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利辛縣人民法院
(2024)皖1623刑初49號
2024年03月27日
案件概述
利辛縣人民檢察院以利檢刑訴〔2024〕3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沈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4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利辛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文登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沈某及其辯護人(利辛縣法律援助中心接本院通知指派的辯護人)汝潤澤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0年6月至2021年12月,被告人沈某從劉正懷手中承包利辛縣杭頤師大學府狀元府9#、25#樓瓦工施工工程,后組建瓦工班組招用黃某1等23名勞動者為其班組進場施工。2021年11月18日,沈某與施工單位安徽雄康建設(shè)工程有限公司核對并結(jié)算工程款。經(jīng)核算,沈某班組承包該工程的所應(yīng)得工程款為162.33萬元,而施工單位足額支付工程款,并且劉懷正另外補助沈某7萬元工程款,沈某在已足額領(lǐng)取工程款的情況下未依法支付其招用的23名勞動者工資報酬共計23.4682萬元。2023年3月3日,利辛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沈某下達《勞動保障監(jiān)察限期整改指令書》,要求沈某于2023年3月10日下午三點前核實并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經(jīng)責令后,沈某拒不支付。
2023年6月7日,沈某到案后,其家人將5萬元存入利辛縣××隊農(nóng)民工保障金專戶,同時沈某與被其拖欠工資的23名勞動者達成協(xié)議,將存入的5萬元其中3.5萬元支付給黃某1班組的10名勞動者,其中1.5萬元支付給余下的13名勞動者,剩余的拖欠的工資18.4682萬元的其中5萬元于2023年9月30日前支付至利辛縣××隊農(nóng)民工保障金專戶,其余拖欠部分于2023年12月30日前付清。經(jīng)核實,沈某將約定的5萬元支付了4.5萬元,其中支付黃某1班組10人3.5萬元,支付剩余13人1萬元。
2024年1月15日沈某又支付黃某1班組5萬元,共計剩余工人工資8萬余元未有支付,且與工人代表黃某1、張某達成還款協(xié)議,取得諒解。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當庭宣讀、出示了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書證等證據(jù)。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沈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yīng)當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沈某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沈某對指控事實、罪名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沈某具有積極履行還款義務(wù),取得被害人諒解、自愿認罪認罰的從輕處罰情節(jié)。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6月至2021年12月,被告人沈某從劉懷正處承包利辛縣杭頤師大學府狀元府9#、25#樓瓦工施工工程,后招用黃某1等23名勞動者進場施工。2021年11月18日,沈某與施工單位安徽雄康建設(shè)工程有限公司核對并結(jié)算工程款。經(jīng)核算,沈某班組承包該工程所應(yīng)得工程款為162.33萬元,施工單位已足額支付工程款,且劉懷正另外補助沈某7萬元,沈某仍未依法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共計23.4682萬元。2023年2月至3月期間,利辛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作人員多次短信通知沈某在指定的時間內(nèi)到指定的地點配合解決問題,但其均未配合。2023年3月3日,利辛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張貼公告的方式對沈某下達《勞動保障監(jiān)察限期整改指令書》,要求沈某于2023年3月10日下午三點前核實并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經(jīng)責令后,沈某仍未支付。
案發(fā)后,被告人沈某及其家人通過向利辛縣××隊農(nóng)民工保障金專戶存入拖欠工資款、與勞動者達成還款協(xié)議約定還款等方式償還了大部分拖欠的工資款。截至2024年1月15日,剩余勞動者工資8萬余元尚未支付,后沈某與勞動者代表黃某1、張某達成還款協(xié)議,約定將剩余拖欠張某等人的工資款1.8萬余元于2024年2月底支付完畢,余款6.4萬元于2024年6月底支付完畢,并取得勞動者的諒解。
另查明,2024年2月底,沈某按期支付張某等部分勞動者被拖欠的工資。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確認的書證戶籍信息、前科查詢、刑事判決書、證明、承諾書、案件移送書、調(diào)查報告、立案審批表、移送審批表、投訴登記表、農(nóng)民工工資明細表、勞動保障監(jiān)察限期整改指令書、短信通知截圖、抓獲經(jīng)過、還款協(xié)議、收條、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等,被害人黃某1、黃某2、張某、王某的陳述,證人黃某3的證言,被告人沈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沈某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shù)額較大,經(jīng)政府有關(guān)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gòu)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應(yīng)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沈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且支付拖欠勞動者的大部分工資,剩余拖欠工資款已和勞動者達成還款協(xié)議,并取得勞動者的諒解,可對其從輕處罰。辯護人與之相同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沈某有犯罪前科,可酌定對其從重處罰。經(jīng)評估,對沈某社區(qū)矯正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適用緩刑。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沈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沈某退出人民幣六萬四千元,依法返還黃某1等多名勞動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丁言平
審判員張慧子
人民陪審員高強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王雨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