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寧國市人民法院
(2024)皖1881刑初90號
2024年04月01日
案件概述
寧國市人民檢察院以寧檢刑訴〔2024〕7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錢某營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寧國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彭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錢某營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寧國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1月12日20時許,被告人錢某1飲酒后駕駛車牌號為皖PD8××**的輕型箱式貨車沿寧國市區(qū)富寧南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駛,行駛至富寧南路某某修理廠門前路段時,被寧國市公安局交管大隊民警查獲。案發(fā)后,經鑒定:被告人錢某1血液中乙醇(酒精)含156.25mg/100ml。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錢某1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提出被告人錢某1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的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錢某1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公訴機關提交了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經過、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駕駛人信息結果查詢單、機動車信息查詢單、違法犯罪記錄查詢結果單、車輛行車軌跡記錄及情況說明、立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書證,證人葉某的證言,被告人錢某1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證據證實。
被告人錢某1對起訴書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錢某1違反國家法律規(guī)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錢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高銀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
書記員朱曉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