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故意傷害罪一審判決書
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1202刑初61號
2024年03月21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州檢刑訴(2024)3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24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阜陽市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邵利云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耿某1及其訴訟代理人馬棟禮、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王強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8月30日晚23時,被告人王某1因瑣事與其妻子耿某1發(fā)生爭吵,后演變?yōu)橹w沖突,王某1使用拳頭對耿某1面部進行毆打,并對耿某1耳部撕咬,造成耿某1耳部、眼部、鼻骨受傷。經阜陽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鑒定:被鑒定人耿某1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1故意傷害他人致人輕傷(二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1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至一年。
公訴機關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接處警登記表、戶籍信息、到案經過、前科查詢證明、拘留證、逮捕證、證人耿某2、王某某、王某的證言、被害人耿某1的陳述、被告人王某1的供述和辯解、(阜)公(法臨)鑒字[2023]347號鑒定書、現場勘驗筆錄、檢查筆錄、調查報告、視聽資料等證據。
被告人王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為:被告人系自首、被告人與被害人發(fā)生肢體沖突是有原因的,被告人不是無事生非,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3年8月30日晚23時,被告人王某1因瑣事與其妻子耿某1發(fā)生爭吵,后演變?yōu)橹w沖突,王某1使用拳頭對耿某1面部進行毆打,并對耿某1耳部撕咬,造成耿某1耳部、眼部、鼻骨受傷。經阜陽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鑒定:被鑒定人耿某1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另查明,被告人的親屬于2024年3月18日對被害人賠償人民幣5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接處警登記表、戶籍信息、到案經過、前科查詢證明、拘留證、逮捕證、證人耿某2、王某某、王某的證言、被害人耿某1的陳述、被告人王某1的供述和辯解、(阜)公(法臨)鑒字[2023]347號鑒定書、現場勘驗筆錄、檢查筆錄、調查報告、和解協(xié)議、收條、諒解書、視聽資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1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主動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被告人的家屬對被害人賠償并取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對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系自首、自愿認罪認罰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根據被告人王某1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和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王某1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靜文
人民陪審員張垚
人民陪審員李小艷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任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