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碭山縣人民法院
(2024)皖1321刑初244號
2024年06月12日
指控事實
2024年3月8日0時25分,被告人姚某1酒后駕駛皖AN××**號藍色“奔馳”牌小型汽車行駛至碭山縣××花園紅綠燈處時,與被害人常某駕駛的皖L7××**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姚某1將常某扶至路邊后駕車逃離現(xiàn)場,常某遂報警。后姚某1駕車返回現(xiàn)場欲查看常某情況時,行駛至西關大花園紅綠燈南被民警查獲。后被帶至碭山縣人民醫(yī)院提取血液樣本送檢。經安徽永泰司法鑒定所鑒定,姚某1的送檢血樣中乙醇含量為219.78mg/100ml。
2024年3月14日,姚某1經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另查明,經碭山縣***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姚某1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fā)后,姚某1賠償常某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
控辯方主張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姚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姚某1犯危險駕駛罪事實存在,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姚某1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且其在事故發(fā)生后逃逸,對其予以從重處罰。姚某1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六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
一審裁判結果
判決結果
被告人姚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先行羈押四日。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管義龍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張?zhí)鞓?/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