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征稅業(yè)務時,通過利用“金三”系統(tǒng)將部分稅票作廢并對應納稅金額進行“以大改小”的方式,從中截留、侵吞稅款共129999.97元。

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侯某的供述及其手寫的交待材料

2018年10月23日,我辦理轉讓方王某2、盧某,承受方盧某、全某,房屋地址蘭山區(qū)沂龍灣(龍園某號樓室的房產過戶業(yè)務,這套房子稅款總額是188584.22元。繳納稅款前,我讓中介和納稅人溝通轉13萬元到我建行卡里,我替他刷這13萬元的稅款,納稅人刷剩下的58584.22元稅款,并把我的卡號告訴了中介。中介和納稅人溝通后,納稅人當場轉到我卡里13萬元,剩余稅款納稅人在窗口的POS機上刷卡支付。在他們離開后,我將正常開具的買方的契稅作廢,將原本141438.16元的契稅修改為11438.19元,差額正好比納稅人通過手機銀行轉賬給我的130000元稅款少0.03元,之后我在“金三”系統(tǒng)中保存了新的契稅稅票,將差額的0.03元用我自己的興業(yè)銀行信用卡刷卡繳納。這樣當天“金三”系統(tǒng)的票據金額和POS機的刷卡金額就正好相對應,而我借口代為納稅人繳納的稅款也只刷卡支付了0.03元,差額稅款129999.97元被我據為己有用于歸還欠款了。

2.證人盧某的證言

2018年下半年,我買盧某、王某2夫婦沂龍灣小區(qū)室,商定了房屋的價格大約470萬元,同時約定由我承擔過戶的全部費用。這樣在2018年10月的一天,中介領著我們買賣雙方去臨沂市政務大廳經我繳納了18萬多元的過戶稅款后辦理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xù)。

我繳納稅款時,這個中介讓我?guī)退笥寻研庞每ɡ锏腻X刷出來一部分,讓我把需要繳納的一部分稅款先轉賬支付到她朋友的銀行賬戶中,然后她朋友用信用卡替我支付相應的稅款。當時我對于房屋過戶的手續(xù)也不懂,就同意了。這樣我把13萬元的稅款轉到了這個中介提供的一個銀行賬戶中,又從我銀行賬戶通過POS機刷卡支付了剩余5萬多元的稅款。交完這18萬多元的稅款后,這個女中介從收稅窗口把相關發(fā)票和稅票領出來交給了我。我們又拿著這些發(fā)票和稅票又到不動產登記處辦理了過戶手續(xù),當天就領到了這套房子的房產證。

3.書證

(1)該筆房產的交易申報單及申報時提供的相應材料復印件、稅票、房產登記信息、房產合同、稅票及作廢稅票的流程記錄等

證實了該筆涉稅業(yè)務的具體經辦過程,實際應繳稅款為188584.22元,被告人開據稅票并向當事人提供,當事人根據應繳稅款額支付,其中在稅務大廳正常刷卡繳納58584.22元,其余部分轉給侯某個人賬戶。侯某之后在系統(tǒng)中將應繳稅款“以大改小”,改為58584.25元。其自行補繳0.03元后,將個人賬戶中收到的13萬元中的129999.97元據為已有。

(2)協(xié)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及相應的銀行交易明細

盧某的工商銀行卡交易明細,證實2018年10月23日,通過POS機向稅務大廳刷卡繳稅58584.22元;建設銀行交易明細證實當日向侯某賬戶轉賬13萬元。

(3)POS機交易明細

證實侯某業(yè)務使用的POS機,當日分別收到58584.22元及侯某為了平賬個人補繳0.03元的事實。

(五)2018年10月23日,被告人侯某為劉某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征稅業(yè)務時,通過利用“金三”系統(tǒng)作廢稅票并進行“零申報”的方式,截留、侵吞國家應收稅款共71357.16元。

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侯某的供述及其手寫的交待材料

2018年10月23日,我辦理房產交易轉讓方李某、李某2,承受方劉某、魏某1,房屋地址蘭山區(qū)室過戶業(yè)務時,讓房產中介尹某把稅款71357.16元轉到我個人名下的建設銀行卡里,說我刷信用卡給代繳稅款,尹某把稅款轉到我銀行卡里,下午上班后我在“金三”系統(tǒng)里將開具的稅票作廢,也就是將這筆業(yè)務的稅款進行了零申報,零申報后就不用繳納任何稅款了,中介轉給我的稅款被我據為己有歸還了欠債。

2.證人證言

(1)證人劉某的證言

2018年下半年,我和家屬魏某1通過魯盟地產中介購買蘭山區(qū),賣方是李某、李某2夫婦。房價是120萬元左右,同時約定由我們承擔過戶的全部費用。我們和魯盟地產中介簽訂全權委托合同,手續(xù)由魯盟地產給代理辦理。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時,魯盟地產安排尹某專門負責給我辦理,在政務大廳都是尹某幫我們繳納的稅款以及辦理的相關過戶手續(xù)。

當時尹某讓我轉到她銀行卡里82000元,我就讓我家屬魏某1往尹某卡里打款82000元,尹某用這錢給支付的相關房產稅費并給辦理了過戶登記,她怎么辦的怎么繳稅我不知道。

(2)證人魏某1的證言

當時通過中介買房子時,我們和賣方約定由我們承擔承擔過戶的所有費用,在辦理過戶手續(xù)時,我丈夫劉某自己去臨沂找房產中介去辦理的,因為需要繳納一部分稅款,他忘帶銀行卡,就打電話安排我把錢打到一個替我們辦理房產過戶的中介的銀行卡賬戶上,我就通過手機轉賬分二次轉到主人名叫尹某的銀行卡號里82000元錢。

(3)證人尹某的證言

2018年10月,我在魯盟地產工作期間,根據安排給一對郯城縣的夫妻辦理了一套濱河國際小區(qū)的房屋的過戶手續(xù)。買方全權交給我們公司辦理,其中包括繳納稅款等。當時市政務大廳辦理業(yè)務需要排隊叫號,我通過賣號的中介排號后辦理的業(yè)務,在繳稅之前我又讓賣號的中介幫忙給估算了一下需要繳納的稅款,然后我讓郯城這對夫婦把需要繳納的稅款以及我找中介排號估算稅價的需要支付服務費打到我個人的銀行賬戶里82000元,我從我銀行賬戶刷卡幫忙給繳納稅款71357.16元,支付給中介的排號費和稅款估算服務費用6000元。

我記得是我繳納稅款時,候亞菲主動提出來讓我把這筆稅款先轉賬到她個人的銀行賬戶,她答應再使用她個人的信用卡刷卡幫我支付需要繳納。我把71357.16的稅款轉賬給候亞菲后,她給我開具了相關稅票。當天我就幫助魏某1夫婦辦稅窗口對面的不動產登記處取得了這套房產的不動產登記證書。這筆錢候亞菲是怎么處理的我不知道。

3.書證

(1)該筆房產的交易申報單及申報時提供的相應材料復印件、稅票、金三系統(tǒng)的開具稅票及作廢稅票的流程記錄,以及房產登記信息、購房合同等

證實了該筆房交交易的具體信息,通過系統(tǒng)及相應的稅票,該業(yè)務的實際應繳稅款為71357.16元。當事人通過尹某代理。被告人開具稅票并交給當事人后,在系統(tǒng)又作廢稅票,進行了零申報。當事人根據先前的稅票作為完稅證明,進行了登記變更。

(2)協(xié)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及相應的銀行交易明細

魏某1的銀行交易明細和尹某的銀行交易明細,證實魏某1向尹某分別轉賬50000元及32000元。尹某向侯某轉賬71357.16元。

(六)2018年11月9日,被告人侯某在為尋俊英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征稅業(yè)務時,通過利用“金三”系統(tǒng)將部分稅票作廢并對應納稅金額“以大改小”的方式,從中截留、侵吞稅款共60932元。

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侯某的供述及其手寫的交待材料

2018年11月8日,我辦理羅莊區(qū)美澳花園小區(qū)1H號樓三個沿街商鋪的房產過戶稅款總額是254676.19元業(yè)務時,給房產中介韋某說由我刷卡代繳稅款,韋某說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的出納專門過來刷卡,沒法由我代刷。為了弄出一部分錢,在刷卡的時候,我讓這個出納先刷卡支付了19萬多元的稅款,謊稱這幾筆業(yè)務工作量太大今天完不成,剩下的稅款就沒讓刷,讓他們明天上午接著來辦。他們走后,我在“金三”系統(tǒng)里將1H號樓108室這筆業(yè)務的票據作廢后,為了和未刷卡的稅款金額相對應,將稅款總額為104866.67元的票據修改為43934.67元,故意將稅款金額改小了60932元。第二天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的那個女工作人員(尋俊英)和韋某過來,我告訴尋俊英前一天已經把票據開出來了,稅款也刷卡代繳了,然后告訴她我的銀行卡號,她就將60932元的稅款轉到我的建行卡里,然后拿著所有的發(fā)票、稅票走了。這筆錢被我據為己有償還債務了。

2.證人證言

(1)證人尋俊英的證言

2018年10月左右,我們公司開發(fā)的美澳花園小區(qū)通過一家房產中介出售了三套沿街商鋪。有一天,我們公司領導安排我去找這家中介給買方辦理這三套商鋪的房產證手續(xù)。由于我對辦理房產證的手續(xù)都不懂,就先電話聯(lián)系了這個姓韋的中介問了辦證需要的手續(xù),姓韋的中介簡單給我說了一下辦理房產證所需要的相關資料,給我估算了一下這三套房屋辦證時我們公司和買方分別需要繳納的稅款以及中介費用。2018年11月的一天下午,我和姓韋的中介約好,帶著公司的授權委托等手續(xù)和公司出納一起到了市政務大廳,姓韋的中介先安排我們公司的出納張立建在業(yè)務窗口的收稅處,她安排我讓張立建在綜合服務窗口的收稅處通過POS刷卡繳納了一部分稅款,但業(yè)務沒有辦理完就先讓我們回來了。到了第二天上午,我又去市政務大廳又繳納6萬多元,轉給辦收稅業(yè)務的那個女的,當時這個女的答應使用她的信用卡替我繳稅,至于她是否真正替我繳了我就不知道了。過了不長時間,韋某就給了我這三套商鋪的不動產登記證書。

(2)證人李某1的證言

2018年下半年,我?guī)臀覂鹤哟弈硰拿腊幕▓@小區(qū)購買一套沿街商鋪,價格大約112萬元。2018年11月,售樓處的工作人員通知我們要辦理房產證了,需要繳納稅款和辦證的費用,同時告訴了我需要繳納的金額和一個銀行賬戶,讓我把錢直接打到這個銀行賬戶就行,2018年11月6日,我給尋某轉賬33775元錢就是根據售樓處的安排繳納我兒子購買這套沿街商鋪的稅款和辦證的費用。事后過了不久售樓處就把我兒子崔久昊名下的這套沿街商鋪的房產證也就是不動產登記證書給我了。

(3)證人張某2的陳述

2018年11月左右,我們公司開發(fā)的美澳花園小區(qū)通過房產中介把該小區(qū)的三套沿街商鋪對外出售了。開始是尋俊英和中介方面對接,直到需要去政務大廳繳納稅費辦理房產證時,我是和尋俊英一起去代為我們公司繳納我們公司應該承擔的稅款,我去這次一共繳納了193744.19元,從柜臺上的POS機刷卡繳納的。

(4)證人石某的證言

購買的美澳花園1H101室,已經取得了不動產證書,當時繳納了18956元的稅款,轉給了一個姓尋的賬戶。

3.書證

(1)該起中的三筆房產的交易申報單、相應材料復印件、稅票,及金三系統(tǒng)的開具稅票及作廢稅票的流程記錄,房產登記信息、相應的購房合同等

證實了該三筆房交交易的具體信息,通過系統(tǒng)及相應的稅票可看出,該1H108室業(yè)務的實際應繳稅款為104866.67元。當事人通過售樓處代理。被告人根據正常稅額開具稅票并提交,在系統(tǒng)又將稅額以大改小。當事人根據先前開具的稅票作為完稅證明,進行了登記變更。

(2)協(xié)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及相應的銀行交易明細

相應的銀行交易明細,證明了具體稅款的繳納、流轉過程。尋俊英將60932元轉到了侯某的個人賬戶。

(七)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侯某為史某、熊某分別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征稅業(yè)務的過程中,通過利用“金三”系統(tǒng)將部分稅票作廢并對應納稅金額“以大改小”的方式,從中截留、侵吞稅款共99994.85元。

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侯某的供述及其手寫的交待材料

2018年12月6日,我辦理轉讓方徐某、張某,承受方史某、主某,房屋地址蘭山區(qū)華強家居廣場,這套房產稅款總額285221.92元,繳納稅款前,我和承攬這筆業(yè)務的中介商量讓納稅人先在我窗口的POS機上刷卡支付了185221.92元,同時讓中介和納稅人溝通將剩余稅款10萬元轉到我的建行卡里,我再用信用卡刷卡替他支付,事后這名中介通過韋某把這10萬元的稅款轉給了我。我把正常開具的發(fā)票、稅票納稅人聯(lián)次交給了納稅人,但我沒有替他們刷卡繳納剩下的這10萬元稅款。當日辦理轉讓方張某、范某,承受方熊某,房屋地址蘭山區(qū)(儲藏室-206)業(yè)務時,稅款是64419.05元,納稅人在窗口的POS機上刷卡支付了全部的稅款,我也將正常開具的紙質版發(fā)票、稅票納稅人聯(lián)次交給了納稅人。這兩筆業(yè)務辦完之后,我進入“金三”系統(tǒng)把這兩筆業(yè)務的票據作廢,分別重新開具了金額小的票據,我重新開具的稅票、發(fā)票金額是根據這兩筆業(yè)務納稅人刷卡的金額修改,當天對賬的時候我發(fā)現“金三”系統(tǒng)修改后的稅款總額比兩筆納稅人刷卡總稅額多5.15元,我就刷自己的信用卡5.15元補繳了,我和納稅人及韋某謊稱代刷的10萬元,其實我只給繳納了5.15元,剩余的99994.85元被我據為己有后用于歸還債務了。

2.證人證言

(1)證人史某的證言

我一直租著徐某蘭山區(qū)華強家居廣場的房子做燈具生意,后來我把這套房子買了下來,約定由我承擔過戶的所有費用。過戶手續(xù)都是張某3幫我跑的,稅款也是張某3領著我去繳納的。2018年12月一天,張某3領著我、我家屬主某、徐某、張某四個人去臨沂市政務大廳辦理過戶手續(xù)。我總共花320000.92元,稅款285221.92元已經全部繳納了,也開具出來相關發(fā)票、稅票了。我通過辦稅窗口POS機刷卡繳納了185221.92元,剩下134779元有10萬元的稅款,34779元是給張某3的中介費。當天下午就拿到了登記證書。

(2)證人張某3的證言

2018年底我代理辦理過戶的華強家居廣場的房產,買方是史某。在業(yè)務窗口辦稅人員和我說了需要繳納的稅款數額后,接著就和我商量讓納稅人先在辦稅窗口的POS機上刷卡繳納部分稅款,再把剩余部分稅款轉到她名下的銀行卡里,她再刷信用卡繳稅,說她需要刷信用卡套現養(yǎng)卡。我和這個辦稅人員不熟,不放心直接把錢轉給她,剛好韋某在那個窗口附近,她就和我說可以先把錢轉給她,她再轉給這個辦稅人員。由于我和韋某比較熟,就同意了。我把算出來的稅款和中介費總金額和史某說了,安排史某通過刷辦稅窗口的POS機繳納了一部分稅款,再把剩下的稅款及中介費轉到了我銀行卡里。我按照韋某的安排,從中扣除了我的部分中介費用后,把剩下的稅款和我的剩余中介費轉到了韋某名下的銀行卡里。然后窗口辦稅人員就把稅票、發(fā)票給了客戶,韋某把我轉給她的除了剩余稅款之外的我的中介費通過現金給了我,我們辦完過戶手續(xù)后就走了。至于后面韋某怎么處理我轉給她的錢,我就不知道了。

(3)證人熊某的證言

2018年下半年,我在臨沂北城新區(qū)給兒子熊某購買了位于蘭山區(qū)房子,賣方是張某、范某夫婦,買方是我兒子熊某。當時我兒子熊某有事沒去,他委托我全權辦理過戶手續(xù),相關材料上熊某的部分簽字是我代簽的。這套房產過戶的所有手續(xù)都是中介領著我去辦理的,我是在政務大廳根據中介的安排簽字刷卡繳納64419.05元稅款,辦稅窗口的工作人員就把稅票、發(fā)票給了我,當天就拿到了房產證。

3.書證

(1)該筆房產的交易申報單及申報時提供的相應材料復印件、稅票、金三系統(tǒng)的開具稅票及作廢稅票的流程記錄以及房產登記信息、相應的購房合同等

證實了該起涉案房交交易的具體信息,通過系統(tǒng)及相應的稅票可以看出,該業(yè)務的實際應繳稅款額。被告人開具稅票后,又在系統(tǒng)又作廢稅票,進行以大改小等處理。當事人根據先前開具的稅票作為完稅證明,進行了登記變更。

(2)協(xié)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及相應的銀行交易明細

證實了有關稅款的繳納過程。

(3)史某提供的轉賬明細及稅票和不動產權證書等

證實了根據真實的繳稅額度繳納稅款的事實。

(4)POS對賬單交易明細

證實了稅務大廳的POS機實際收到185221.92元及64419.05元的稅款,侯某為平賬,用個人銀行卡刷卡補繳5.15元。與實際的應收稅額差額99994.85元。

(八)2018年12月17日,被告人侯某為宋某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征稅業(yè)務時,通過利用“金三”系統(tǒng)將部分稅票作廢并對應納稅金額進行“以大改小”的方式,從中截留、侵吞稅款共226912元。

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侯某的供述及其手寫的交待材料

2018年12月17日,我辦理的轉讓方馬某、劉某,承受方宋某,房屋地址蘭山區(qū)的過戶繳稅業(yè)務,稅款總額是751476.21元。納稅人刷卡支付了足額稅款,我把納稅人聯(lián)次的稅票、發(fā)票給了納稅人去辦理房產證。正好韋某和我說下午有幾筆大額業(yè)務會在我的窗口辦理,我跟她說我刷卡代繳,她同意了,我就在在“金三”系統(tǒng)里將票據兩次作廢后重新開具的稅款總額是524564.21元,差額稅款226912元讓韋某轉給我,被我據為己有用于歸還了欠款。

2.證人證言

(1)證人宋某的證言

2018年下半年,我購買蘭山區(qū)房子,房屋價格在900萬左右,同時約定由我承擔過戶的全部費用。在2018年12月的一天,中介領著我們買賣雙方一起去臨沂市政務大廳,我繳納了751476.21元的稅款后辦理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xù),第二天領取了不動產登記證書。

(2)證人李某2的證言

2018年底,我和我家屬黃某購買了蘭山區(qū)的房產。過戶的時候,韋某領著我、我家屬黃某和賣方去市政務大廳辦理的,稅款284546.34元及中介費打給韋某提供的銀行賬戶。過了一會兒,就從辦稅窗口拿到了房屋過戶的稅票、發(fā)票,房屋也過戶了。

(3)證人李某3的證言

2018年底,我和我家屬范某購買了一套蘭山區(qū)的房產,約定所有稅費全部由我們買方承擔。2018年12月17日,韋某領著我和范某、賣方夫婦去臨沂市政務大廳辦理過戶手續(xù),繳稅時也是韋某全程領著我們辦理的。在辦稅窗口繳納稅款的時候,韋某和我說一共刷88000元就行,這是最優(yōu)惠了,也沒和我說其中包括多少稅款和中介費,我也沒多想。繳款時我辦稅窗口的POS機刷的自己的信用卡。刷完卡后沒一會兒,就從辦稅窗口拿到了房屋過戶的稅票、發(fā)票,然后我們就離開了。從后附的發(fā)票、稅票來看,我繳納的稅款合計69950.86元,這些房屋過戶的稅款我們已經全部繳納了,第二天就去市政務大廳拿到了不動產登記證書。

(4)證人葛某的證言

2014年7月至2019年3月,我在市政務大廳辦稅服務廳不動產涉稅前臺工作。在這期間,平時我們每個業(yè)務窗口所受理業(yè)務的相關稅款大部分都是通過我們各個窗口的POS機刷卡進行收繳的,但在實際工作中也存在通過我們同事業(yè)務窗口的POS機刷卡代為征繳的情況,但這種情況很少。2018年12月17日,我經辦的一筆蘭山區(qū)華強家具廣場B12號樓116業(yè)務曾在前同事侯某的業(yè)務窗口代我收取了一筆稅款,稅款是嚴格按照征稅標準收取的。當時房產中介韋某經常每天承攬多筆業(yè)務,分別在我們多個收稅窗口辦理,在繳納稅款時,為了繳納稅款方便,會將她承攬的多筆業(yè)務在同一個業(yè)務窗口刷卡繳納稅款。我們認為只要中介或者納稅人能夠正常繳納稅款,同時也為了方便,我們就答應了。辦理這筆業(yè)務時,韋某告訴我說,她將這筆稅款剩下的部分在侯某業(yè)務窗口的POS機刷卡支付了。當時我和侯某確認過,她也告訴我在她窗口的POS機上幫我征繳了這筆稅款。如果侯某沒有收取這筆稅款,第二天對賬時就會發(fā)現這個待結算賬戶的稅款金額不一致,但次日我們整個大廳多個收稅窗口POS機征繳稅款在待結算賬戶的金額是平衡的,沒有出現稅款金額不一致,我就確認侯某幫我把這筆稅款征繳了。

(5)證人張某4的證言

我2018年至2019年底被派遣到在市政務大廳不動產登記中心工作。我認識房產中介韋某,在市政務大廳不動產登記中心工作期間,韋某經常領著客戶辦業(yè)務,有一次在市政務大廳我曾讓韋某給客戶繳納稅款時用我手里的一張信用卡刷了大約1萬多元,然后韋某又把這刷卡相應的錢支付給了我。在公戶上刷信用卡沒有手續(xù)費,我當時想刷信用卡套現,就讓韋某給幫個忙。

(6)證人馮某的證言

我是2016年12月份通過勞務派遣到臨沂市政務大廳辦稅服務廳工作,一直負責不動產涉稅征繳,平時工作歸臨沂市稅務局管理。2018年8月聯(lián)辦系統(tǒng)啟用后至今,我負責受理申報材料,對照申報資料手工錄入申報信息,負責刷卡收稅,打印契稅申報單、完稅證明和賣方稅費申報表,并將業(yè)務資料送至復審崗審核。平時我們每個業(yè)務窗口所受理業(yè)務的相關稅款大部分都是通過我們各個窗口的POS機刷卡進行收繳的,但在我們實際的工作中也存在通過我們同事業(yè)務窗口的POS機刷卡代為征繳的情況,但這種情況很少。2018年12月17日,我經辦的一筆69950.68元的稅款業(yè)務曾在時任我同事侯某的業(yè)務窗口代我收取了。當時辦理這筆業(yè)務時,承攬該筆業(yè)務的中介告訴我說,他將這筆稅款在侯某業(yè)務窗口的POS機刷卡支付了,當時我和侯某確認過。我認為侯某幫我把這筆稅款征繳了,因為當時次日我們整個大廳多個收稅窗口POS機征繳稅款在待結算賬戶的金額是平衡的,

3.書證

(1)蘭山區(qū)北城新區(qū)圣蘭菲諾、蘭山區(qū)中國臨沂小商品城和蘭山區(qū)華強家具廣場,該三筆房產的交易申報單及申報時提供的相應材料復印件、稅票、金三系統(tǒng)的開具稅票及作廢稅票的流程記錄,以及房產登記信息、相應的購房合同等

證實了該起涉案房交交易的具體信息,通過系統(tǒng)及相應的稅票可以看出,蘭山區(qū)北城新區(qū)圣蘭菲諾A1號樓應繳稅款751476.21元。被告人將部分票據金額576714.30元作廢并修改為322474.30元,后又將剛修改的稅款金額322474.30元作廢并修改為349802.30元,被告人為平賬又用個人信用卡補繳稅款88元。當事人根據先前開具的稅票作為完稅證明,進行了登記變更。

(2)協(xié)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及相應的銀行交易明細、交易賬單

證實了有關稅款的繳納過程,宋某、李某3、黃某(購房者)等人的銀行卡信息和交易明細。

(3)POS對賬單交易明細

證實了該稅務大廳的POS機實際收到宋某751476.21元的稅款。

(九)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侯某在為杜某、馬某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征稅業(yè)務的過程中,通過利用“金三”系統(tǒng)將部分稅票作廢并對應納稅金額進行“以大改小”的方式,從中截留、侵吞稅款共255513.5元。

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侯某的供述及其手寫的交待材料

2018年12月21日,我辦理蘭山區(qū)通達路315號屋產權變更登記征稅業(yè)務,納稅人以現金方式全額繳納稅款3990元,我將開具的發(fā)票、稅票交給他。

在辦理蘭山區(qū)書院小區(qū)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征稅業(yè)務時,應繳稅款金額為311413.25元,中介說是韋某的業(yè)務,我就跟韋某商議用我的信用卡刷卡代繳部分稅款,韋某同意后,我用“金三”系統(tǒng)中將應繳稅款311413.25元修改為55899.75元,我把當天上午辦理的另一筆我已收取了現金3990元但尚未刷卡的稅款加上合計出一個總數,讓她在我窗口的POS機上刷卡支付了稅款59889.75元,剩余稅款稱我刷卡代交,然后把開具的發(fā)票、稅票交給了中介。當天下午下班后我對韋某謊稱我用自己的信用卡代刷了剩余的稅款255513.5元,讓韋某把這部分稅款轉給我,過了一段時間韋某把這錢轉到了我的建行卡里,被我據為己有了。

2.證人證言

(1)證人馬某的證言

2018年,我購買了蘭山區(qū)(12號樓-145、146、147)沿街房,最后經過房主協(xié)商,以156萬元左右的價格購買了下來,同時商定所有的稅費、過戶費都由我繳納。2018年12月份,我通過專門辦理房產過戶的中介張某5給辦理過戶手續(xù),當時張某5大體算了算房產過戶的費用,問我要40萬元,這40萬元包括房產過戶相關稅款和中介費等。她讓我先付給她20000元作為定金,剩余的38萬元讓我轉到她的銀行卡里。我把剩余的38萬元及過戶用的相關材料都給她了。辦完后我取得了這套房產的不動產登記證書。

(2)證人張某5的證言

2018年12月,我曾代理為蘭山區(qū)書院小區(qū)一買方叫馬某的沿街商鋪辦理過房屋變更登記業(yè)務。買賣雙方協(xié)商好房價后,委托我給他們辦理房屋的過戶登記手續(xù),我和買方馬某約定我負責代理給他辦理銀行貸款、繳納過戶的稅款以及辦理變更登記的所有手續(xù)。馬某支付給我40萬元,包含我替他交納過戶的稅款、中介費等費用。2018年12月的一天,我領著買賣雙方一起到市政務大廳去辦理了這套沿街商鋪的繳稅、變更登記手續(xù)。

在政務大廳排號辦理業(yè)務時,我遇到了韋某,她說她手里有很多信用卡透支的要到還款期限了,想替我刷一部分信用卡套現后歸還透支的那部分信用卡,我就答應了她的要求。我和她說我需要刷出來一部分稅款,剩余的稅款再用她手里的信用卡刷。

我領著買賣雙方到不動產收稅窗口辦理繳稅,負責收稅的是一個女的,她給核算出稅款一共需要繳納三十萬多元,我和她說用我自己的信用卡刷一少部分稅款,剩余的稅款韋某替我刷,收稅的這個女的說韋某已經提前和她說好了。她讓我刷5萬多元的稅款金額,說剩下稅款讓韋某來刷卡。然后她把這31萬多元的發(fā)票和稅票打印出來把納稅人聯(lián)次給了我,我就拿著這些發(fā)票和稅票到不動產登記窗口給辦理了這套沿街商鋪的變更登記手續(xù)。剩余的稅款251523.50元韋某具體是怎么支付的我不清楚,事后我把她刷卡代我繳納的稅款再還給她。

(3)證人杜某的證言

2018年下半年,我和我家屬邵明雪通過中介買了蘭山區(qū)通達路315號1號樓1-1-301(配房1-1號樓1-301-1)的房子,在和賣家協(xié)商好價格后,中介領著我們一起去臨沂市政務大廳辦理過戶手續(xù),稅款都是中介領著我和我家屬去繳納的。2018年12月21日,我當時辦理過戶時我身上帶著現金,忘了帶銀行卡,辦稅窗口人員和我說了需要繳納的稅款金額3990元,我就把對應的現金給了這個窗口工作人員,然后這個窗口工作人員就給我打印出來了稅票、發(fā)票。后來我們就拿到了不動產登記證書。

3.書證

(1)蘭山區(qū)通達路和蘭山區(qū)書院小區(qū)房產的交易申報單及申報時提供的相應材料復印件、稅票、金三系統(tǒng)的開具稅票記錄以及房產登記信息、購房合同等

證實了該起中涉案房產交易的具體信息,通過系統(tǒng)及相應的稅票反映,蘭山區(qū)書院小區(qū)房產的實際應繳稅款額為311413.25;金三系統(tǒng)實繳55899.75;蘭山區(qū)通達路315號1號樓1-1-301房產應繳和實繳均為3990元。被告人侯某通過開具稅票后,又在系統(tǒng)作廢稅票,進行以大改小等處理。當事人根據先前開具的稅票作為完稅證明,進行了登記變更。

(2)查檔說明

2021年9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臨沂市稅務局出具查檔說明:蘭山區(qū)書院小區(qū)12號樓1-1-101(12號樓-145、146、147)房產應繳稅額311413.25元,金三入庫金額為55899.75元;位于蘭山區(qū)大院北區(qū)5號樓1-3001室應繳稅款76990.48元,金三系統(tǒng)實際入庫47870.48元;蘭山區(qū)北城新區(qū)恒大華府7號樓1-702室應繳稅款317809.53元,金三系統(tǒng)實際入庫261809.53元;蘭山區(qū)北城新區(qū)恒大華府A號樓11499-11498(車位)應繳稅款28666.67元,金稅三期實際入庫28666.67元。

(3)協(xié)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及相應的銀行交易明細

證實了有關稅款的繳納過程。馬某于2018年11月21日轉賬給張盈盈38萬元,另給了2萬元現金,共給張盈盈40萬元;韋某于2019年1月8日,將302000元轉到了侯某的個人賬戶。

(4)POS對賬單交易明細

證實了該稅務大廳的侯某工作窗口POS機于2018年12月21日實際收到的中介張盈盈代繳納的稅款59889.75元。

(十)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侯某為張某6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征稅業(yè)務時,通過利用“金三”系統(tǒng)將部分稅票作廢并對應納稅金額“以大改小”的方式,從中截留、侵吞稅款共29120元。

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侯某的供述及其手寫的交待材料

2018年12月25日,我辦理的房屋地址蘭山區(qū)大院北區(qū)5號樓1-3001,轉讓方谷源英、承受方張某6母女的買賣房產過戶時,應該繳納的稅款76990.48元,她們交給我30000元現金,同時刷卡支付了46990.48元,我按程序開具并打印了發(fā)票、稅票交給了納稅人。她們走后,我進入“金三”系統(tǒng)將原發(fā)票、稅票中的增值稅及其附加稅金額都給改小了,修改后的稅款總額是47870.48元。因納稅人已經刷POS機繳納了46990.48元稅款,為了讓“金三”系統(tǒng)的開票金額和納稅人POS機刷卡繳稅的金額相對應,我又刷我的信用卡支付了880元,這樣就等于張某6給我的30000元現金,我只給繳納了880元的稅款,剩余的29120元被我據為己有償還債務了。

2.證人證言

(1)證人張某6的證言

蘭山區(qū)大院北區(qū)5號樓1-3001室這套房子原來是我母親谷某的還建房,她年紀大了身體不太好,打算把她名下的這套房子過戶到我們子女名下,為了方便辦理過戶手續(xù),我們兄弟姐妹商量過之后,決定把我母親名下的這套房子以買賣的方式過戶到我的名下。2018年12月底的一天,我女兒張某7陪我一起到市政務大廳的不動產綜合業(yè)務窗口遞交資料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我拿了3萬元現金,剩下的稅錢她用銀行卡幫我支付,具體稅款是怎么繳納的我不清楚,都是我女兒張某7經辦的。稅款交完后的第二天我女兒幫我去領取了這套房子的不動產登記證書。

(2)證人張某7的證言

蘭山區(qū)大院北區(qū)5號樓1-3001室這套房子原來是我外祖母谷某的還建房,她年紀大了身體不太好就打算把這套房子變更登記到子女名下,我母親和我舅舅、阿姨商量后,決定把我外祖母名下的這套房子以買賣的方式過戶到我母親張某6名下。2018年12月底的一天,我陪我母親張某6一起去臨沂市政務大廳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時,我?guī)臀夷赣H繳納了7.6萬多元的稅款后辦理了這套房屋的變更登記手續(xù)。繳納稅款的其中3萬元是以現金方式繳納的,剩余46990.48元是從我名下中國民生銀行信用卡中支付的,一共繳納了76990.48元的稅款。第二天我又幫我母親領取了這套房子的不動產登記證書。

3.書證

(1)該筆房產的交易申報單及申報時提供的相應材料復印件、稅票、金三系統(tǒng)的開具稅票及作廢稅票的流程記錄,以及房產登記信息、購房合同等

證實了該起中,涉案房產交易的具體信息,通過系統(tǒng)及相應的稅票可以看出,被告人開具兩張稅票(金額分別為59085.72元和17904.76元,共計76990.48元)后,又在系統(tǒng)作廢稅票,進行以大改小等處理。該業(yè)務的實際應繳稅款額76990.48元,但金三系統(tǒng)實繳金額47870.48元,二者差額29120元,侯某將該差額29120元據為己有。當事人根據先前開具的稅票作為完稅證明,進行了登記變更。

(2)協(xié)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及相應的銀行交易明細

證實了張某7的信用卡交易明細,2018年12月25日,用銀行卡向臨沂市地方稅務局轉入46990.48元。

(3)POS對賬單交易明細

證實了張某7于2018年12月25日,用的銀行卡向臨沂市地方稅務局侯某的POS機轉入46990.48元;同日,侯某為平賬,用個人銀行卡刷卡補繳880元。

(十一)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侯某在為付某、楊某2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征稅業(yè)務時,通過利用“金三”系統(tǒng)將部分稅票作廢并對應納稅金額“以大改小”的方式,從中截留、侵吞稅款共56000元。

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侯某的供述及其手寫的交待材料

2018年12月26日,我辦理的轉讓方李俊魯,承受方付某、焦某,房屋地址蘭山區(qū)北城新區(qū)恒大華府7號樓1-702及兩個車位的房產買賣過戶業(yè)務,房子應該繳納的稅款是362571.43元,車位應該繳納的稅款是32000元,納稅人在核實稅額時說可以提供賣方買房子的時候的發(fā)票來抵扣個人所得稅,等到納稅人拿來發(fā)票后,我在“金三”系統(tǒng)內重新核算了稅款并將票據正常作廢后重新開具了房子和車位稅款總額為346476.20元的稅票、發(fā)票,納稅人全款刷卡支付了稅款,我把第二次開具正確的發(fā)票、稅票納稅人聯(lián)次交給了納稅人,然后我把第一次打印的票據標注了作廢并存檔。我忘了把修改后的房產交易申報單重新打印,存檔的還是第一次打印的那份,所以房產交易申報單和稅票、發(fā)票沒對應起來。

當天下午我還辦理了轉讓方王懷峰、李路路,承受方楊某2、龐瑞彩,房屋地址河東區(qū)的房產過戶業(yè)務,應繳稅款總額是56314.30元。我按照流程核算出稅款并打印了發(fā)票、稅票,在繳納稅款前,我和中介商量,讓他把稅款轉到我個人名下的建行卡里,由我刷信用卡代繳,中介同意后將全額稅款轉到了我的建行卡里,我將正常開具的紙質版發(fā)票、稅票納稅人聯(lián)次交給了他們。下午下班前,我進入“金三”系統(tǒng)把恒大華府那筆業(yè)務的票據金額作廢,重新修改成261809.53元的稅款金額,加上車位28666.67元的稅款,一共是290476.20元,差額稅款56000元正好比凱潤國際花園小區(qū)的稅款56314.30元少幾百塊錢,為了使我當天“金三”系統(tǒng)里的稅款金額和POS機刷卡金額一致,我用信用卡把這幾百元刷了出來。這筆款被我據為己有用于歸還欠款了。

2.證人證言

(1)證人付某的證言

2018年下半年,我購買了臨沂蘭山區(qū)的一套房產,商定500萬元左右的價格購買,房產過戶產生的稅費、過戶費由我繳納。過戶手續(xù)都是中介幫我們辦理的,我們只簽字和繳納稅款。繳納稅款346476.20元,我刷了表姐張廷華的銀行卡,通過刷POS機繳納了20萬元,和我的卡通過刷POS刷了146476.20元。辦完后我們不動產登記證書。

(2)證人楊某1的證言

2018年12月份,我為買賣雙方辦理河東區(qū)凱潤國際花園小區(qū)1號樓1-1201室房屋過戶手續(xù)繳稅時,稅務窗口一個女工作人讓我?guī)退齻€忙,讓我把我需要繳納的稅款先轉賬到她個人的銀行賬戶中,她用信用卡替我支付相應的稅款,可以提升她信用卡的額度,我就把稅款通過我手機銀行轉到了她提供的銀行賬戶,當時我給轉了個整數56315元。這個女的把相關發(fā)票給了我,我去辦理了過戶手續(xù)并領取了房產證。

(3)證人楊某2的證言

2018年下半年,我通過中介楊某1在臨沂河東區(qū)購買凱潤國際花園小區(qū)1號樓1-1201室這套房子,經過協(xié)商,房價80萬元左右,同時商定所有房產過戶產生的稅費、過戶費都由我繳納。2018年12月份,楊某1領著我們買賣雙方去辦理這套房子的過戶手續(xù),我全權授權給楊某1代我們辦理,給了他6萬元包括房產過戶相關稅款和中介費等,辦完過戶楊某1扣除中介費用后又退給我5700元,具體怎么幫我繳納的稅款我不清楚。

(4)證人張某8的證言

2018年12月的時候,我給我丈夫的奶奶國苗慶代為辦理了位于蘭山區(qū)的一套房產房屋過戶手續(xù)。

因為爺爺朱**周去世了無法交易,我們就先辦理的繼承手續(xù)。國苗慶年紀大了,就委托我辦理,辦理繼承產生的房屋過戶稅費也是我交的。這筆錢也不多,就在辦稅服務廳的窗口上交的115.10元現金,取得了不動產登記證書。

3.書證

(1)蘭山區(qū)北城新區(qū)恒大華府和車位蘭山區(qū)北城新區(qū)恒大華府A等房產的交易申報單及申報時提供的相應材料復印件、稅票、金三系統(tǒng)的開具稅票及作廢稅票的流程記錄、房產登記信息、購房合同等

證實了該起中,涉案房產交易的具體信息,通過系統(tǒng)及相應的稅票可以看出,被告人開具稅票后,又在系統(tǒng)作廢稅票,進行以大改小等處理。河東區(qū)的房產,在金三系統(tǒng)中開具發(fā)票稅額45885.72元和10428.58元,共計56314.30元。

當事人均根據先前開具的稅票作為完稅證明,進行登記變更。

(2)協(xié)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及相應的銀行交易明細

證實了付某、楊某1的信用卡交易明細。

(3)POS對賬單交易明細

證實了付某于2018年12月26日,向臨沂市地方稅務局侯某業(yè)務窗口的POS機刷銀行卡交易346476.20元。

(十二)2019年1月7日,被告人侯某在為閻某、龐某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征稅業(yè)務的過程中,通過利用“金三”系統(tǒng)將部分稅票作廢并對應納稅金額“以大改小”的方式,從中截留、侵吞稅款共101857元。

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侯某的供述及其手寫的交待材料、提供的本人支付寶材料

2019年1月7日上午辦理轉讓方王排遠、孫文艷,承受方孫向明、閻某,房屋地址蘭山區(qū)房產過戶業(yè)務,應繳稅款共計51300元。當時孫向明、閻某夫婦刷卡繳納了14300元稅款,剩余稅款37000元我讓納稅人轉到了我的支付寶賬戶由我給刷卡代繳。我把開具的應繳納的發(fā)票、稅票納稅人聯(lián)次交給了納稅人,業(yè)務辦完他們就離開了。后我把這筆業(yè)務賣方的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等稅種全部改成了0,只保留了買方孫向明應繳的契稅9500元,差額稅款41800元我未入庫。

當天下午我又辦理了轉讓方高某、肖某,承受方龐某,房屋地址蘭山區(qū)及配套儲藏室、車位的過戶業(yè)務,稅款143657.14元。經過溝通,我讓納稅人把稅款143657元轉到我個人名下的建行卡里,我將開具的應繳納的稅款紙質版發(fā)票、稅票納稅人聯(lián)次交給納稅人。之后我在“金三”系統(tǒng)里在原有的票號上把這筆業(yè)務的增值稅、個人所得稅、教育附加稅等稅種作廢,只保留了賣方的個人所得稅6257.16元和買方的契稅24571.43元,還有車位稅款10971.41元,差額稅款101857.14元未入庫。

我依據龐某轉給我的143657元稅款金額修改了稅款金額。他把稅款轉我建行卡里后,就想據為己有,我在“金三”系統(tǒng)里同時修改了這兩筆業(yè)務,只要抵頂的差額稅款和龐某轉給我的稅款金額差不多就行。修改完后,龐某那套房子的稅款“金三”系統(tǒng)開票金額是41800元,孫向明、閻某那套房子“金三”系統(tǒng)開票金額是9500元,也就是說在pos機刷卡繳51300元稅款就行了,差額部分143657.14元就不需再繳了。因為閻某已經刷卡繳納了14300元稅款,為了使“金三”系統(tǒng)的票據金額和我POS機的刷卡金額一致,當天快下班的時候,我將閻某支付寶轉給我的37000元用我同事魏某2的卡通過POS機刷卡入庫,這樣POS機和“金三”系統(tǒng)的稅款金額對應平賬了。2019年9月,我補繳了那筆業(yè)務未入庫的稅款41800元,還繳納了4000多元的滯納金,未入庫稅款101857.14元我沒有補繳。

附侯某支付寶賬號信息,以及魏某2的支付寶賬號轉賬37000元給侯某的記錄。

2、證人證言

(1)證人龐某的證言

2018年下半年,我買了位置位于蘭山區(qū)。我通過與中介和肖秀梅夫婦商定的房價是100萬元左右,同時約定由我承擔過戶的全部稅費。2019年1月的一天,中介領著我們買賣雙方一起去臨沂政務大廳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xù)。繳納稅款時,稅務窗口負責收稅的一個女工作人員得知我用臨商銀行的儲蓄卡支付時,她提出讓我把我需要繳納的稅款先轉賬到她個人的銀行賬戶中,她用信用卡替我支付。當時我尋思只要能辦完過戶手續(xù)就可以了。就把稅款143657元轉到了她個人賬戶,然后這個女的把相關發(fā)票給了我,我就到她對面的不動產登記處繼續(xù)辦理了過戶手續(xù)并領取了房產證。

(2)證人魏某2的證言及支付寶轉賬記錄

2019年1月7日,侯某用我信用卡刷37000元為納稅人辦理繳稅業(yè)務時應該繳納的稅款,后她通過支付寶轉賬將刷卡的這37000元給了我。

(3)證人閻某的證言及支付寶轉賬記錄

2019年1月,我和丈夫購買了商城花園3號樓2單元401室的房子。通過與中介和賣方商定房屋的價格是80萬左右,由我們買方承擔過戶的全部費用。在2019年1月的一天,中介領著我們買賣雙方一起去臨沂市政務大廳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xù)。在稅收窗口繳納稅款的時候,負責收稅的一個女工作人員給我計算好需要繳納5.13萬元的稅款后,她問我用什么方式支付,我隨身攜帶的銀行卡里的金額不夠支付全部的稅款,這個女的說用微信、支付寶都可以繳,接著她先是給我出示了一個支付寶的付款碼,我就先從我的支付寶中掃碼支付了3.7萬元,又在她收稅窗口的POS機上刷卡支付剩余1.43萬元。我交完這5.13萬元的稅款后,這個女的就把相關發(fā)票和稅票交給了我,我辦理了過戶手續(xù)。

(4)證人李某4的證言

2019年9月的時候,侯某找到我說,她之前辦理的一起業(yè)務當時辦錯了,沒有當場打出稅票,現在需要補交房屋過戶的稅款,想通過我的賬號補交稅款并打出稅票。因為侯某休完產假回來工作后就調整了工作崗位,她就不再從事不動產涉稅前臺工作,沒有開票的權限了。我也就沒多想,就當幫她一個忙。侯某就提交給我需要補交稅款的房屋信息。我就通過“金稅三期稅收管理系統(tǒng)”錄入相關信息后,侯某就在我的工作窗口通過刷POS機刷卡繳納了40000多元的后,我就通過上述系統(tǒng)把稅票打印出來給了她。我也沒有多想,就當幫她一個忙。

附李某4于2019年9月9日在金三系統(tǒng)中開票繳納金額46424.92元稅款(包含滯納金金額4624.92元)。

3.書證

(1)蘭山區(qū)北城新區(qū)三和里花園F01區(qū)46號樓1-402(主房)和1D號樓-1150(車位),以及蘭山區(qū)房產的交易申報單、相應材料復印件、稅票,及金三系統(tǒng)的開具稅票及作廢稅票的流程記錄、房產登記信息、購房合同等

證實了該起中,涉案房產交易的具體信息,通過系統(tǒng)及相應的稅票可以看出,蘭山區(qū)北城新區(qū)三和里花園F01區(qū)、46號樓1-402(主房)應納稅額132685.73元,但在金三系統(tǒng)中開稅票金額為6257.16元和24571.43元,共計30828.59元,二者之間差額為101857.14元;對應車位實納稅額共計10971.41元,與在金三系統(tǒng)中實繳金額一致。

當事人根據先前開具的稅票作為完稅證明,進行了登記變更。

(2)協(xié)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及相應的銀行交易明細

證實了龐某、閻某、魏某2等人的銀行賬戶交易明細,龐某于2019年1月7日,轉賬支付143657元;同日,閻某向臨沂市地方稅務局轉賬14300元;魏某2向臨沂市地方稅務局轉賬47000元。

(3)POS對賬單交易明細

證實了2019年1月7日,閻某用銀行卡向臨沂市地方稅務局侯某的POS機轉入14300元;同日,被告人同事魏某2銀行卡向侯某的POS機轉入37000元。2019年9月9日,侯某在臨沂市地方稅務局繳納46424.92元(含滯納金)。

(十三)13.2019年1月9日,被告人侯某在為竇某、邵某(蘭山區(qū))、厲某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征稅業(yè)務時,通過利用“金三”系統(tǒng)將部分稅票作廢并對應納稅金額“以大改小”的方式,從中截留、侵吞稅款共192740.98元。

(十四)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侯某在為邵某辦理蘭山區(qū)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征稅業(yè)務時,通過利用“金三”系統(tǒng)將部分稅票作廢并對應納稅金額“以大改小”的方式,從中截留、侵吞稅款共36669.46元。

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侯某的供述及其手寫的交待材料

2019年1月9日、1月10日,我辦理了多套蘭山區(qū)北城新區(qū)頤高上海街的房產過戶業(yè)務,轉讓方均是樓彬彬,分別是承受方趙英秀,房屋地址蘭山區(qū);承受方邵某、秦仕民,房屋地址蘭山區(qū);承受方厲子歆,房屋地址蘭山區(qū);承受方趙英秀,房屋地址蘭山區(qū),這些業(yè)務都是韋某代理的。在辦理這多套房產業(yè)務時,我和韋某商量由我用信用卡給她代刷部分稅款,韋某同意后,我先在“金三”系統(tǒng)里把正常的稅票、發(fā)票打印出來給了韋某和納稅人,并把稅票、發(fā)票掃描上傳到聯(lián)辦系統(tǒng),結束業(yè)務我讓納稅人把發(fā)票、稅票拿走了,他們就可以拿房產證了。因為我和韋某關系比較好,我沒讓韋某先刷卡繳稅。

2019年1月9日辦理的三套房產,其中頤高上海街1號樓B-1501實際應繳稅款總額90306.43元,事后我在金三系統(tǒng)中將該稅款票據作廢,重新開具了6601.41元的稅款入庫,差額稅款83705.02元;頤高上海街1號樓B-1503實際應繳稅款總額81723.76元,我在金三系統(tǒng)中將該稅款票據作廢,重新開具了13208.27元的稅款入庫,差額稅款68515.49元;頤高上海街1號樓B-1504實際應繳稅款總額86419.78元,我在金三系統(tǒng)中將該稅款票據作廢,重新開具了45899.31元的稅款入庫,差額稅款40520.47元。以上這三套房產業(yè)務我是在2019年1月9日一起辦理完的,當天這三套房產實際應繳稅款總額為258449.97元,事后我在“金三”系統(tǒng)中將實際應繳納的稅款票據作廢后重新開具的稅款票據入庫總額是65708.99元,稅款差額共計192740.98元。我對韋某謊稱用我的信用卡替她支付,韋某分兩筆轉賬存入到我的銀行卡195000元,也就是我和韋某謊稱我用信用卡替她支付當天頤高上海街三套房產的差額稅款192740.98元,但是這錢我自己留下了。多出來的2259.02元錢是韋某給我的感謝費。

2019年1月10日,我又接著辦理了頤高上海街1號樓B-1506的業(yè)務,這套房子實際應繳稅款78206.66元,事后我在金三系統(tǒng)中將實際應繳納的稅款票據作廢,重新開具新的稅款票據入庫41537.20元,差額稅款36669.46元。我也是和韋某謊稱這筆差額稅款我用信用卡替她支付了,隨后韋某就把這差額稅款轉賬到了我的銀行賬戶中。都被我用于歸還欠款和家庭日常開支了。

2.證人證言

(1)證人厲某的證言及本人提供材料

2019年初,我給我閨女厲子歆購買了位于蘭山區(qū)的房子。當時我表妹邵某買的房子是頤高上海街1號B-1503房子,和厲子歆的房子挨著,辦理過戶手續(xù)的時候也是我們一起去辦的。去辦理過戶手續(xù)的時候,韋某領著我和厲子歆、邵某一起去辦理的。當時邵某手頭上比較緊,她過戶的稅款和厲子歆房產過戶的稅款都是我一起給繳納的。

2019年初的一天,韋某領著我和厲子歆、邵某等人一起去政務大廳辦理的過戶業(yè)務,我總共給了韋某220000元,就是我和邵某購買的兩處房產的稅款和中介費用。當時韋某和我說把錢轉給她后就不用管了,她給繳稅,具體怎么處理的我不清楚。把錢轉給韋某后,我和邵某就從窗口辦稅人員那里拿到了發(fā)票、稅票,當天我們也拿到了房產證。

(2)證人邵某的證言及本人提供材料

其證實的繳稅情況與厲某的證言一致。

(3)證人竇某的證言及本人提供材料

2019年初,我受趙英秀和她父親的委托給辦理了趙英秀購買得蘭山區(qū)的兩套房子的過戶手續(xù),簽訂、過戶等手續(xù)是韋某領著我們去辦理的,2019年1月9日我轉給她240000元過戶的費用,包括需要繳納的稅款及中介費。韋某幫我們辦理完房產過戶手續(xù),房產證趙英秀拿到手了。后來,趙英秀的父親把我替她繳納的稅款、中介費還給了我。

3.書證

(1)蘭山區(qū)、B-1503、B-1504、B-1506四處房產的交易申報單、相應材料復印件、稅票及金三系統(tǒng)的開具稅票、作廢稅票的流程記錄、房產登記信息、、購房合同等

證實了上述第13、14起事實中,涉案房產交易的具體信息,通過系統(tǒng)及相應的房產交易申報單、稅票可以看出,四套房產應納稅額分別為應繳稅款金額分別為90306.43元、81723.76元、86419.78元和78206.66元,共計336656.63元,但在金三系統(tǒng)中開稅票金額為修改為6601.41元、13208.27元、45899.31元和41537.20元,共計107246.19元,二者之間差額為229410.44元被侯某據為己有。

當事人根據先前開具的稅票作為完稅證明,進行了登記變更。

(2)協(xié)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及相應的銀行交易明細

證實了厲某、竇某等人的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厲某于2019年1月8日、9日向韋某分別轉賬160000元和60000元;2019年1月9日,竇某向韋某轉賬240000元;魏某2向臨沂市地方稅務局轉賬47000元。

(3)查檔說明

2021年9月7日,臨沂市稅務局出具查檔說明,2019年1月1日稅收繳款書采用非印刷征繳電子稅票,因侯某離職,系統(tǒng)無法查看并補打相應房產(頤高上海街、警察花園、商城花園等)的稅款票證。一并說明了相應房產應繳稅款和實際入庫情況。

本案綜合證據:

(一)書證

1.任職證明、臨沂市政務服務中心辦稅服務廳工作人員情況表、輔助工作人員資格審查表

證實被告人侯某在政務服務中心工作履行相關職責業(yè)務的身份情況,其中2017年至2019年,在前臺受理崗,負責稅款征收工作。

2.辦稅服務廳崗位職責介紹表,及申報受理業(yè)務流程

證實了被告人侯某具體崗位的相關業(yè)務,其中窗口業(yè)務崗位的職責之一是計算稅款、刷卡征收、開具完稅證明和發(fā)票。

3.勞務派遣協(xié)議書三份、解除勞動合同協(xié)議書

證實被告人系經由勞務派遣而在相關國家機關從事公共事實。屬于受委托而從事公共事務。

(二)搜查、扣押清單及解除扣押文書

搜查證、搜查筆錄及相關扣押清單和解除扣押文書。證實監(jiān)察委依法進行了搜查,扣押了手機及部分銀行卡等證據。被告人家屬退繳違法所得后,監(jiān)察委已經全部解除扣押并退還。

(三)證人證言

1.證人韋某的證言、相應的營業(yè)執(zhí)照及微信轉賬明細

我經營美居不動產咨詢有限公司承攬了很多房屋中介業(yè)務,平時主要是由我代理客戶到市政務大廳辦理過戶和繳納稅款。侯某專門負責不動產過戶稅款的征收,我承攬的部分房屋過戶的稅款是通過侯某經辦繳納的。在繳納稅款時,侯某經常要求刷她的信用卡替我支付我的客戶需要支付稅款,然后我再把她替我支付的相應金額轉賬給侯某。每次答應我用信用卡代刷支付相關稅款后,她都把相關稅票、發(fā)票的納稅人聯(lián)次交給納稅人或我,我再拿著這些發(fā)票和稅票到不動產登記窗口領取房產證。

2.證人趙某、張某9、蘇某的證言

三證人主要陳述了其相應的工作職責、業(yè)務流程,期間沒有發(fā)現侯某存在違規(guī)作廢票據等問題。并承認存在監(jiān)管不到位的情況。

(四)被告人侯某的供述

如實供述了自己被派遣到臨沂市政務辦稅服務窗口從事不動產涉稅征收業(yè)務期間,由于其負債較多,經濟壓力很大,利用職務之便將經手辦理的稅收業(yè)務過程中已經開具的稅票作廢,通過“金三”系統(tǒng)以“零申報”“以大改小”的方式進行貪污國家稅款的行為。

經質證,被告人及辯護人對上述證據均無異議。

上述證據來源合法有效,內容客觀真實,互為印證并已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采信。

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侯某在臨沂市政務服務中心辦稅服務大廳工作期間,利用其工作之便,長時間、多次通過作廢稅票、重新開具稅票,以“零申報”、“以大改小”等方式侵吞國家稅款,且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貪污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人侯某到案后配合調查,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坦白,又認罪認罰,其親屬已配合退繳所有贓款、為其積極繳納罰金。綜合以上情節(jié),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的該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侯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留置及羈押的,留置或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4日起至2025年2月3日止。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侯某已退繳贓款1670567.34元,由扣押機關沂南縣監(jiān)察委員會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蘇建斌

審 判 員  尹傳偉

人民陪審員  孔慶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徐家祥

書 記 員  馬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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