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濉溪縣人民法院
(2024)皖0621刑初227號
2024年04月25日
指控事實
2023年2月12日21時許,被告人陳某某酒后駕駛皖FN××**號小型轎車載乘楊宇杰,沿宿蒙路行駛至濉溪縣××鎮(zhèn)××村××旁時,與張文文駕駛的魯DK××**(魯D××**)重型半掛牽引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陳某某駕車逃離現(xiàn)場,后又主動返回,經(jīng)呼氣檢測其體內(nèi)酒精含量為224mg/100ml,經(jīng)抽血檢測其血樣中乙醇含量為244.17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經(jīng)責任認定,陳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另查明,案發(fā)后,陳某某主動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三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被告人
意見
被告人陳某某對起訴書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同意適用速裁程序?qū)徖?,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裁判理由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陳某某酒后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且事故后逃逸,從重處罰;陳某某認罪認罰,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從輕處罰;已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應(yīng)予采納。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陳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yù)繳。)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同威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張婷婷
書記員朱靜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