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204刑初223號
2024年06月06日
案件概述
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泉檢刑訴[2024]20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呂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4年6月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姜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呂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12月14日20時58分許,被告人呂某1(持Cl駕駛證)駕駛黑A0××**小型普通客車與前方張某駕駛的皖K6××**小型客車發(fā)生追尾,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呂某1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呂某1被帶至阜陽市第五人民醫(yī)院抽取靜脈血送檢。經安徽明德司法鑒定所鑒定,案發(fā)時被告人呂某1血液酒精含量為123.2mg/100mL。
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被告人戶籍信息、前科情況查詢、駕駛人及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血樣提取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查獲經過、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被害人張某的陳述,視聽資料,鑒定意見,被告人呂某1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呂某1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呂某1具有坦白、賠償被害人并取得諒解、認罪認罰情節(ji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從寬處理。綜合考慮其犯罪情節(jié),建議對其量刑為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呂某1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呂某1已賠償被害人張某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呂某1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呂某1被查獲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張某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依法可對其從寬處理。根據被告人呂某1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公訴機關對被告人張某提出的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呂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文峰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書記員李雪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