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某刑事一審判決書
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4刑初116號
2024年05月31日
2024年1月9日22時許,被告人趙某1醉酒后駕駛皖FW××**號白色卡迪拉克小型轎車,沿淮北市烈山區(qū)梧桐南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華潤燃氣加氣站路段處時,撞到道路東側綠化帶,造成車輛、綠化帶損壞,端佳佳路過發(fā)現(xiàn)事故后報經(jīng),趙某1見狀后逃跑,后被端佳佳攔下,民警到達現(xiàn)場后將其帶至淮北市人民醫(yī)院抽血檢測。2024年1月9日,經(jīng)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四大隊認定,趙某1負本次事故全部責任。2024年1月8日,經(jīng)安徽至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趙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29mg/100ml。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趙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判決
理由
被告人趙某1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趙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
法律
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
判決
結果
被告人趙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預繳。)
權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旭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朱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