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安徽省樅陽縣人民法院
(2024)皖0722刑初63號
2024年03月22日
案件概述
樅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樅檢刑訴〔2024〕4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盜竊罪,于2024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4年3月2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樅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事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樅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12月18日晚,被告人王某駕車至樅陽縣樅陽鎮(zhèn)某小區(qū),趁夜間無人之際,利用剪刀將小區(qū)地下室發(fā)電機房內電纜線剪斷盜走;12月19日晚,王某再次駕車至該小區(qū),趁夜間無人之際,利用剪刀將發(fā)電機房內電纜線剪斷盜走,后連夜駕車至阜陽。被盜電纜線長度共計22.93米,經(jīng)樅陽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電纜線價值人民幣9389元。2023年12月21日,王某被抓獲歸案,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被盜電纜線已全部追回并發(fā)還失主。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提供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拘留證、逮捕證,到案經(jīng)過,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及照片,指認現(xiàn)場筆錄及照片,檢查筆錄及照片,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扣押物品照片,樅陽縣價格認證中心樅價認定〔2024〕1號價格認定結論書、鑒定意見通知書,戶籍證明、前科查詢證明、阜陽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yǎng)管理委員會(2003)阜勞教字第276號勞動教養(yǎng)決定書,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告知書、認罪認罰承諾書、認罪認罰情況記錄表,證人錢某、許某的證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用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王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坦白,且退還被盜財物,可以從輕處罰。王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王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盜的電纜線系用于電梯備用供電,在小區(qū)停電和維修的時候會使用。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構成盜竊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王某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酌情從重處罰。王某具備坦白、退贓、自愿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王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2月21日起至2024年6月20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陳楊進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金娟
書記員汪甜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