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全椒縣人民法院
(2024)皖1124刑初140號
2024年05月28日
案件概述
全椒縣人民檢察院以全檢刑訴〔2024〕10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阿說伍各犯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全椒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汪*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阿說*各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阿說*各于2024年4月16日7時9分許,駕駛皖MS××**小型轎車沿全椒縣永*路由北向南行駛,行駛至全椒縣永*路創(chuàng)維華東教*中心公交站臺路段時,撞到被害人周某1駕駛的兩輪電動車,致周某1當場死亡,車輛損壞。*警現(xiàn)場對阿說伍各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95mg/100ml。后經(jīng)安徽金盾司法鑒定所鑒定,阿說伍各血液中乙醇含量為66.4mg/100ml。經(jīng)全椒縣**局交管大隊認定,阿說*各負事故主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阿說*各現(xiàn)場電話報警并歸案,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案發(fā)后,被告人與被害人親屬達成和解協(xié)議,阿說*各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阿說*各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應當以交通肇事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阿說*各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公訴機關提供了接處警記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前科情況說明、到案情況說明、戶籍信息、違法犯罪前科查詢、車輛信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證據(jù)公開記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死亡醫(yī)學證明書、鑒定意見通知書、尸體處理通知書、送達回證、現(xiàn)場酒精呼氣檢測單、血液樣本提取筆錄、諒解書、人民調解協(xié)議書、認罪認罰具結書,司法鑒定意見書,交通事故尸表檢驗報告,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和現(xiàn)場照片,視聽資料光盤,證人曲某、阿某、李某、周某2的證言、被告人阿說伍各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阿說*各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阿說**持有C1駕駛證。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阿說*各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阿說伍各酒后駕駛機動車,酌情予以從重處罰;其事發(fā)后即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候民警處理,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當庭自愿認罪,是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的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阿說伍各具有悔罪表現(xiàn),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調查評估意見書》證明其符合社區(qū)矯正條件,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阿說*各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陳勇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賁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