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滁州市瑯琊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102刑初151號
2024年08月20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滁州市瑯琊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瑯檢刑訴〔2024〕12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4年8月2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徽省滁州市瑯琊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孫冰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4年5月16日14時17分許,被告人楊某1醉酒后駕駛皖M9××**重型半掛牽引車、贛K××**重型低平板半掛車沿滁州市瑯琊區(qū)蘇州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蘇州路與馬鞍山路平交路口北側時追尾碰撞前方等信號燈車輛,造成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安徽金盾司法鑒定所鑒定,楊某1的送檢血液中乙醇含量117.4mg/100ml。經滁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三大隊認定,楊某1負事故全部責任。同年5月27日,楊某1已賠償對方車損并取得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1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楊某1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楊某1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可以適用緩刑。
被告人楊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證據、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楊某1明知對方報警仍在現(xiàn)場等待;立案后,楊某1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1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楊某1駕駛重型載貨汽車,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楊某1明知他人報警仍在現(xiàn)場等待,后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并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賠償對方損失并取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1犯罪情節(jié)較輕,確有悔罪表現(xiàn),依法對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楊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方成軍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書記員陳立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