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審判決書
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4刑初109號
2024年05月29日
案件概述
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烈檢刑訴(2024)9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海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4月29日,被告人劉某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提供本人名下一張銀行卡給他人使用,為他人取現,并收取好處費人民幣500元。經查,劉某1名下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取現人民幣40000元系被害人張某被詐騙錢款。
公訴機關提交了書證、被害人陳述、提取筆錄、扣押筆錄、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1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仍予以掩飾、隱瞞,犯罪數額人民幣40000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1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其主動賠償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1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劉某1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3年5月7日,被告人劉某1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同日,公安機關扣押劉某1涉案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后劉某1主動退賠被害人張某20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1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仍予以掩飾、隱瞞,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劉某1主動投案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劉某1主動退賠被害人,對其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劉某1符合緩刑適用條件,可以對其宣告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劉某1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繳。)
二、對被告人劉某1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已退賠);
三、扣押在案的銀行卡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孫倩倩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朱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