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某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無為市人民法院
(2024)皖0225刑初218號
2024年06月24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無為市人民檢察院以無檢刑訴〔2024〕18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時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案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4年6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無為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文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時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3年11月12日21時10分許,被告人時某1酒后駕駛皖B2××**號小型轎車,自無城鎮(zhèn)無城路行駛至長江路與無城路交叉口路段處被查獲,現(xiàn)場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207mg/100ml。經(jīng)鑒定,案發(fā)時時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22.7mg/100ml。
被告人時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不持異議,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同意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p>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時某1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時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從輕處罰;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時某1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時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除四日。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周俊生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張林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