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4刑初59號
2024年03月22日
案件概述
淮北市烈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烈檢刑訴(2024)5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盜竊罪,于202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幢笔辛疑絽^(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海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1.2023年8月25日,被告人陳某某伙同趙某(另案處理)來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區(qū)××村××處,盜走被害人皇孝英的銀白色“小鳥”牌電動三輪車一輛。同年8月27日,二人將盜竊的電動三輪車以700元的價格銷售給王某,陳某某分得200元。
2.2023年9月8日,被告人陳某某又伙同趙某來到淮北市烈山區(qū)××鎮(zhèn)××村××西側,盜走被害人陳某的藍色“躍進”牌電動三輪車一輛,后趙某將盜竊的上述電動三輪車以400元的價格出售,陳某某未分得錢款。
3.2023年11月25日,被告人陳某某來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區(qū)××鎮(zhèn)××村××組被害人楊某家中,盜走被害人楊某的銀色“江淮?!迸齐妱尤嗆囈惠v。同年11月26日,陳某某將盜竊的電動三輪車以1100元的價格銷售給于某,于某當場轉售給黃某。2023年12月22日,經(jīng)淮北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上述被盜三輛電動車價值計6951元。
公訴機關提交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鑒定意見、現(xiàn)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搜查筆錄、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價值計6951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陳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1.2023年8月25日,趙某(另案處理)與被告人陳某某來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區(qū)××村××處,陳某某負責望風,趙某進入大棚盜走被害人皇孝英銀白色“小鳥”牌電動三輪車一輛。同年8月27日,二人將盜竊的電動三輪車以700元的價格銷售給王某,陳某某分得200元。同年12月22日,經(jīng)淮北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的“小鳥”牌電動車價值計1725元。
2.2023年9月8日,趙某與被告人陳某某來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區(qū)××鎮(zhèn)××村××西側,陳某某負責望風,趙某盜走陳某的藍色“躍進”牌電動三輪車一輛,后趙某將盜竊的上述電動三輪車以400元的價格出售,陳某某未分得錢款。同年12月22日,經(jīng)淮北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的藍色“躍進”牌電動三輪車價值計3238元。
3.2023年11月25日,被告人陳某某來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區(qū)××鎮(zhèn)××村××組被害人楊某家中,盜走被害人楊某的銀色“江淮?!迸齐妱尤嗆囈惠v。同年11月26日,陳某某將盜竊的電動三輪車以1100元的價格銷售給于某,于某當場轉售給黃某。同年12月22日,經(jīng)淮北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的銀色“江淮牛”牌電動三輪車價值計1988元。
另查明,2023年11月29日,被告人陳某某接公安機關通知后主動到案,后在偵查階段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同年12月27日,公安機關將被盜的“江淮?!迸齐妱榆?、“小鳥”牌電動車分別發(fā)還給被害人楊某、皇孝英。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證、確認的接處警情況登記表、戶籍信息、歸案經(jīng)過、前科情況核查表、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通話記錄、身份證照片、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書證;被害人皇孝英、陳某、楊某陳述;證人王某、于某、黃某、徐某證言;淮北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現(xiàn)場勘驗、辨認、搜查筆錄;犯罪嫌疑人趙某供述;被告人陳某某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單獨或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竊取他人財物,價值計6951元,數(shù)額較大,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陳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陳某某雖主動投案,但到案后未能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后在偵查階段又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系坦白,并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陳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1月29日起至2024年7月28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內繳納。)
二、違法所得人民幣二百元依法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王旭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丁娜
書記員孫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