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蒙城縣人民法院
(2024)皖1622刑初223號
2024年05月20日
案件概述
蒙城縣人民檢察院以蒙檢刑訴〔2024〕17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葛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速裁程序,
審判員魏重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蒙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潤松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葛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蒙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2月3日14時03分許,被告人葛某1無駕駛證喝酒后駕駛粵T8××**小型汽車行駛至蒙城縣××路××公里路段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現場查獲。經安徽永泰司法鑒定所鑒定,葛某1血液內乙醇含量為300.93mg/100ml。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書證、鑒定意見、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認為被告人葛某1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懲處。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葛某1具有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葛某1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被告人葛某1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葛某1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葛某1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且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葛某1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渦陽縣檢察院做相對不起訴,酌定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葛某1具有坦白、認罪認罰情節(jié),予以從輕處罰。對公訴機關所提量刑建議予以采納。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葛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先前繳納的行政罰款一千元折抵罰金,其余罰金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十二日折抵刑期十二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魏重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書記員馬敬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