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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181刑初199號李某1盜竊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5-06-23   閱讀:

李某1盜竊一審刑事判決書

巢湖市人民法院

(2024)皖0181刑初199號

2024年06月28日

案件概述

巢湖市人民檢察院以巢檢刑訴[2024]18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盜竊罪,于202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巢湖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范一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辯護人馬鵬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18年4月至2024年3月21日,被告人李某1先后45次通過翻窗、溜門入室的方式盜竊被害人陳某1等人家中現金、黃金首飾及香煙等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118044元,所盜財物被其用于日常消費及揮霍。

1.2018年4月28日3時許,被告人李某1通過翻墻進入被害人陳某1位于巢湖市夏村的家中,盜得被害人家中衣柜內現金人民幣1200元。

2.2018年4月29日3時許,被告人李某1至巢湖市東塘路華盛中央公館建筑工地,溜門進入被害人馬某1所在項目部宿舍,盜得被害人褲子口袋內現金人民幣1500元。

3.2018年5月1日凌晨左右,被告人李某1翻窗進入被害人童某位于巢湖市皖泵新村B區(qū)××棟××單元××室家中,盜得被害人家中床頭柜上包內現金人民幣3000元。

4.2018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1先后翻窗進入巢湖市山水華庭小區(qū)28棟1單元202室、徽商御花園小區(qū)A6棟3單元202室、徽商御花園小區(qū)A1棟2單元201室、徽商御花園小區(qū)A5棟2單元201室,分別從被害人王某1家中客廳茶幾上包內盜得現金人民幣50元,被害人程某家中客廳茶幾上包內盜得現金人民幣800元,被害人胡某1家中客廳電視柜抽屜等處盜得現金人民幣200元,被害人鄭某家中臥室包內盜得現金人民幣50元及一部白色VIVO牌手機,其在逃離現場時將該手機丟棄在所在樓棟的單元樓出入口一電動車籃內,后被鄭某找回。

5.2018年5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1溜門進入巢湖市半湯街道冷泉路星光旅社接待大廳內,將被害人張某1停放在該處的一輛“小刀”牌電動車盜走,后停放在安徽醫(yī)科大學附屬巢湖醫(yī)院門診樓附近,案發(fā)后其帶巢湖市公安局民警至現場找到并返還給被害人。經巢湖市價格認證監(jiān)測中心認定,被盜電動車價值人民幣2132元。

6.2018年5月初一日凌晨,被告人李某1溜門進入巢湖市愛巢建筑工地一民工宿舍,盜得被害人張某2存放于宿舍床板下現金人民幣450元。

7.2020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1翻窗進入被害人劉某1位于巢湖市濱湖景城東區(qū)××棟××單元××室的家中,盜得被害人家中臥室包內現金人民幣300余元及兩張中國農業(yè)銀行卡,后使用該銀行卡至巢湖市××附近農業(yè)銀行ATM機取現人民幣2000元。

8.2020年11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1翻窗進入被害人邢某1、邢某2、何某、胡某2位于巢湖市××棟××單元××室××室××室××室的家中,共計盜得被害人家中餐桌等處現金人民幣2000元。

9.2020年11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1翻窗進入被害人金某位于巢湖市××小區(qū)××棟××單元××室的家中,盜得被害人褲子口袋等處現金人民幣400元。

10.2020年11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1翻窗進入被害人郭某1位于巢湖市××小區(qū)××棟××單元××室的家中,盜得被害人家中包內現金人民幣400余元及一部蘋果6手機。經巢湖市價格認證監(jiān)測中心認定,被盜手機價值人民幣150元。

11.2020年11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1翻窗進入被害人熊某位于巢湖市××棟××單元××室的家中,盜得現金人民幣20元被當場發(fā)現,期間熊某在抓獲被告人李某1時,被李某1咬傷胳膊。

12.2021年1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1翻窗進入被害人楊某位于巢湖市××花園××期××棟××單元××室的家中,盜得被害人家中餐桌上包內現金人民幣2000元。

13.2021年1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1翻窗進入被害人范某1位于巢湖市城市××小區(qū)××棟××單元××室的家中,盜得被害人家中客廳上包內現金人民幣200元。

14.2021年2月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1翻窗進入被害人汪某位于巢湖市××花園××棟××單元××室的家中,盜得被害人褲子口袋錢包內現金人民幣1000元。

15.2021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1翻窗進入被害人范某2位于巢湖市××小區(qū)××棟××單元××室的家中,未盜得財物。

16.2021年7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1翻窗進入被害人林某位于巢湖市××花園××棟××單元××室的家中,未盜得財物。

17.2021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1翻窗進入被害人夏某位于巢湖市××花園××期××棟××單元××室的家中,盜得被害人家中鞋柜抽屜內現金人民幣8000元。

18.2021年7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1翻窗進入被害人陳某2位于巢湖市東方××棟××單元××室的家中,盜得被害人家中鞋柜上包內現金人民幣400余元。

19.2021年7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1翻窗進入被害人方某位于巢湖市××花園××期××棟××單元××室的家中,盜得被害人家中客廳錢包內現金人民幣300元。

20.2021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1翻窗進入被害人劉某2朝位于巢湖市信泰國××棟××單元××室的家中,盜得被害人家中客廳鞋柜抽屜內現金人民幣100元。

21.2021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1翻窗進入被害人魯某位于巢湖市信泰國××棟××單元××室的家中,盜得被害人家中包內現金人民幣4000元。

22.2021年8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1翻窗進入被害人張某3位于巢湖市信泰國××棟××單元××室的家中,盜得被害人家中包內現金人民幣300元。

23.2021年8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1翻窗進入被害人王某2位于巢湖市××棟××單元××室的家中,盜得被害人家中客廳包內現金人民幣2040元和一包硬中華香煙。經巢湖市價格認證監(jiān)測中心認定,被盜香煙價值人民幣43元。

24.2021年8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1翻窗進入被害人李某1位于巢湖市××花園××期××棟××單元××室的家中,盜得被害人家中客廳錢包等處現金人民幣5000元。

25.2021年8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1翻窗進入被害人張某4位于巢湖市××棟××單元××室的家中,盜得被害人家中包內等處現金人民幣300元及兩包香煙。經巢湖市價格認證監(jiān)測中心認定,被盜香煙價值人民幣106元。

26.2021年9月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1翻窗進入被害人張某5位于巢湖市××花園××期××棟××單元××室的家中,盜得被害人家中床頭柜等處現金人民幣3000元。

27.2021年9月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1翻窗進入被害人王某3位于巢湖市××花園××期××棟××單元××室的家中,盜得被害人家中客廳錢包內現金人民幣3000元及六包香煙。經巢湖市價格認證監(jiān)測中心認定,被盜香煙價值人民幣298元。

28.2021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1翻窗進入被害人黃某位于巢湖市××小區(qū)××棟××單元××室的家中,盜得被害人家中皮包內現金人民幣1000元。

29.2021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1翻窗進入被害人郭某2位于巢湖市××花園××棟××單元××室的家中,盜得被害人家中包內現金人民幣2000元。

30.2021年10月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1翻窗進入被害人鄒某位于巢湖市××期××棟××單元××室的家中,盜得被害人褲子口袋內現金人民幣2000元。

31.2021年10月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1翻窗進入被害人王某4位于巢湖市裕溪河畔南區(qū)××棟××單元××室的家中,盜得被害人家中錢包等處現金人民幣2600元及八包香煙。經巢湖市價格認證監(jiān)測中心認定,被盜香煙價值人民幣387元。

32.2021年10月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1翻窗進入被害人陳某3、潘某位于巢湖市裕溪河畔南區(qū)××棟××單元××室××室的家中,共計盜得被害人家中包內現金人民幣1200余元。

33.2021年10月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1溜門進入被害人張某6位于巢湖市××小區(qū)××棟××單元××室的家中,盜得被害人家中包內現金人民幣1300元。

34.2021年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1翻窗進入被害人郭某3位于巢湖市××小區(qū)××棟××單元××室的家中,盜得被害人家中包內現金人民幣100元及一包香煙。經巢湖市價格認證監(jiān)測中心認定,被盜香煙價值人民幣43元。

35.2021年10月上旬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1翻窗進入被害人呂某位于巢湖市××小區(qū)××棟××單元××室的家中,盜得被害人家中衣柜抽屜內現金人民幣6000元。

36.2024年2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1溜門進入被害人孔某位于巢湖市××村××棟××單元××室的家中,盜得被害人衣服口袋內現金人民幣1300元。

37.2024年2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1在巢湖市華邦書香里大酒店門口將被害人李某2停放在路邊的電動三輪車盜走,后騎至巢湖市濱湖苑小區(qū)路邊,翻墻進入濱湖苑小區(qū),后翻窗進入被害人趙某于濱湖苑35棟2單元201室的家中,盜得被害人衣服口袋內現金人民幣3000元。經巢湖市價格認證監(jiān)測中心認定,被盜電動三輪車價值人民幣1900元。

38.2024年2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1翻窗進入被害人耿某位于巢湖市××期××棟××單元××室的家中,盜得被害人家中衣柜包內一個黃金手鐲、一個黃金掛墜和現金人民幣1000元。經巢湖市價格認證監(jiān)測中心認定,被盜黃金首飾價值人民幣33064元。

39.2024年3月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1翻窗進入巢湖市太陽島花園小區(qū)一被害人家中,盜得被害人家中客廳柜子內一條黃金項鏈。經巢湖市價格認證監(jiān)測中心認定,被盜黃金項鏈價值人民幣9823元。

40.2024年3月16凌晨,被告人李某1翻窗進入被害人張某7位于巢湖市××棟××單元××室家中,盜得被害人家中沙發(fā)上包內現金人民幣400元、八包金皖香煙、一包紫徽商香煙。經巢湖市價格認證監(jiān)測中心認定,被盜香煙價值人民幣308元。

41.2024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1翻窗進入被害人黃某位于巢湖市××小區(qū)××棟××單元××室的家中,盜得被害人家中包內現金人民幣3000元。

42.2024年3月16凌晨,被告人李某1翻墻進入被害人俞某位于巢湖市××號樓××單元××室家中,未盜得財物。

43.2024年3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1溜門進入被害人馬某2位于巢湖市××棟××單元××室家中,盜得被害人家中包內現金200元及一把高爾夫車鑰匙,后將車鑰匙丟在小區(qū)內。

44.2024年3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1翻窗進入被害人龔某位于巢湖市城市××小區(qū)××棟××單元××室家中,未竊得財物。

45.2024年3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1通過翻陽臺窗戶進入被害人許某位于巢湖市××小區(qū)××棟××單元××室家中,盜得被害人家中包內現金人民幣2700元。

2024年4月10日,被告人李某1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在巢湖市行政服務中心附近瑞云小菜館內抓獲歸案。

被告人李某1到案后向巢湖市公安局共計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7810元,后由該局分別發(fā)還給被害人耿某人民幣4000元、孔某人民幣800元、趙文超人民幣1450元、黃某人民幣200元、馬某2200元、張某7人民幣200元、許某96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入戶竊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第11節(jié)、15節(jié)、16節(jié)、42節(jié)、44節(jié)犯罪事實中,被告人李某1已經著手事實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屬犯罪未遂,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予以處罰。被告人李某1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予以處罰。被告人李某1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

公訴機關提供了受案登記表及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前科查詢證明、戶籍信息、接受證據材料清單、扣押筆錄、被害人陳述、價格認定結論書、辨認筆錄等證據。

一審法院查明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的指控基本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李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了案件發(fā)生的事實經過。被告人李某1自愿認罪認罰,同意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并簽字具結。2024年2月21日,被告人退出被盜涉案電動三輪車并由巢湖市公安局發(fā)還被害人李某2。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入戶盜竊他人財物價值108000余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構成盜竊罪,應予科刑,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第11節(jié)、15節(jié)、16節(jié)、42節(jié)、44節(jié)犯罪事實中,被告人李某1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屬犯罪未遂,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1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某1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1能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被告人李某1退賠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

關于被告人李某1提出其沒有去太陽島花園小區(qū)盜竊黃金項鏈,指控的第39節(jié)犯罪事實不屬實的辯護意見。經查,本起事實中被害人未能查明,屬于“盜竊”行為侵犯的客體不明,在案證據僅有李某1本人的供述及黃金項鏈的變賣情況,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該節(jié)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院不予認定。

被告人李某1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于法有據,予以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李某1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算,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26日,折抵刑期13日,即自2024年4月11日至2029年12月28日;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李某1退賠各被害人剩余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九萬六千三百七十九元(見附表)。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周可平

人民陪審員俞麗

人民陪審員周先東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夢婷

書記員李夢婷(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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