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寧國市人民法院
(2024)皖1881刑初113號
2024年04月28日
案件概述
寧國市人民檢察院以寧檢刑訴〔2024〕10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余某平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速裁程序進行審理。本院依法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寧國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胡永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余某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寧國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11月20日21時49分許,被告人余某1飲酒后駕駛車牌號為皖P6××**的小型普通客車沿寧國市區(qū)城西路由東向西方向行駛,行駛至××路××門前路段時,與停放在路邊的皖PY××**號小型轎車和皖P7××**號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碰撞,致被告人余某1受傷及三車不同程度受損。案發(fā)后,經(jīng)鑒定:被告人余某1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為243.92mg/100ml;經(jīng)寧國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事故責任認定:被告人余某1應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為此,公訴機關提供相應證據(jù),請求以危險駕駛罪追究被告人余某1的刑事責任,并提出被告人余某1具有造成事故并負事故全部責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余某1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的量刑建議。公訴機關提交了人口信息等書證、證人朱某等人的證言、被害人繆某、嚴某的陳述,被告人余某1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查筆錄、方位圖、照片及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余某1對起訴書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余某1賠償被害人嚴某車輛維修損失共計人民幣30000元、賠償被害人繆某車輛維修損失共計人民幣15000元,二被害人分別出具諒解書表示對被告人的行為予以諒解。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余某1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余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戴皓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李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