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危險駕駛一審刑事判決書
六安市裕安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503刑初153號
2024年03月26日
案件概述
六安市裕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裕檢刑訴〔2024〕10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危險駕駛罪,202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建議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4年3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六安市裕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張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胡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六安市裕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11月26日18時許,被告人胡某酒后無證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沿X016線由南向北行駛至六安市裕安區(qū)××鎮(zhèn)××處,撞上前方呂明駕駛的冀A0××**號重型倉柵式貨車,致其本人及摩托車乘坐人王某受傷,后呂明報警案發(fā)。經事故責任認定,胡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經鑒定,王某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胡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3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胡某自愿認罪認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建議判處拘役二個月,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胡某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和量刑建議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當庭自愿認罪認罰。并有戶籍信息、查獲經過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血液乙醇含量鑒定意見,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予以證實。
一審法院查明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無證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醉酒后無證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導致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應從重懲罰。被告人胡某構成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為保障交通運輸的正常秩序,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一)、(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胡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書生效之日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許哲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何亞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