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安徽省樅陽縣人民法院
(2024)皖0722刑初56號
2024年03月26日
案件概述
樅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樅檢刑訴〔2024〕3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鄧某某犯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樅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小相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鄧某某及其辯護人王**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前后,福建籍人員葉**從馬來西亞吉隆坡至緬甸妙瓦底成立“鑫璽國際”(后更名為“鴻泰國際”)詐騙公司,公司組織架構清晰、職責分工明確,下設多個小組。實施詐騙時,由該詐騙公司提供電腦、手機,業(yè)務員自行下載“陌陌”“探探”等社交軟件,通過社交軟件物色中國境內人員并主動搭話,引誘其添加工作微信號,業(yè)務員通過工作微信號打造人設,從網上搜取成功男士發(fā)布的圖片、視頻,再以公司培訓的“話術”,通過一段時間聊天,獲取被害人好感及信任伺機推薦“任務客”“啟匯”等虛假刷單平臺,平臺運營由該詐騙公司后臺操控。在被害人愿意投資刷單后,公司讓其小額試水投資獲取返利,進一步贏取被害人信任,該平臺設置每日刷單數(shù)量、房間等級,業(yè)務員誘騙被害人為獲取更多傭金,以“拉人頭”投入大筆金額進行刷單,直至最后平臺關閉無法提現(xiàn)。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鄧某某經“鑫璽國際”詐騙公司骨干成員鄧**(代號“AK”,現(xiàn)在逃)拉攏,持護照出境后進入緬甸妙瓦底“鑫璽國際”詐騙公司,參與對中國境內居民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鄧某某于2020年4月中旬進入該詐騙公司先后從事組長、業(yè)務員等工作,前后八個月非法獲利一萬元,2021年2月從該詐騙公司離職。
2023年1月6日,被告人鄧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后退出違法所得一萬元并由樅陽縣公安局扣押在案。
公訴機關就指控的上述事實向法庭出示了樅陽縣公安局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拘留證、取保候審決定,到案經過,戶籍信息、前科查詢記錄,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告知書、認罪認罰承諾書、認罪認罰情況記錄表,辨認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出入境記錄,被害人劉某、錢某、肖某的陳述、轉賬記錄,被告人鄧某某及同案人石某某、陳某某、鄧某某、鄧某、湯某某、雷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鄧某某參加境外詐騙犯罪集團,在境外針對境內居民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一年內出境赴境外詐騙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鄧某某在詐騙犯罪團伙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鄧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鄧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鄧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解其系被騙加入詐騙集團后無奈實施詐騙犯罪,在詐騙集團沒有業(yè)績。辯護人王**對指控鄧某某犯詐騙罪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亦無異議,提出的辯護意見是:鄧某某系被其發(fā)小鄧**騙入詐騙集團,在詐騙集團擔任組長是礙于其姐姐的面子,并非其自己爭取的,后來交了錢才得以離開詐騙集團回國。鄧某某具有從犯、自首、認罪認罰、退贓、預繳罰金等法定和酌定情節(jié),希望法庭本著懲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在量刑建議基礎上再予以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鄧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參加境外詐騙犯罪集團,在境外針對境內居民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一年內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達30日以上,屬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其他嚴重情節(jié)”,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鄧某某在詐騙犯罪集團中起次要作用,在詐騙犯罪中屬從犯,應當減輕處罰。鄧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可以從輕處罰。鄧某某自愿認罪認罰,退出違法所得并預繳財產刑保證金,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鄧某某及其辯護人所提鄧某某系被騙加入詐騙集團實施犯罪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不符,不能成立。辯護人所提其他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鄧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之前被羈押的35日,即自2024年3月26日起至2024年11月20日止。。)
二、被告人鄧某某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樅陽縣公安局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周根義
人民陪審員章維萍
人民陪審員許月勝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金娟
書記員陸秀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