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鳳臺縣人民法院
(2024)皖0421刑初125號
2024年03月26日
案件概述
鳳臺縣人民檢察院以鳳檢刑訴[2024]7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姬某某犯盜竊罪,于202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鳳臺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姬某某及鳳臺縣法律援助中心接本院通知為其指派的辯護人劉高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鳳臺縣人民檢察院指控:1、2024年1月10日7時許,被告人姬某某在鳳臺縣城關鎮(zhèn)張集汽車站拐角處,將被害人馬某放在馬扎上的白色布包盜走,包內有人民幣200元、唱片機一部。
2、2024年1月15日7時許,被告人姬某某在鳳臺縣××鎮(zhèn)××廠珍愛網吧包夜下機后,將被害人鄭某放置在置物架上的黑色挎包盜走,包內有人民幣13元、身份證等。
3、2024年1月18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姬某某在鳳臺縣××鎮(zhèn)××巷××房,進入被害人辛某的臥室,盜竊人民幣2000元。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從被告人姬某某處扣押現金人民幣520元,并發(fā)還被害人辛某。
公訴機關指控上述事實向法庭舉出的證據有:1、被害人辛某、鄭某等人的陳述;2、證人何某的證言;3、被告人姬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現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5、戶籍信息、前科查詢、刑事判決書、扣押決定書、發(fā)還清單等證據。據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姬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入戶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2213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姬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姬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姬某某判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公訴機關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姬某某予以判處。
被告人姬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被告人姬某某的辯護人辯護提出,被告人姬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故建議對被告人姬某某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姬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入戶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2213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依法予以懲處。鳳臺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姬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姬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姬某某的辯護人辯護提出,被告人姬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故建議對被告人姬某某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姬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1月19日起至2024年8月18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姬某某盜竊未追回的錢款1693元,依法予以追繳后發(fā)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李曉敏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趙丹丹
書記員張?;?/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