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鳳臺縣人民法院
(2024)皖0421刑初103號
2024年03月07日
案件概述
鳳臺縣人民檢察院以鳳檢刑訴[2024]5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德磊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審判員張明躍獨任審判,于2024年3月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鳳臺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花廣敏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德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鳳臺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3年10月28日19時30分許,被告人周德磊酒后無證駕駛機動車類正三輪摩托車(輕便或普通)由東向西道向行駛至鳳臺縣鳳凰鎮(zhèn)大興集路路段時,與由西向東行駛的閃秀蘭駕駛的皖DT××**號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致兩車均受損。案發(fā)后,周德磊賠償閃秀蘭損失,取得諒解。經鳳臺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周德磊負此事故全部責任。經安徽中和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周德磊的血液乙醇含量為259.8mg/100ml,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公訴機關指控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戶籍證明、歸案經過、違法犯罪經歷查詢等書證;2.被害人閃秀蘭的陳述;3.被告人周德磊的供述與辯解;4.安徽中和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5.現場勘驗筆錄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周德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周德磊案發(fā)后能主動投案,并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周德磊案發(fā)后能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酌情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建議對被告人周德磊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周德磊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經審理查理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德磊犯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周德磊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張明躍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趙丹丹
書記員張?;?/p>

