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安慶市迎江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802刑初50號
2024年03月20日
案件概述
安慶市迎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迎檢刑訴[2024]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蔡某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23年3月2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慶市迎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斯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蔡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安慶市迎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被告人蔡某某為獲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飛利浦牌汽車燈泡,仍從蔡某1、蔡某2(另案處理)處進購126139元的上述燈泡,加價后向馬某、胡某、張某、官保發(fā)、徐某等人銷售,銷售金額人民幣138752.9元,違法所得人民幣12613.9元。
被告人蔡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到案,現已退繳全部違法所得。
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交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歸案情況說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企業(yè)基本信息、飛利浦(中國)投資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人事任職材料、公證書、皇家飛利浦有限公司請求書、注冊商標證明材料、鑒定書、價格證明、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微信轉賬記錄、利潤計算一覽表,證人蔡某1、蔡某2、蔡某3、馬某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與辯解,手機勘驗筆錄及照片、搜查筆錄及照片,電子數據(微信交易電子數據)等證實指控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蔡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予以銷售,銷售金額人民幣138752.9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到案后,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其已退賠全部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蔡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并建議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3000元。
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量刑建議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基本一致。被告人退繳的違法所得現扣押在公安機關。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蔡某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雖主動投案,但其在投案時的訊問中并未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之后雖如實供述,但系在公安機關已掌握其犯罪事實之后,認定為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已退繳全部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綜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公訴機關對被告人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蔡某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3000元。
(被告人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2613.9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由公安機關負責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潘小紅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葉晨
書記員汪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