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蚌埠市龍子湖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302刑初245號
2024年08月05日
被告人及辯護人
意見
被告人張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五百元。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張某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被告人張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仍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被告人張某罪后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并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屬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罰。對辯護人提出從輕處罰等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張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對被告人張某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五百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邱雷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
書記員李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