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盜竊一審刑事判決書
桐城市人民法院
(2024)皖0881刑初183號
2024年08月20日
案件概述
桐城市人民檢察院以桐檢刑訴[2024]1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盜竊罪,于2024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控辯方主張
桐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明出庭支持公訴,李某某及其辯護人吳楠馨均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4年4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從桐城市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桃園小區(qū)5號樓的家中前往桃園居委會,途中經(jīng)過桃園小區(qū)2號樓時,將被害人江某停放在2號樓樓下的一輛黑色奔馳車(車牌號皖HA××**)駕駛室車門拉開,盜竊扶手箱內現(xiàn)金2360元,并將被害人的身份證扔在現(xiàn)場附近綠化帶內,隨后離開現(xiàn)場。
李某某將所盜現(xiàn)金藏匿于其家中房間衣柜里的上衣口袋內。
同日,公安機關在李某某家中將其抓獲并將搜查到的2360元被盜現(xiàn)金予以扣押。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達2360元,數(shù)額較大,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李某某認罪認罰,依法應從寬處理。
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李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不持異議,并表示自愿認罪認罰。
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無異議,但被告人李某某具有以下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jié):1.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
2.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
3.主觀惡性小,犯罪情節(jié)輕微,涉案金額不大且家屬已代為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
4.悔罪態(tài)度明顯,其家屬也表示愿意日后加強看顧并對其精神疾病積極治療。
綜上,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4年4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路過桃園小區(qū)2號樓時,將被害人江某停放在2號樓樓下的一輛黑色奔馳車(車牌號皖HA××**)內扶手箱中的現(xiàn)金2360元盜走,并將夾雜在現(xiàn)金中江某的身份證扔在現(xiàn)場附近綠化帶內,后離開現(xiàn)場。
李某某將所盜現(xiàn)金藏匿于其家中房間衣柜里的上衣口袋內。
同日,桐城市公安局在李某某家中將其抓獲并將搜查到的2360元被盜現(xiàn)金予以扣押。
另查明,2023年5月9日,經(jīng)安徽高誠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李某某案發(fā)時精神狀態(tài)為器質性人格改變,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同月16日,李某某家屬代其賠償被害人江某全部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其諒解。
以上事實,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基本情況表、戶籍信息、歸案經(jīng)過、違法犯罪記錄查詢證明、相對不起訴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諒解書等書證;安徽高誠司法鑒定所鑒定書;人身檢查、搜查等筆錄;證人李某1、蘇某、李某2、齊某的證言;被害人江某的陳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視聽資料、監(jiān)控視頻等證據(jù)予以證實,并經(jīng)庭審質證,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236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
公訴機關對其指控罪名成立。
李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已賠償被害人全部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
對辯護人提出的與上述情節(jié)相關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綜合考慮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危害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折抵前期羈押13日,即自2024年8月13日起至2024年9月29日止。
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
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幣2360元由扣押機關發(fā)還至被害人江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黎俊秀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鄧義亭
書記員朱文勝
裁判附件
附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chǎn),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
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