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再審審查刑事駁回申訴通知書
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4)皖18刑申20號
2024年12月31日
案件概述
你因詐騙一案,不服安徽省涇縣人民法院(2022)皖1823刑初71號刑事判決及本院(2023)皖18刑終33號刑事裁定,認為你沒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也沒有實行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政府補償款的行為,因而不構成詐騙罪,要求對本案啟動再審為由,向本院提出申訴。
再審法院認為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你因征地拆遷,多次至國家、省、市等各級各部門信訪,以廠房拆遷補償不到位為由,要求政府給予15畝土地安置補償并對機械設備等損失進行補償。
政府為化解信訪矛盾,同意對鴻泰建材廠機械設備予以適當補償。
你向宣城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管委會提交《履行職責申請書》、《關于因征地拆遷給申訴人的企業(yè)造成損失要求盡快解決的緊急申請書》、設備評估時,提供偽造的購銷合同,隱瞞真實的設備購置款,借以騙取更多的補償款,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你已著手實施詐騙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你與宣城市宣州區(qū)飛彩街道辦事處達成化解協(xié)議并取得宣城市宣州區(qū)飛彩街道辦事處的諒解,酌情從輕處罰。
原一審法院根據(jù)查明的犯罪事實、量刑情節(jié),對你免予刑事處罰并無不當。
綜上,原一審刑事判決及二審裁定,對你的定罪準確,量刑適當。
審判程序合法。
再審裁判結果
你對本案的申訴理由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應當重新審判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駁回你的申訴。
希你服判息訴。
特此通知。
審判時間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