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危險駕駛一審刑事判決書
六安市裕安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503刑初296號
2024年06月06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裕檢刑訴〔2024〕25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六安市裕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張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3年10月17日21時許,被告人趙某駕駛皖NB××**號小型轎車沿六安市淠河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小東街路段處時被民警現場查獲。經鑒定趙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57mg/100ml,屬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某在開庭過程中無異議,并有經當庭舉證、質證的戶籍信息、查獲經過等書證,證人陶某證言,被告人趙某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鑒于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系初犯,有悔罪表現,對其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趙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完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zhí)F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張亮
書記員陸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