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鳳臺縣人民法院
(2024)皖0421刑初127號
2024年03月29日
案件概述
鳳臺縣人民檢察院以鳳檢刑訴[2024]8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審判員李曉敏獨任審理,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鳳臺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花廣敏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鳳臺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2月27日22時18分許,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駕駛皖A3××**號小型轎車行駛至鳳臺縣××鎮(zhèn)××村路段時,因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安徽百友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李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為178.22mg/100ml,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公訴機關指控上述事實向法庭舉出的證據(jù)有: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2、安徽百友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3、戶籍證明、歸案經過等證據(jù)。據(jù)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李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李某某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公訴機關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李某某予以判處。
被告人李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李曉敏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張?;?/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