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蕭縣人民法院
(2024)皖1322刑初244號
2024年05月30日
案件概述
蕭縣人民檢察院以蕭檢刑訴〔2024〕21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法某龍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于202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2024年5月11日轉(zhuǎn)為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4年5月3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蕭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許永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法某龍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蕭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4月初,被告人法某龍接到一陌生電話,對方詢問其是否辦理信用卡,法某龍表示辦理。被告人法某龍按對方要求辦理一張中國建設銀行卡,并開通網(wǎng)銀、手機銀行。被告人法某龍按照對方指示從青海西寧前往廈門后,對方安排人員將被告人法某龍接到一山上的房屋內(nèi),被告人法某龍在明知對方使用其賬戶轉(zhuǎn)賬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后,仍將手機、身份證、銀行卡交給對方,并告知其銀行卡密碼、手機解鎖密碼、網(wǎng)銀支付密碼。經(jīng)統(tǒng)計,被告人法某龍的涉案中國建設銀行賬戶在2023年4月7日,流入資金人民幣920122元,查證為網(wǎng)絡詐騙資金為人民幣302128元,其中,蕭縣居民劉某被詐騙的錢款中的人民幣5千元經(jīng)該銀行賬戶流轉(zhuǎn)。2023年4月13日,被告人法某龍主動到案。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被告人法某龍的供述,書證到案及發(fā)破案經(jīng)過、戶籍信息、前科查詢證明、受案登記表、接報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法某龍涉案銀行卡流水統(tǒng)計、法某龍涉案銀行卡開戶信息、法某龍尾號為5450、6349的中國建設銀行賬戶流水、扣押清單、扣押決定書、退贓情況說明、法某龍的出行軌跡、蕭縣某某局出具的情況說明兩份、收條一份等,證人臧某、惠某、高某、金某、李某、劉某、饒某、張某1、張某2的證言等證據(jù)證明。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法某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仍提供銀行卡用于資金結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被告人法某龍主動到案,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構成自首,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從寬處理。量刑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處。
被告人法某龍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3年4月初,被告人法某龍接到一陌生電話,對方詢問其是否辦理信用卡,法某龍表示辦理。被告人法某龍按對方要求辦理一張中國建設銀行卡,并開通網(wǎng)銀、手機銀行。被告人法某龍按照對方指示從青海西寧前往廈門后,對方安排人員將被告人法某龍接到一山上的房屋內(nèi),被告人法某龍在明知對方使用其賬戶轉(zhuǎn)賬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后,仍將手機、身份證、銀行卡交給對方,并告知其銀行卡密碼、手機解鎖密碼、網(wǎng)銀支付密碼。經(jīng)統(tǒng)計,被告人法某龍的涉案中國建設銀行賬戶在2023年4月7日,流入資金人民幣920122元,查證為網(wǎng)絡詐騙資金為人民幣302128元,其中,蕭縣居民劉某被詐騙的錢款中的人民幣5千元經(jīng)該銀行賬戶流轉(zhuǎn)。
另查明,2023年4月13日,被告人法某龍經(jīng)電話傳喚到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并主動退賠被詐騙的被害人劉某的經(jīng)濟損失二萬元。
上述事實,有被告人法某龍的供述,并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書證到案及發(fā)破案經(jīng)過、戶籍信息、前科查詢證明、受案登記表、接報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法某龍涉案銀行卡流水統(tǒng)計、法某龍涉案銀行卡開戶信息、法某龍尾號為5450、6349的中國建設銀行賬戶流水、扣押清單、扣押決定書、退贓情況說明、法某龍的出行軌跡、蕭縣某某局出具的情況說明兩份、收條一份等,證人臧某、惠某、高某、金某、李某、劉某、饒某、張某1、張某2的證言等證據(jù)證明,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法某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仍提供銀行卡用于資金結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法某龍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法某龍經(jīng)電話通知到案,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主動退賠被害人部分經(jīng)濟損失,當庭有悔罪表現(xiàn),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根據(jù)被告人法某龍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法某龍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吳孝麗
人民陪審員王勇
人民陪審員蔣偉席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孟浩然
書記員趙銀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