茆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銅陵市義安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706刑初73號
2024年04月19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銅陵市義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義檢刑訴〔2024〕6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茆某犯詐騙罪,于202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審判員姜燕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銅陵市義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吳炳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茆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銅陵市義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1.2024年2月10日,被告人茆某在抖音上認識金某,用虛構的身份與金某確定戀愛關系,后謊稱要到銅陵找金某,并發(fā)送一張?zhí)摷俚幕疖嚻苯o金某,獲得金某信任后,茆某在2024年2月14日晚至凌晨,謊稱要購買東西沒錢,金某轉賬給其后,其便不再聯系金某,茆某共計騙取金某3602.36元,將騙來的錢用于給抖音主播刷禮物。
2.2024年2月,被告人茆某在抖音上認識許某,用虛構的身份與許某確定戀愛關系,并謊稱自己已經到長春,后期到四平找許某。后茆某一直謊稱要購買東西沒錢,許某多次轉賬給其后發(fā)現被騙,于是便找其要錢,但茆某拒絕回應許某,茆某共計騙取許某5389.54元將騙來的錢用于給抖音主播刷禮物。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茆某詐騙他人錢財,數額較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茆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被告人茆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量刑建議為有期徒刑一年零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并提交了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拘留證、逮捕證、接受證據材料清單、轉賬記錄、抓獲經過、刑事判決書、戶籍資料等,被害人金某、許某的證言,被告人茆某的供述和辯解,電子證物檢查工作記錄,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證實。
被告人茆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茆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本案的基本事實;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在本院審理過程中,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千元,庭審中亦自愿認罪認罰。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茆某犯詐騙罪,數額較大,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茆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本案基本事實,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退賠被害人部分損失,依法從輕、從寬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茆某尚未退出的違法所得,依法責令退賠。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茆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3月6日起至2025年8月5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至本院)。
二、被告人茆某違法所得計人民幣八千九百九十一元九角,責令退賠(已退賠人民幣二千元,余款計人民幣六千九百九十一元九角,繼續(xù)退賠)。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姜燕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童玲
書記員朱曉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