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2020)皖0191刑初102號
2020年05月21日
案由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案件類型
刑事一審
審理程序
一審
案件概述
合肥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合高新檢刑三刑訴〔2020〕1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思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5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合肥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錢海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思及其辯護人孫振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18年6月以來,被告人陳某思租賃合肥市蜀山區(qū)作為倉庫,并從外地進購假冒的品牌女包,通過淘寶網(wǎng)店對外銷售假冒品牌女包。2018年11月29日,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在合肥市蜀山區(qū)現(xiàn)場將陳某思抓獲,并從該處扣押巴黎世家帆布包75個、古馳中包96個、古馳小包34個,圣羅大包157個、圣羅蘭小包74個、迪奧小包55個、迪奧手提包197個、香奈兒錢包92個、香奈兒中包23個、路易威登皮夾45個、路易威登大包30個、路易威登小包70個、路易威登中包79個、路易威登手提包27個、羅意威挎包20個、賽琳大包89個、賽琳小包52個、賽琳中包90個、香奈兒皮夾70個、愛馬仕大包51個、愛馬仕雙提包22個、愛馬仕中包55個。經(jīng)商標權(quán)利人對以上查扣物品進行真?zhèn)舞b別,其中巴黎世家帆布包75個、古馳中包96個、古馳小包34個、圣羅蘭大包157個、圣羅蘭小包74個、迪奧小包55個、迪奧手提包197個、香奈兒錢包92個、香奈兒中包23個等5種品牌803個包具屬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被扣押的假冒5種品牌803個女包,按照已經(jīng)查清的實際銷售價格計算,巴黎世家帆布包75個,淘寶售價550元/個,價值41250元;古馳中包96個,淘寶售價659元/個,價值63264元;古馳小包34個,淘寶售價499.2元/個,價值16972.8元;圣羅大包157個,淘寶售價841.82元/個,價值132165.74元;圣羅蘭小包74個,淘寶售價798元/個,價值59052元;迪奧小包55個,淘寶售價849元/個,價值46695元;迪奧手提包197個,淘寶售價849元/個,價值167253元;香奈兒錢包92個,淘寶售價198元/個,價值18216元;香奈兒中包23個,淘寶售價940.8元/個,價值21638.4元;以上5種品牌803個女包貨值金額為566506.94元。
綜上,被告人陳某思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為566506.94元。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思親屬向被侵權(quán)公司賠償40萬元。
公訴機關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信息、歸案經(jīng)過、扣押清單、商標注冊證復印件等書證;2、被告人陳某思的供述和辯解;3、搜查筆錄及照片;4、電子數(shù)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思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思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為566506.94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思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陳某思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不持異議,在庭審時自愿認罪。
被告人陳某思的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沒有異議,辯護意見:1、查獲的價值56萬元商品尚未銷售,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2、被告人陳某思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且認罪認罰,案發(fā)后積極了賠償?shù)那謾?quán)公司的40萬元,并且陳某思自愿繳納罰金,被告人陳某思之前也沒有相關的犯罪前科,可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一致。本院對公訴機關當庭出示的證據(jù)予以確認。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思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未遂),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陳某思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較好,并積極賠償被害單位損失,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思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本院決定對其適用緩刑。
為嚴肅國家法制,規(guī)范市場經(jīng)濟秩序,保護知識產(chǎn)權(quán)依法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chǎn)權(quán)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chǎn)權(quán)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陳某思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二十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涉案扣押物品(詳見扣押清單)依法予以沒收,未移送至本院由扣押機關負責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供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趙晨
人民陪審員李延平
人民陪審員方運勤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劉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