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某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判決書
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603刑初139號
2024年03月18日
指控事實
2023年12月5日22時16分許,被告人許某1飲酒后駕駛皖AT××**白色傳祺牌小型普通客車,沿淮北市相山區(qū)長山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長山中路隋唐古鎮(zhèn)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糾。經(jīng)安徽至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許某1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98毫克/100毫升,已達醉酒駕駛標準。
2023年12月8日,許某1接XX機關電話通知后到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許某1持C1D駕駛證。許某1因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于2023年12月23日被淮北市XX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指控
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
建議
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五百元。
控辯方主張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許某1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同意適用認罪認罰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許某1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許某1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許某1犯罪情節(jié)較輕,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對其宣告緩刑。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
?判決結果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許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三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五百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級法院1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董敬敬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書記員郭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